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2014年全市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省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2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农业农村发展的意见》(泰发〔2014〕5号)精神,完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和发展机制,促进全市现代农业发展,现就做好2014年全市农业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巩固农业保险运营模式。2014年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继续执行全省统一的条款、责任和费率,统一采用联办共保模式,各地政府与保险经办公司共保体的风险责任承担比例各占50%。任何保险经纪人、代理人不得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办的代理机构。市农保办要按照省金融办《关于规范全省农业保险市场准入和退出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对保险经办公司监管和考核制度。对服务质量不高、基层评价较差、不服从协调管理的保险经办公司,经批评教育仍不改进的,一律取消其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的资格。
二、扩大农业保险范围。一是巩固发展主要种植业保险。2014年水稻、小麦、油菜等主要种植业保险参保面应达100%。各地要在7月底前完成水稻保险任务,在12月10日前完成冬季小麦、油菜保险任务。二是加大高效农业保险推进力度。大力发展设施园艺、规模畜牧业和相关产品责任保险。能繁母猪和奶牛保险努力做到“应保尽保”。2014年全市高效农业保险(除水稻、小麦、油菜等主要种植业以外的其他种植、养殖业参保品种)保费收入确保达到农业保险保费收入总额的48%以上,各地要在9月底前完成能繁母猪保险任务,在11月底前完成其他高效农业保险任务。三是全面开展农机保险工作。保险经办公司要按照有关会议划定的承保区域,全面开展运输型、兼用型拖拉机(不含变型拖拉机)交强险,联合收割机第三者责任险和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努力实现农机具保险全覆盖。农机具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与基层农机部门签订委托协助办理保险业务协议,约定费用支付,专项用于农机具保险支出。四是稳妥开办涉农保险。鼓励发展家庭财产险、人身意外险及相关责任险等农村小额保险,积极推进农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五是积极创新保险内容。针对农民生产实际需求,鼓励各地积极创新农业保险由保成本向保产量、保收入和保市场价值转变,不断丰富农业保险内涵和外延,促进农业保险责任由单一风险描述向指数型复合风险覆盖拓展。
三、合理确定农业保险保障标准。2014年,靖江市、海陵区、高港区、泰州医药高新区和农业开发区水稻、小麦、油菜等主要种植业保险保费为24.75元/亩,保险金额550元/亩;泰兴市、兴化市和姜堰区主要种植业保险保费为20.25元/亩,保险金额为450元/亩。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肉(种、蛋)鸡、肉鹅、肉(蛋)鸭、山羊、林木、莲(荷)藕、西瓜、葡萄、梨、苹果、桃、露地旱生(水生)蔬菜、各类设施大棚及棚内蔬菜(瓜果)、杂交水稻制种和内塘螃蟹等高效农业保险的保费标准、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责任、保险费率等按相关的《保险条款》执行。为鼓励广大农户参保,各地要参照《省金融办关于实行主要种植业保险无赔款优待政策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0〕28号)精神,对高效农业连续两年参保未发生理赔的农户实行自缴保费优待制度,具体优待范围及比例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业保险管理工作的意见》(泰农保办〔2013〕7号)执行,各地政府与保险经办公司按各50%承担优待的保费。
四、落实财政保费补贴政策。各地财政对水稻、小麦、油菜等主要种植业保险的保费补贴仍按原标准执行。对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保险,各级财政补贴比例不低于8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0%(对能繁母猪年投保超过5万头的县,省财政再增加10%的保费补贴),市(区)财政补贴不低于20%,农户承担不高于20%。对肉(种、蛋)鸡、肉鹅、肉(蛋)鸭、山羊、林木、莲(荷)藕、西瓜、葡萄、梨、苹果、桃、露地旱生(水生)蔬菜、各类设施农业大棚及棚内蔬菜(瓜果)、杂交水稻制种和内塘螃蟹等高效农业保险,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不低于80%,其中:省财政补贴30%,市(区)财政补贴不低于50%,农户承担不高于20%。兴化市在享受省级保费补贴苏北地区标准的基础上,农户承担的高效农业保险保费比例不高于20%。2014年市对各地保费补贴和工作考核奖励保持2013年水平。
五、规范农业保险承保工作。主要种植业保险以村为单位(附到户清册)统一参保;主要养殖业和其他高效农业保险,要发挥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作用,组织和带动农民参保。各地在动员农户参保的过程中,要按照“五公开、三到户”的基本要求,实现承保分户、理赔损失和财务支付清单“三单一致”。要充分尊重农户意愿,不得以任何手段强制农民保险,也不得将是否参加保险与政府对农民的各种补贴挂钩。严禁各地以保险理赔款抵交农户应交保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能繁母猪投保档案,对于未佩带防疫码耳标的能繁母猪一律不予承保。
六、规范农业保险理赔操作流程。为确保农业保险理赔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各地要坚持按保险条款和出险事实、责任理赔,对农业保险出险明细及理赔金额等重要信息,除在行政村村务公开栏公示外,要将公示范围扩展到自然村或生产队组,让群众充分监督。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防疫、防病工作,努力降低能繁母猪死亡率。要高度重视能繁母猪、奶牛等养殖保险的无害化处理,对已出险但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死亡能繁母猪、奶牛等一律不予赔付。保险公司共同体要建立理赔周转金帐户,加快赔款支付速度,提高理赔工作效率,经审定的理赔资金在20日内赔付到户,其中养殖业保险从报案到赔付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要通过“一折通”或“一卡通”支付赔款,无“一折通”或“一卡通”的,要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赔款,严禁现金支付赔款,确保理赔款及时到户。
七、加强农业保险资金管理。一是完善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按照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农业保险有关财政政策的通知》(苏财金〔2013〕61号)要求,根据市级巨灾风险准备金累积余额与政府保费收入的对比情况,建立动态上缴机制。各地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累积余额低于本地区2013年度政府保费收入2倍的,财政要安排巨灾风险准备金;保险经办公司要按有关规定提取防灾防损基金,专项用于防灾减灾工作,以更好地实现保险社会化服务功能。要加强巨灾风险准备金的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农业保险政府部分的保费资金及巨灾风险准备金,要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巨灾风险准备金保值、增值途径。二是规范管理农业保险管理费。2014年农业保险管理费,按照省财政厅苏财金〔2012〕31号《意见》精神执行,由各地财政和保险经办公司分别提取。政府使用的管理费按照“分段累进、总量控制”的原则,全年管理费提取总量超过150万元的按150万元计提;保险经办公司使用的管理费按照《泰州市农业保险共保体协议》规定提取和使用。农业保险管理费专项用于农业保险的组织、宣传、承保、查勘定损、理赔、检查、培训以及无害化处理等相关工作费用支出。严禁用于购置车辆,严禁用于旅游、招待、餐费等与农业保险工作无关的开支,严禁用于人员不合理奖励,严禁与部门办公经费混用。政府部门使用的管理费要纳入相关单位(部门)的部门预算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并向乡镇基层组织倾斜,原则上用于乡镇基层组织农业保险相关的费用支出比例不低于70%。管理费的使用要纳入同级财政年度监督检查范围,年度终了后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要求编报农业保险管理费决算。三是严肃查处各类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要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财金〔2013〕11号)精神,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资金绩效管理,推动保费补贴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门要按照苏财金〔2012〕31号《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资金管理的筹集、核算、使用与管理,切实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资金的监督检查,并由市农保办会同财政部门每年抽查4—5个市(区)。对各类虚假投保、虚假理赔、截留挪用保费资金及理赔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对于参与虚假投保、虚假理赔等行为的保险经办公司,将取消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资格,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加强气象灾害减灾避灾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省金融办、气象局《关于加强农业保险气象服务工作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1〕53号)和市政府《关于开展气象灾害减灾避灾工作的通知》(泰政发〔2012〕50号)精神,加强服务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农村气象灾害监测能力建设,加强农险气象服务技术研究和技术培训,落实气象服务工作经费,提高减灾避灾能力,除不可抗御的灾害外,可防性气象灾害要做到不赔或少赔。农业部门要充分利用减灾避灾工作平台和服务体系,进一步提升农业服务水平。气象部门要加强气象服务网络建设,建立乡镇(村)气象信息服务站(点),努力拓展平台功能,拓宽气象服务范围,不断提升气象服务水平。
九、加强农业保险信息化建设。各级农保办要强化省农险网内容保障工作,及时做好农险工作信息宣传、业务交流、承保理赔等相关业务信息报送;围绕建设农业保险的重要宣传载体,引导农户深入了解农业保险知识,及时掌握各项惠农政策;围绕提供农户查询投诉的主要途径,方便农户及时了解投保理赔信息,畅通农户信访渠道,提高基层农险工作透明度。
十、加强农业保险工作组织领导。一是强化政策宣传。各地要通过发放《致全市广大种(养)业农户的一封信》、利用新闻媒体等形式,广泛宣传《农业保险条例》和农业保险条款、保险方式、业务流程、政策措施,加强典型赔案宣传,增强广大农民的参保意识。在具体实践中要把农业保险与农业生产、农作物灾害和疾病防治技术结合起来,通过送服务下乡,让农业保险进村入户、家喻户晓,扩大农业保险的社会影响力,让广大农户真正感受到农业保险的优越性。各地农保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农业保险政策、理论和实务等方面的培训。特别是重点做好对乡(镇)村人员、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种养大户的业务培训,做到每个行政村至少有1名懂得农业保险知识、了解相关政策的专业人员。二是强化协调配合。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真正做到领导到位、认识到位、工作到位、政策到位、资金到位、措施到位,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农保办要切实履行好组织协调、政策宣传、检查考核、情况综合和投诉案件调处等职责,并积极开展农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农经、农业(畜牧兽医、农机)部门要充分发挥资源优势、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积极参与农业保险承保险种、标的核实、保费收缴和核灾定损等工作,指导和帮助农民防范、抵御灾害风险。财政部门要及时将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和巨灾风险准备金落实到位,并加强对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业务管理费、巨灾风险准备金和保险赔付资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开展农业保险资金(含巨灾风险准备金)的专项审计,确保农业保险资金专款专用,发挥应有作用。保险共保体具体承担农业保险条款设计、展业承保、保费收缴和定损理赔等职责,并严格遵守《泰州市农业保险联办共保协议》和《泰州市农业保险共保协议》等相关规定。首席承保人要加强业务培训、规范保险行为、增强服务能力、健全服务网络、建立乡镇(村)“三农”保险服务站(点),使广大农户在防疫咨询、投保服务、灾后理赔等方面获得及时的保险服务。金融、税务、气象等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和促进农业保险工作。三是强化目标考核。市农保办要按照《关于明确2014年农业保险目标任务的通知》和《关于明确2014年农业保险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精神,加强对各地农业保险工作的检查监督和年终考核奖励。各地要建立农业保险工作进展情况月报制度,定期将农业保险的承保、理赔、保费资金落实、管理费使用等情况上报市农保办。
各地2014年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意见须于5月20日前报市农保办。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6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