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城市北部生态走廊规划建设控制管理意见的通知 mobile99365365_365bet正网注册_best365彩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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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城市北部生态走廊规划建设控制管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22 09:07 浏览次数:
        • 文 号:2014年3月11日
        • 发文日期:2014-02-14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城市北部生态走廊

          规划建设控制管理意见的通知

          海陵区、姜堰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关于加强城市北部生态走廊规划建设控制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14日

          关于加强城市北部生态走廊规划建设

          控制管理的意见

          城北生态走廊是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生态开敞空间,是“生态名城”建设的重要内容。为统筹规划建设好城北生态走廊,根据《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泰州市城北现代农业走廊建设规划》等有关规划,决定对城北生态走廊规划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1.城北生态走廊范围为海陵、姜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新通扬运河以北、启扬高速以南区域。具体范围为东起姜堰区溱湖大道、南至新通扬运河、西至海陵区长江大道、北至启扬高速。在此区域范围内,各镇、园区所有建设必须按照经批准的法定规划进行建设。

          2.城北生态走廊河网密布,资源丰富,宜发展农业和旅游休闲业,严格控制非农建设项目无序占地。

          3.城北生态走廊范围内,原通过各类规划确定的工业用地,应经区域环评确定工业门类,不得随意新增和调整工业用地,不得新上、扩建混凝土搅拌站;严格控制新上商业及住宅项目。上述项目农转用红线、地块上市红线及规划条件由市规划局出具,具体规划管理由各规划分局按管理权限执行。

          4.城北生态走廊范围内的村民建房,应符合经批准的镇村布局规划和村庄规划,按照相关管理权限批准。

          5.城北生态走廊内的重要节点以及高速出入口两侧500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提请泰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研究决定。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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