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实施意见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我市初步形成了各级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和组织积极配合、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工作格局,极大地调动了人民群众见义勇为的积极性。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部分见义勇为人员在生活、医疗、住房、就业等方面存在实际困难。
为切实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有效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实际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3〕133号)和《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见义勇为行为认定和奖励申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同级公安机关负责具体事项的办理。对申请见义勇为行为认定的,应自见义勇为行为实施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特殊情况不受一年时间限制)。可以提请见义勇为行为认定的人员包括: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本人,实施见义勇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人员的近亲属或其所在单位。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见义勇为基金会对已认定的见义勇为行为,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办理奖励的申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表现和贡献,及时予以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可持相关证明申请相应的权益保护。
二、保障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
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按有关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符合相关条件的还应实行相应的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见义勇为人员受表彰所得的奖金(慰问金、奖品)和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对致孤人员,符合城市社会福利机构供养条件的,优先安排到福利机构供养;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对致孤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并按相关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三、提高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保障水平
在市各医疗机构为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开通抢救治疗绿色通道。按照“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对经公安机关确认的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实行优先抢救、优先治疗、优先检查、优先住院;因紧急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协调落实。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后续治疗和见义勇为革命烈士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或父母的日常就医,凭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发放的《泰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就医优待证》可在市相关医院享受“绿色通道”:优先免费挂号(专家门诊除外)、优先检查、优先取药。
见义勇为致孤儿童的医疗保障,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救助,参保(合)所需个人缴费,按规定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
四、扶持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见义勇为人员就业纳入政府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只要其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优先纳入就业援助,予以重点支持,帮助其就业、再就业。各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质监等有关部门应优先依法办理证照,有关费用依法给予减免。
五、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城镇落户
受到泰州市政府以上表彰、年龄在18-50周岁之间、已纳入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有合法稳定住所、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见义勇为人员,可在我市申请办理城镇落户手续。经户口登记机关核准落户的人员,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申请随迁。对在迁出地已经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按国家及我市社会保险政策做好衔接工作。
六、实施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受教育的优待政策
各地应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对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受教育给予优待。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入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义务教育阶段,应将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适龄子女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
对被追认为革命烈士的见义勇为人员子女,参加我市中考招生录取时,在中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20分投档;对受到泰州市政府以上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参加我市中考招生录取时,结合具体情况给予相应优待。
对被追认为革命烈士的见义勇为人员子女,参加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时,在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10分投档。对受到泰州市政府以上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参加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受到泰州市政府以上表彰、并享受泰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见义勇为家庭,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进入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和本科、高职高专院校学习,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承担相关费用的,由各级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落实见义勇为困难家庭人员就学补助。教育部门及院校应根据有关规定优先给予减免和资助。
七、为见义勇为人员提供交通、游园优待和解决住房困难
对受到泰州市政府以上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革命烈士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父母,可持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发放的《见义勇为乘车优待证》和《见义勇为游园优待证》,在泰州市享受免费乘坐公交和游园的优待。
切实解决中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的住房困难。对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货币租赁补助。
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给予优先安排。
八、落实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补助政策
对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支付,遗属特别补助金由户籍所在地财政部门安排,民政部门发放。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40个月的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落实待遇;无工作单位的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发放,所需资金由各级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统筹解决。
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凡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落实相应待遇;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不符合《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伤残评定条件的,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评残标准,评出伤残等级,并按不同的伤残等级进行补助,所需资金由各级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统筹解决。
九、切实加强对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事关见义勇为人员的切身利益,事关党和政府的执政形象,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各级政府对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负有组织领导责任,要将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权益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在政策、资金、待遇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努力推进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法制建设,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服务见义勇为人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将成立由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协调小组,研究协调处理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遇到的相关问题。
(二)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各地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等相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权益保护工作中涉及到的其他政府部门,也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相关联动工作机制,及时落实见义勇为人员的相关待遇,形成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权益的合力。公安部门要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力度,防止见义勇为人员受打击、报复或陷害。对于见义勇为人员在非户籍地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事发地政府要积极与见义勇为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政府进行沟通协商,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
(三)不断强化宣传引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见义勇为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图书、影视等文艺作品,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同时通过举办报告会、巡讲等活动,大力宣扬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倡导科学合理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充分展现党和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关爱、广大人民群众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支持与肯定,给予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更多的精神关怀和鼓舞,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尊重、支持、关爱见义勇为人员的浓厚氛围。
(四)鼓励社会广泛参与。各级政府要积极培育、扶持见义勇为基金会等各类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权益社会组织的发展,引导他们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依法自我管理,科学运行,拓展筹款渠道,增强筹款能力,进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鼓励他们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整合社会资源,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公益捐助、志愿者服务等多种关心、关爱活动,在宣传、表彰、奖励、帮助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实际困难等方面切实发挥作用。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8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泰州军分区,驻泰各单位。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