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建设规划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最近几年来,我市城市建设速度加快,城市框架迅速拉开。但由于城市道路是由多个主体组织实施的,一些地方执行规划不够严格,造成城市道路宽窄不一、断面形式多变、规划线型调整、道路分级层次混乱,不仅严重影响城市品位,而且给城市交通组织带来隐患。为进一步提高城市建设水平,依法实施城市道路建设规划,市政府决定实现道路建设“六统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道路规划红线。市区所有道路必须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城市“四线”规划确定的规划红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如因城市发展确需调整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二、统一道路断面形式。城市道路断面原则上应执行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确定的形式,不得随意变更。市规划局应认真梳理市区主次干道断面,逐路做出统一规定,确保道路断面的连贯性和一致性。
三、统一道路地下管线布局。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对强弱电、给排水、燃气等管线进行统一设计,做出统一安排,跨区道路更应加强衔接。因拆迁等因素,难以一次建设到位的,可采取临时过渡措施,但应为最终实施规划预留空间。
四、统一道路路面设施标准。坚持“同一道路、同一标准”的原则,道路建设标准、铺装材料、路牙侧石、路灯照明设施等,统一由市政公用局技术把关;道路交通指挥设施,由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把关。地下管线配套的地面设施,由市规划局会同建设单位确定位置,尽可能与道路绿化结合建设。
五、统一道路绿化景观建设。所有道路建设项目,在报审道路建设规划方案时,必须同时附报道路绿化景观设计方案,由市规划局、园林管理局初审,报市政府城建专题会确定,市园林管理局负责监督实施。
六、统一规范道路建设程序。所有道路建设项目,均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完成项目立项、规划方案审批、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后,方可进行建设,坚决杜绝违法建设。道路建设完成后,必须经规划核实、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特此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6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