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公共资源
交易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泰州市市区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8日
泰州市市区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确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平、公正、公开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政府和政府授权部门职能范围内以及主要为社会公众使用或提供服务的社会资源、自然资源和行政资源。
公共资源交易包括国家直接或间接投资以及利用国际组织或国外贷款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药品及医疗器材采购、国有(集体)产权(股权、经营权)交易、排污权交易以及其他涉及国家投资、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事项的集中交易活动。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依法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泰州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姜堰区暂时保持现有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模式,海陵区、高港区、医药高新区不单独设立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海陵区、高港区保留现有政府采购机构及其监督管理职能。
第五条 不断拓展进场交易公共资源项目,逐步将各类特许经营项目交易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交易。引导鼓励垂直管理部门和单位,将应当以招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进行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引入竞争机制,探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跨行政层级、行政区域承担相关公共资源进场交易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六条 市政府成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重大事项的组织领导与决策协调等相关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加强交易活动现场监管;
(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拟订或编制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
(四)指导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管理工作,提供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咨询服务工作;
(五)承担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的非盈利性公益机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贯彻实施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市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药品及医疗器材采购、国有产权、排污权出(转)让等公共资源交易现场服务和管理工作;
(四)指导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现场服务和管理工作;
(五)承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技术平台建设和管理,收集、存贮和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政策和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
(六)审核进场交易项目的相关手续和参与交易活动的各方主体资格;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从业者场内信誉评价制度,协助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体系;对各类交易保证金实行统一管理,收集、整理、保存交易资料;
(七)维护和使用评标专家库;维护公共资源正常交易秩序,记录、制止和纠正违反交易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协助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处理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和投诉事项;
(八)承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行政监督与监察
第八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为相关公共资源交易的行政监督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管理。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系统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有关制度, 依法履行交易项目审核备案、交易过程监督、履约监管、行政执法等;
(二)督促本系统主管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统一进场交易,监督指导交易活动的组织实施,派员驻场开展现场监督;
(三)负责本专业评标专家推荐、审核和资格认定,会同有关部门对专业评标专家进行培训、考核和动态管理,对专家抽取实施监督;
(四)依法对进场交易项目的信息发布及交易文件资料等进行审核,对交易过程相关资料及合同备案进行审查;
(五)制止、纠正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受理交易活动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七)考核评价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代理机构的进场交易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九条 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监督时不得妨碍正常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在法定时限内向招标人提出质疑,或向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接到投诉后,应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建立相关从业机构及人员信用评价制度,定期对其资质和信誉等情况进行评定、审核和发布,并将相关结果抄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十二条 市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政府类资金的财政稽查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市物价部门负责核准公共资源交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市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实施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涉及行政监察对象的有关投诉和举报,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派驻专门人员,通过电子监察系统监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时发现和处理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现交易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予以制止和依法给予处罚。
(一)应进场交易而未进场交易或规避进场交易的;
(二)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而未进行公开招标的;
(三)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交易程序等有关规定的;
(四)在交易过程中有串标、围标、泄密等行为的;
(五)未按规定发布交易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招投标交易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六条 参与招投标交易活动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他相关组织的人员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招投标交易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由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招标人包括采购人、出让人、转让人等;投标人包括竞买人、受让人等。
第十八条 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姜堰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