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 部门文件 泰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泰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mobile99365365_365bet正网注册_best365彩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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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泰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0-14 11:40 浏览次数:
        • 文 号:泰环发〔2015〕102号
        • 发文日期:2015-08-08

         泰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泰州市环境保护局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二〇一五年八月八日

        泰环发(2015102

         

        机关各处室、各下属单位,高港区、姜堰区环保局:


               现将《泰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 8 8


        泰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为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环办〔2013〕103 号)和省环保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苏环办〔2013〕365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包括:建设单位公开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全本信息;环

        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受理情况、拟作出的审批意见、作出的审批决定。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包括:建设单位公开的项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书、表全本信息;环保部门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受理情况、拟作出的验收意见、作出的验收决定。

        公开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删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内容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方式

        环保部门应在门户网站主动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建设单位应选择便于公众查阅的公开方式。

        三、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时限

        (一)建设单位在向环保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前,应依法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书、表全本信息。

        (二)环保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表后,于当日即时公开受理情况,征求公众意见。环境影响报告书公开时限为 10 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公开时限为 5 个工作日,并于公开时限期满的次日,即时公开拟作出的审批意见,公开时限为 5 个工作日,同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再于公开时限期满的次日,即时公开审批决定,同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

        上述有关信息在整个审批期间均应处于公开状态。

        (三)环保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后,于当日即时公开受理情况,征求公众意见。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公开时限为 5 个工作日,并于公开时限期满的次日,即时公开拟作出的验收意见,公开时限为 5 个工作日,同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再于公开时限期满的次日,即时公开验收决定,同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

        上述有关信息在整个验收期间均应处于公开状态。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信息主动公开内容

        (一)受理情况公开

        建设单位在向环保部门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稿;

        2. 已公开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信息及证明材料,公开环评全本信息时,删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内容的依据和理由说明报告;

        3.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4.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根据需要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书(见附件)。

        环保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后,公开内容包括:

        1. 项目名称;

        2. 建设地点;

        3. 建设单位;

        4.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5. 受理日期;

        6.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内容除外);

        7.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二)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

        环保部门在对建设项目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公开拟作出的批准和不予批准的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公开内容包括: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项目:

        1. 项目名称;

        2. 建设地点;

        3. 建设单位;

        4.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5. 项目概况;

        6.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7. 公众参与情况;

        8.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环境保护相关措施承诺文件;

        9. 听证权利告知;

        10.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拟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项目:

        1. 项目名称;

        2. 建设地点;

        3. 建设单位;

        4.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5. 项目概况;

        6. 公众参与情况;

        7. 拟不予批准的原因;

        8. 听证权利告知;

        9.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三)作出审批决定公开

        环保部门在对建设项目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后,应公开审批情况,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公开内容包括:

        1. 文件名称、文号、时间及全文;

        2.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3.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五、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主动公开内容

        (一)受理情况公开

        建设单位在向环保部门提交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书、表(原件);

        2. 已公开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书、表全本信息及证明材料,公开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书、表全本信息时,删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内容的依据和理由说明报告。

        环保部门在受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后,公开内容包括:

        1. 项目名称;

        2. 建设地点;

        3. 建设单位;

        4. 验收监测(调查)单位;

        5. 受理日期;

        6.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书、表全本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内容除外);

        7.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二)拟作出验收意见公开

        环保部门在对建设项目作出验收决定前,应公开拟作出的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的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公开内容包括:

        拟验收合格项目:

        1. 项目名称;

        2. 建设地点;

        3. 建设单位;

        4. 验收监测(调查)单位;

        5. 项目概况;

        6. 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7. 公众参与情况;

        8. 听证权利告知;

        9.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拟验收不合格的项目:

        1. 项目名称;

        2. 建设地点;

        3. 建设单位;

        4. 验收监测(调查)单位;

        5. 项目概况;

        6. 公众参与情况;

        7. 验收不合格的原因;

        8. 听证权利告知;

        9.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三)作出验收决定公开

        环保部门在对建设项目作出验收决定后,应公开审批情况,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公开内容包括:

        1. 文件名称、文号、时间及全文;

        2.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3.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六、其他事项

        (一)公众参与要求按照国家环保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环发〔2006〕28 号)和省环保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意见》 苏环规〔2012〕4 号)文件执行。

        (二)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的信息公开,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自 2015 年 8 月 8 日起执行,泰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 泰环发(2014)12 号)废止。

        附件:环境保护措施承诺书(略)

        抄送:省环保厅,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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