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苏政发〔2015〕42号)和《中共泰州市委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实施意见》(泰发〔2014〕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大力推进行政机关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加快构建行政监管、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和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监管原则 1.依法监管。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管职能,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切实做到行政机关“法无授权不可为”、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2.权责一致。依法界定、科学划分监管职责,法定职责必须为。编制并公布市级部门责任清单,建立健全监管制度,落实市场主体行为规范责任、部门市场监管责任和属地政府领导责任。完善部门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实现资源共享,提高监管合力。 3.公开公正。着力提高监管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性,保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正确处理履行监管职责与服务发展的关系,注重检查与指导、惩处与教育、监管与服务相结合,防止过度监管、不当监管,确保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4.联合惩戒。充分发挥信用管理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完善信用体系,建立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实现社会信用信息的综合联动利用,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 5.社会共治。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治理,促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二、监管内容 (一)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重点监管原行政审批对象依法运作、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收费行为、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以及信息公开披露等情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使其依法依规、重质守信。 (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重点监管承接主体的承接能力,承接主体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期限和要求,建立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以及对行政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情况,促进其依法审批、依法监管。 (三)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重点监管行政审批对象从事特定活动是否经过依法审查,是否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审批,是否超越审批范围进行活动,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批准文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审批的情况。 (四)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重点监管承接主体在承接期限内的资质条件、依法运作、转移协议执行、工作质量绩效、收费行为、信息公开披露、建立内部和行业自律管理机制等情况,以及原行政审批对象依法依规开展活动的情况。 (五)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的事项。重点监管证照管理的有效衔接,行政审批对象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对需要经过许可的事项,经营之前是否获得许可,由许可审批部门对未办理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实行“宽进严管”。 (六)行政审批中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重点监管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产品的质量、服务的效率、收费行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情况,通过评价、考核和信息公开等手段,促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开展活动,全面提高服务质效。 三、监管措施 (一)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和改进行政监管 1.加强日常督查。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抽查制度、责任追溯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和违法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随机抽查、“飞行检查”、专项督查、专项审计、专项整治、事后稽查和绩效评价等方式,提高监管水平。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制定完善食品药品日常监管制度、重点工业产品质量追踪监督目录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环境影响检查评价制度。建立以重点产品日常抽查为主,节令产品专项抽查、风险产品随机抽查为补充的抽查制度,扩大抽查覆盖面,及时公开抽查结果。注重抽查的科学性、有效性和系统性,并与信用记录、联合惩戒相衔接。综合运用重大项目辅导、服务发展建议、行政监管劝勉、执法事项提醒、轻微问题警示等方式积极开展行政指导,不断创新监管模式,提高行政监管效能。 2.加强风险监测防范。加强对市场行为的风险监测分析,加快建立对高危行业、重点工程、重要商品及生产资料、重点领域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风险监测预警制度、风险管理防控联动机制。完善区域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制度,重点加强对发生事故几率高、损失重大的环节和领域的监管,防范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风险。广泛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增强监测和预判能力,经常性研判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主动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开展跟踪检查和专项整治,提高监管针对性和有效性。所有的风险评估均不得作为政府部门对企业的强制行为,并不得向企业收费。 3.加强信息化监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在线即时监督监测。综合运用移动执法、电子案卷等手段,提高执法效能。加快利用物联网、射频识别等信息技术,建立产品质量溯源管理制度,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监督留痕、责任可究”的完整信息链条,实现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监管目标。完善行政审批电子监控系统,通过电子监察手段实现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的全程监管。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互通共享的综合监管平台,保障各部门共享监管信息,增强部门间协同监管能力,搭建标准化、跨部门的协作流程和互动机制。 4.严格行政执法。市级机关各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强化制度建设,细化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在检查中发现行政相对人已不具备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条件的,能整改的,责令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或者未按期整改到位的,依法进行处理。 (二)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强化信用监管 1.加快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依托省、市社会法人信用基础数据库、自然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市场主体信用基础数据库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存储、共享与应用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建立行业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和共享交换机制。逐步纳入金融、工商登记、税费缴纳、社保缴费、劳动保障、交通违章、统计等信用信息。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失信企业名单,强化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 2.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市场主体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健全失信预警机制、红黑名单公示制度。在行政管理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推行信用承诺、信用报告、信用审查制度。推动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资金安排、工程建设、国有资产转让、公共资源交易、评先评优、日常监管和周期性检验等方面带头应用信用信息及产品。建立健全信用分类、分级监管机制,制定市场主体失信行为等级划分标准,按照区域的重要性、行业的风险度、主体的诚信度等不同指标划分不同的类别和等级,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构建联合惩戒的基础。 3.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严重失信者,要综合运用市场性惩戒、行政监管性惩戒、行业性惩戒、司法性惩戒和社会性惩戒等手段,依法依规进行惩戒。加强部门协作,推进部门间建立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形成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实现社会信用信息的综合联动利用,加大失信惩戒力度,让失信行为无处藏身。 4.积极推进信用信息运用。在保护涉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的基础上,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依法使各类社会主体的信用状况透明、可核查。拓宽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为公众查询市场主体基础信用信息和违法违规信息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依法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机构,推动建立自然人信息和隐私保护的法律制度,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严格监管。 (三)培育和规范行业组织,推动行业自律 1.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要完善自身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企业相关信息,提高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透明度。严格细化并及时公开在“先照后证”条件下企业有关从业条件,加强企业创立后的监管和服务,督促企业规范经营行为并承担社会责任,促进企业合法经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编制有效的事故应急预案,切实防范和降低风险。对作业场所不合规定、设备与器材不合标准、劳动组织混乱、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违法经营、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市场主体以及达不到节能环保、安全生产、食品药品质量和工程质量等强制性标准的市场主体,依法予以取缔,吊销相关证照,并对相关责任人和从业人员禁入有关行业领域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自律作用。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政策引导,加快对优势行业、新兴产业、支柱产业领域行业协会商会的培育发展,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布局结构合理规划。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标准,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支持有关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进行专业调解。增强参与市场监管的能力,不得对转移到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的事项进行变相审批,不得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行业协会商会财务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管理,推动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在人员、财务资产、职能、办公场所等方面真正脱钩,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行为,引导行业协会商会依法开展活动。 3.发挥市场专业化组织的监督作用。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发挥其所具有的专门知识和专业技能,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进行相关领域的监督;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与政府脱钩、转制为企业或社会组织的改革,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有序放开检验检测认证市场,促进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发展;鼓励发展和支持信用评价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展对市场主体信用评级,为政府和相关公众了解市场主体提供参考。 4.加强行业组织自身建设。健全行业组织管理制度,引导行业组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行业自律的基本架构。加快行业执业质量监管体系建设,建立评级机制和执业检查制度。加强行业组织管理,规范行业组织行为,引导行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出台行业组织监管意见,对行业组织的设立、运行、管理进行系统规范,做到有法可循、违法必究。行业组织要带头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健全行业组织人员聘用、薪资报酬、经费收支在全体会员中年度公示制度,接受会员监督和第三方审计监督。 (四)完善社会监督体制,促进社会共管共治 1.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通过政务信息公开和社会信息资源共享开放,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提高行政机关职能、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为新闻媒体、行业组织、利益相关主体和消费者共同参与对政府活动和市场主体的监督创造条件。充分利用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等线上平台,全面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环节和要素,及时公布行政机关职能和权力调整情况,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2.拓宽社会监督渠道。整合公众举报受理平台,畅通投诉举报“绿色”通道,提升“12345”政务服务热线功能,鼓励社会公众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渠道反映企业在产品和服务质量、违法经营等方面的问题,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形成监管合力。完善公众投诉受理和督办机制,设立互动式市场监管信息反馈平台,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置社会公众的投诉,将各类市场行为置于全社会的公开监督之下,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 3.发挥公众和舆论作用。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完善有奖举报制度,依法为举报人保密。发挥消费者组织调处消费纠纷的作用,提升维权成效。落实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健全信访举报工作机制。强化舆论监督,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公众认知和防范能力。新闻媒体要严守职业道德,把握正确导向,严惩以有偿新闻恶意中伤生产经营者、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做出处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四、保障机制 (一)明确监管工作责任。各市(区)和市级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重大意义,加强统筹协调,明确任务分工,督促落实责任,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研究出台具体实施意见,细化监管措施,形成上下协同的监管体系。各职能部门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从事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是直接责任人。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转移后,部门相应的管理职责并未取消,指导和监管的职能不能削弱,应切实增强主动监管意识,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二)加快配套制度建设。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对投资管理、信用管理、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秩序、加强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关键领域,相关职能部门要制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办法,其他部门针对本部门的取消下放转移事项制订相应的监管措施,加快构建结构合理、科学高效的配套监管制度体系。梳理取消下放转移行政审批项目、加强后续监管涉及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向有权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完善市场监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健全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严格按照法定受案范围开展行政诉讼,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在规范行政行为和行政权力方面的功能。推行政府绩效管理,健全权力监督制度,切实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三)改革监管执法体制。推进综合执法,减少执法层级,推动市场监管重心下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监管执法体制。整合规范监管执法主体,加快推进重点领域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综合设置执法队伍,相对集中执法权。优化执法层级,市区两级政府同一执法职责原则上只在一个层级设置执法队伍。在辖市(区)层面积极探索综合设置市场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规范和完善监管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制定部门间监管执法信息共享标准,构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健全监管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细化并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建立有关监管部门和公安、检察、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将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纳入对行政机关的绩效考核,综合运用监察、审计、行政复议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对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强制性标准严格监管执法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对市场监管部门没有及时发现、制止而引发系统性风险的,以及长期不能制止而引发区域性风险的,要依法追究监管部门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因过错导致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安全等领域事故的,要倒查追责,做到有案必查,有错必究,有责必追。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