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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5-10-22
          文 号: 泰政办发〔2015〕103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泰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2日

           

          泰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宣传为泰州传统工艺美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高级工艺人才,促进泰州传统工艺美术行业的繁荣发展,制定《泰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办法》。

          第二条 “泰州市工艺美术大师”是市政府对本市传统工艺美术行业中技艺精湛、成就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授予的市级荣誉称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泰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确认工作。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建立泰州市工艺美术大师专家评审组(以下简称专家评审组),为评审“泰州市工艺美术大师”提供咨询、评审意见。

          第四条 专家评审组由院校专家,国家级、省级工艺美术大师,高级工艺美术师以及省、市工艺美术界知名人士组成。专家评审组吸收一定比例的外省、市专家参加。

          第三章 申报范围

          第五条 泰州市传统工艺美术包括工艺雕塑、艺术陶瓷、工艺玻璃、编织工艺、工艺家具、金属工艺和首饰、民间乐器、盆景艺术、其他工艺美术等九大类。

          第六条 申报“泰州市工艺美术大师”所涉及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长的历史传承;

          (二)技艺精湛,世代相传;

          (三)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浓郁的地方特色;

          (四)以天然原材料为主,采用传统工艺和技术,作品主要部分以手工艺制作;

          (五)在市内外享有较高声誉。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泰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者应为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创作设计和技艺制作的专(兼)职人员。申报者必须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艺德,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传统工艺美术产品设计和制作15年以上,或具有工艺美术师以上职称。对确有突出成就的申报者,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能独立完成设计或制作关键工艺;

          (三)技艺精湛,掌握绝招,作品创新富有特色,有一定数量的优秀作品,为本市同行所公认,并有较高声誉;

          (四)能从事专业研究和指导、传授技艺,对继承、发展、创新我市传统工艺美术事业做出较大成绩;

          (五)原则上由1名及以上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或2名以上省级工艺美术大师推荐。特殊者也可由2名以上“泰州市工艺美术大师”或具有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的人员推荐。

          第五章 申请审核

          第八条 “泰州市工艺美术大师”每两年评审认定一次。评审的组织工作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泰州市工艺美术协会承办。

          第九条 申报“泰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者应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泰州市工艺美术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好的泰州市工艺美术大师申报表;

          (二)申报者从业经历、相关资质证书、国内外获奖证书(复印件)等书面材料;

          (三)近4年来创作的代表本人最高技艺的实物作品三件(套)。

          第十条 市工艺美术协会会同当地经信、人社、文广新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申报者名单及相关材料提交专家评审组评审。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提交:

          (一)伪造、夸大业绩或窃取他人成果占为己有的;

          (二)严重违背艺德的;

          (三)在申报期内因触犯法律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六章 评审认定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组依据评审条件,对申报材料及其作品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组每次出席评审的专家人数不得低于总人数的2/3,否则评审结果无效。

          第十三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专家评审组的评审意见确定入围名单,并向社会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提出异议。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专家评审组,在公示期满15日内,负责对署名的书面异议进行审查,做出答复,并书面通知意见人和申请人。

          第十四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评审结果经市领导小组确认后上报市政府认定。

          第七章 授予称号

          第十五条 对获得“泰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的工艺美术者,由市政府授予称号。

          第十六条 “泰州市工艺美术大师”实行终身制。对采取欺骗手段弄虚作假获取称号的,一经发现并证实,将取消其称号,并终身不得参加各级工艺美术大师的评审。

          第十七条 “泰州市工艺美术大师”优先推荐参加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名人)的评审。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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