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泰州市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日
泰州市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权力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权力事项的增加、取消、下放和调整,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职责分工的规定(以下统称法规文件),由行政主体实施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权力等十类。
本办法所称行政主体,是指依法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包括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部门管理机构、依法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市属事业单位、列入市委党群工作机构序列但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或单位、本市区域范围内的国家和省垂直管理部门。
第三条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应当列入本级政府《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实行统一管理。在《清单》之外,禁止擅自设置或行使行政权力。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遵循依法合理、公开透明、动态调整、便民高效的原则,对行政权力事项实行目录清单化管理。
第五条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清单》管理工作。
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清单》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以及纳入《清单》管理的行政权力事项确认工作。
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行政权力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配合做好行政许可和其他行政服务事项的清理、调整和公示工作。
市电子政务中心负责行政权力、行政服务事项的网上运行平台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部门行政权力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级行政主体负责对本部门(单位)行政权力事项依法进行清理,形成《清单》,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及政府法制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列入《清单》的行政权力事项应当执行全省统一标准,包含权力类型、编码、事项名称(含子项)、实施依据、行政主体、行使状态等要素,应当明确办理地点、联系电话、外部流程图、监督电话等基本信息。有办理时限规定的应当同时明确法定期限和承诺期限,有收费的应当同时明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事项应当同时明确工作程序、申请材料等要素和内容。行政处罚事项应当同时明确裁量基准。
第七条行政权力基本编码由省机构编制部门统一管理。行政权力实施事项编码由行政主体按《江苏省行政权力编码规则》自行编制。
第八条《清单》实行动态管理,通过添加、清理、挂起等方式,依法及时更新。
下列事项不列入《清单》:
(一)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标准制定等属于部门履行宏观管理职责的事项;
(二)相同层级的行政机关(包括其所属的事业单位)之间、上级行政机关和下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其所属的事业单位之间、以及行政机关内部的管理事项;
(三)其他不列入《清单》的事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主体应当申请添加相关行政权力事项:
(一)因法规文件的颁布、修订需增加行政权力的;
(二)因国务院、省政府下放行政权力,按要求承接的;
(三)因行政主体职能调整,相应增加行政权力的;
(四)其他应当增加行政权力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主体应当予以清理,提出取消、下放或调整的意见或建议:
(一)国务院、省政府予以取消、下放、调整的;
(二)设定依据已经被废止或修改的,或者省政府规章设定的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后,未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三)通过改变管理方式可以达到目的的;
(四)市人民政府决定将相关行政权力交由市(区)行使的;
(五)行政主体职能调整,不再行使相关行政权力的;
(六)其他应予调整的情形。
行政主体因机构撤销、合并、分设的,由新成立或承接权力的行政主体申请废止原行政主体的行政权力。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非常用行政权力事项,行政主体应当申请挂起相关行政权力事项:
(一)行政权力事项近一年内,未发生办件的;
(二)周期性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处于办理周期之间的;
(三)其他应当挂起的情形。
行政主体不得因行政权力事项挂起而怠于履行职责。当挂起事项发生办件时,应当即时申请恢复行使权力,不得因事项处于挂起状态而网下运行。
第九条行政主体依法新增行政权力事项,应当在法规文件公布实施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法制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予以确认,并及时调整《清单》。经过确认的行政权力事项,申请部门应当在部门网站同步更新相关行政权力事项信息。
行政主体依法取消、下放或调整行政权力事项,应及时向市政府法制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政府法制部门完成合法性审查,经审核汇总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自建系统的行政主体必须保证其自建系统内的行政权力事项数据与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数据保持一致。
因法规文件的颁布需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应当与法规文件正式实施的时点相衔接。
第十条行政主体和市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行政权力事项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提出清理意见。
第十一条中央和省垂直管理单位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可参照本办法规定列入本市人民政府《清单》。
第十二条《清单》应在市级政府门户网站和市级各行政主体网站公布,其中行政许可和其他行政服务事项目录清单还应当同时在市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网站和政务服务大厅公布。
第十三条纳入《清单》的行政权力事项(不含设在本市的国家和省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权力事项)应当通过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管理及运行,并推送至综合电子监察系统,纳入效能监察范围。行政许可和其他行政服务事项同时推送至网上政务服务大厅,纳入运行监管范围。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清单》监督制度,市机构编制部门、监察部门、政府法制部门和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及时纠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清单》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者进行投诉、举报。市各行政主体和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畅通渠道,并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设定和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市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建议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各市(区)对本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