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178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加快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切实维护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责任感
流浪未成年人是需要全社会共同关爱的特殊弱势群体。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落实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重要体现。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从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和工作机制,认真抓好流浪未成年人源头预防、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安置等工作,全面提升救助保护水平,切实维护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准确把握救助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贯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健全机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加快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严厉打击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和妥善安置,切实维护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二)基本原则。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受保护权;坚持救助保护和教育矫治并重,帮助流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家庭;坚持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防止未成年人外出流浪;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救助保护。
三、认真落实救助保护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实施更加积极主动的救助保护。各地、各相关部门对在我市流浪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积极主动的保护性救助措施。公安部门发现流浪未成年人的,应当及时将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其中,对由成年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进行调查、甄别,对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依法查处;对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并引导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民政部门应当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引导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收救助,并及时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接收等相关工作。城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在车站、码头以及繁华地段设置醒目的救助标识引导牌,协助公安、民政部门将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对突发急病的流浪未成年人,遵循“先救治后救助、先救治后结算”原则,发现后应当直接护送其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卫生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公安、城管、民政、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开展常态化街面联合巡查,对发现的流浪未成年人实施主动救助,防止其出现意外。共青团、妇联组织应当动员社工队伍、志愿者和社会组织等,帮助救助保护机构开展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教育、矫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劝告、引导、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或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二)加大打击拐卖流浪未成年人犯罪力度。公安部门应当深化打拐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拐卖、拐骗流浪未成年人和强迫流浪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聚集和活动较为集中的城中村、城乡结合部、车站、码头、铁路沿线出租屋、中低档旅店和工棚工地等重点场所的巡逻查控,发现流浪未成年人应当及时护送其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加强接处警工作,凡接到涉及未成年人失踪被拐报警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出警处置,认真核查甄别,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强化立案工作,实行未成年人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充分调动警务资源,第一时间组织查找。建立跨部门、跨警种、跨地区打击拐卖犯罪工作机制。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一律采集生物检材,检验后及时录入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比对,及时发现、解救失踪被拐未成年人。对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民政部门应当将其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抚育,公安机关应当按规定为其办理户籍登记。
(三)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及时回归家庭。救助保护机构和公安机关应当综合运用救助保护信息系统、公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及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方式,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查找到父母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及时安排接送返乡。交通运输、铁路部门应当积极协助救助保护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接送返乡购票、进出站、乘车等工作。流出地救助保护机构应当通知返乡流浪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救助保护和帮扶工作。流出地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对确无监护能力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协助监护人及时委托其他人员代为监护;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经反复教育仍然无效的,由公安机关按遗弃行为处理,并由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应当通过救助保护机构照料、社会福利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等方式予以妥善照顾。对经过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按户籍管理有关规定为其办理户籍登记,方便其就学、就业。
(四)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延伸救助和教育矫治。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实行亲情化、关爱型服务,在保障流浪未成年人基本生活的基础上,针对流浪未成年人的特点,探索“类家庭”、“类学校”、家庭寄养、全天候救助中心等多种救助保护模式,为受其救助保护区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权益保护、心理疏导、教育矫治、技能培训、家庭指导、跟踪回访等专业化延伸服务。救助保护机构要在教育部门指导下帮助流浪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对沾染不良习气的,通过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矫治不良习惯,纠正行为偏差;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流浪残疾未成年人,卫生、残联等部门要指导救助保护机构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康复训练等。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协助司法部门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
(五)强化流浪未成年人源头预防治理。家庭是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流浪问题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各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对家庭履行监护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对家庭困难的予以帮扶和社会救助。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随访制度,建立流浪未成年人资料台账,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训诫,责令其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校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阵地,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根据学生特点和需要,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学生掌握就业技能;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行重点教育帮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资助和特别关怀。教育部门建立适龄儿童辍学、失学信息通报制度,指导学校做好劝学、返学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积极做好协助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和扶贫开发等政策,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纳入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工作、“春蕾计划”、“安康计划”和家庭教育工作总体计划;将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纳入残疾未成年人康复、教育总体安排;充分发挥志愿者、社工队伍和社会组织作用,鼓励和支持其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教育、矫治等服务。
四、建立和完善救助保护工作体系
(一)建立领导和部门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各相关部门组成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统筹协调,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和困难,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二)完善救助保护网络。各地应当进一步完善救助保护机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救助服务点、村(居)委会救助联络点(信息员)三级救助保护网络。依托现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救助服务点,负责为辖区内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宣传、劝导、救助、转送等服务。村(居)委会应当明确一名救助信息员,负责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救助服务点传递流浪未成年人的有关信息。城市社区应当建立流浪未成年人社区监测点和救助网点,及早发现需要救助保护人员,并对不良乞讨行为进行干预,对潜在的可能外出流浪未成年人,给予必要的帮扶和社会救助,提前进行适度干预。
(三)严格实施问责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具有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职能的各级政府、相关责任部门及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情况的监督管理,对拒不贯彻执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拖延不办、有令不行的地区、部门及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对源头预防工作不力造成未成年人流浪严重的地区,予以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该地区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的责任;对相互推诿、不履行救助职责,造成流浪未成年人未能得到及时受助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流出地民政部门或救助保护机构拒不接回或接收流浪未成年人的,依法追究该地区民政部门或救助保护机构的责任;对救助保护机构侵害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该机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全面落实救助保护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应当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及时安排部署,强化监督管理。民政部门应当切实发挥牵头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组织协调和信息系统建设,定期通报各地区、各部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情况,建立挂牌督办和警示制度。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本部门总体工作安排,切实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促。
(二)加强能力建设。救助保护机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服务标准,加强队伍建设,合理配备人员,完善与救助保护工作任务相匹配的社会工作等专业岗位设置。公安机关应当在救助管理机构内设立警务室或确定警务联络员,协助救助管理机构进行管理。财政部门应当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资金保障工作,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三)广泛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的作用,进一步加大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积极引导和鼓励慈善公益组织、社会力量开展和参与形式多样的救助服务,营造全社会共同关爱流浪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四)建立激励机制。各地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联席会议应当定期总结本地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定期向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报送工作情况。联席会议每年总结全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经验,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健康发展。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5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泰州军分区,驻泰各单位。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