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全面落实流动人口同城待遇实施办法的通知 mobile99365365_365bet正网注册_best365彩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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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全面落实流动人口同城待遇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3-03 09:54 浏览次数:
        • 文 号:泰政规〔2014〕8号
        • 发文日期:2014-12-19

          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

          全面落实流动人口同城待遇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市区全面落实流动人口同城待遇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412月19

          泰州市市区全面落实

          流动人口同城待遇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市流动人员服务与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优化社会治理,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贯彻落实《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为契机,全面落实流动人口“同城待遇”。着力解决流动人口户籍、住房、子女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实现流动人口及其未成年子女享有市区居民同等的接受教育、社会救助、法律援助、社会保障以及就业、文化体育、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公共服务和参与社会事务的权益,推动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生活,共享城市文明。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含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和泰州医药高新区)范围内流动人口相关待遇的保障。

          第四条公安部门负责牵头流动人口“同城待遇”权益保障的实施。发改、经信、教育、民政、财政、人社、住建、交通、卫生、计生、旅游、工商等部门,工会、团委、妇联等人民团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同城待遇”相关权益保障的落实工作。

          第五条教育部门应当把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市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围。按照“坚持流入地政府负责、公办中小学为主”和相对就近的原则,由流入地政府教育部门统筹安排流动人口子女的义务教育。随迁子女参加中考和接受高中阶段教育,享受与市区居民子女同等待遇。

          第六条在市区连续居住2年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流动人口,凭居住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可办理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的户口登记手续。

          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凭居住证可以在市区按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参加机动车驾驶培训及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对在市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或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机动车登记。

          第七条民政部门应当将符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流动人口,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享受与市区居民同等的救助标准。

          符合特困职工条件的流动人口,享受与市区特困职工同等的救助标准。

          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流动人口,可以在市区按照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流动人口死亡的,凭居住证、生前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与市区居民一样,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

          第八条人社部门应当将在市区就业的流动人口及其直系亲属纳入社会保险保障体系,享受与市区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险待遇。在市区幼儿园、中小学就读的流动人口子女,享有市区同等的城镇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

          市、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对流动人口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全程免费的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就业岗位推荐等服务。进一步完善政府支持、企业主导、个人自愿、社会参与的培训机制,鼓励用人单位、教育培训机构、工会组织及社会力量组织开展在泰就业流动人口的职业技能培训。市区就业的流动人口享受与市区居民同等的职业资格考试及职业资格授予。

          不断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长效机制,继续实行工资清欠工作目标考核制度、欠薪应急周转金和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建立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加大对克扣和拖欠流动人口工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第九条市、区政府应当按照城镇规划布局,改善流动人口居住条件,加强对流动人口租赁房屋的服务管理,确保流动人口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安全和卫生条件。

          对流动人口居住比较集中的各类开发区(园区)或城区,可以按规划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在市区实际居住的流动人口,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与市区居民享受相应的住房保障。

          流动人口与市区居民享有同等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政策。

          第十条流动人口可以凭居住证办理《凤城一卡通》和公共自行车个人卡,与市区居民享受同等的公共交通优惠待遇。

          在市区接受义务教育的流动人口未成年子女,与市区学生享有同样的公共交通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06岁子女,凭预防接种证与市区儿童享受同等的国家规定的免费疫苗接种服务;无预防接种证的,可以凭居住证免费办理。

          第十二条按照“属地化管理、居民化服务”的原则,全面落实在市区就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目标责任制和督查考评制度。流动人口享有以下计划生育保障措施:

          (一)免费参加有关计划生育法规政策宣传倡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二)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包括避孕药具的发放,孕情、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以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医学检查,人工终止妊娠以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以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医学检查;

          (三)免费享受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

          (四)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休假以及相关待遇。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凭居住证,可以到指定的旅游年卡销售点办理旅游年卡。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申请“个转企”的,可以享受市政府有关税收、融资、产权过户等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市、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保障办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居民委员会选举、人民调解员选聘、随迁子女参加市区高考等权利,在居住地逐步享受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等便利。不断扩大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相应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靖江市、泰兴市和兴化市流动人口“同城待遇”权益保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511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泰州军分区,驻泰各单位。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2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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