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绿色信贷
信息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绿色信贷信息共享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 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4日
泰州市绿色信贷信息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政策,发挥信贷调控引导作用,优化信贷资源配置,推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信贷信息共享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绿色信贷信息包括市环保、经信、科技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企业节能及环境行为的评价、审批、处罚信息,科技型企业、科技项目、专利权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政策性信息。
第四条绿色信贷信息主要用于金融机构授信业务的尽职调查、审查审批和贷后管理。
第五条绿色信贷信息共享应当遵循“政府引导、部门联动、及时准确、合法使用”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构建绿色信贷信息共享机制,保证绿色信贷政策的顺利实施。
第六条市环保、经信、科技部门和人民银行泰州中心支行依托征信系统联合建立泰州市绿色信贷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市环保、经信、科技部门自相关信息产生之日起10日内按规定向人民银行泰州中心支行报送。人民银行泰州中心支行负责信息的录入、整理,向管辖范围内金融机构提供查询服务,对金融机构共享信息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市环保、经信、科技部门应当对全市采集的信息进行扎口报送。信息报送前,应对所报送的信息依法进行保密审查。
第八条市环保部门负责采集下列信息:
(一)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信息;
(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
(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应保企业和已投保企业的信息;
(四)已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及年审信息;
(五)获得环保产品认证的企业名单;
(六)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通过和未通过的企业名单;
(七)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名单;
(八)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事件的企业名单;
(九)挂牌督办企业、限期治理企业、拟关停和已关停企业名单;
(十)因环境违法受行政处罚企业名单及整改情况;
(十一)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企业名单;
(十二)环评标准变化和环保政策变动情况信息;
(十三)其他有必要提供的环境监管信息。
第九条市经信部门负责采集下列信息:
(一)通过和未通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企业名单和项目名称;
(二)节能改造项目信息;
(三)因节能违法受行政处罚企业名单及整改情况;
(四)通过国家发改委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名单;
(五)通过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名单;
(六)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通过企业名单;
(七)淘汰落后产能重点企业名单;
(八)节能标准变化和节能政策变动情况信息;
(九)其他有必要提供的节能信息。
第十条市科技部门负责采集下列信息:
(一)创新型领军企业、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型企业名单;
(二)市级以上科技项目信息;
(三)高新技术产品信息;
(四)专利权信息;
(五)节能减排与低碳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大气污染防治先进技术信息;
(六)其他有必要提供的科技信息。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明确专门部门负责绿色信贷信息的查询和使用,制定“平台”用户管理、查询操作、信息安全等内控管理制度,定期对查询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加强节能、环保、科技方面专业知识的培训,相关部门岗位人员应熟悉绿色信贷信息使用管理规定和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市环保、经信、科技部门应当加强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使用等方面知识的宣传,定期对金融机构开展培训。
第十四条当企业对绿色信贷信息产生异议时,由信息提供单位在10日内对异议信息进行核实。经核实,信息确实存在错误的,信息提供单位向金融机构和人民银行泰州中心支行出具相关证明,人民银行泰州中心支行按规定程序进行修改。信息提供单位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十五条人民银行泰州中心支行负责绿色信贷统计工作。运用“平台”建立统计监测体系,每季编制节能、环保、科技贷款报表,向政府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反馈金融支持绿色发展情况。
第十六条人民银行泰州中心支行定期对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信息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市环保、经信、科技部门和人民银行泰州中心支行与金融机构应加强沟通联系,定期召开例会,交流工作情况,分析、协调、解决绿色信贷信息共享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八条 市环保、经信、科技部门对所报送信息的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和法人代表姓名等字段应认真核对,保证信息的准确、完整;对无故不按本办法规定报送信息的,由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实施。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泰州军分区,驻泰各单位。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