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工程运输车辆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市区工程运输车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9日
泰州市市区工程运输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运输车辆管理,改善城市环境卫生和交通秩序,推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第406号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住建部第139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运输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3〕4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处置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建规字〔2012〕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工程运输车辆的运行及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运输车辆,是指从事砂石、混凝土、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
第四条运输单位从事工程运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三)具有固定的办公场地,有能满足停车营运需要的固定停车场地;
(四)具有一定数量的车辆清洗设备;
(五)工程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并提供监管平台。
第五条工程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各级、各岗位人员的安全职责,并建立以下制度和台帐:
(一)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二)车辆检查及例保制度;
(三)人员(车队长、安全员、调度员、驾驶员)岗位职责;
(四)车辆、驾驶人登记簿;
(五)驾驶人安全教育记录簿;
(六)工程运输车辆清洗台帐。
第六条工程运输车辆从业驾驶人须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且具有2年以上大型货车驾驶经历。
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驾驶工程运输车辆:
(一)本记分周期内有9次(含)及以上交通违法记录的;
(二)本记分周期内有2次(含)以上严重交通违法记录的;
(三)2年内发生有责交通死亡事故的;
(四)被列入驾驶人“黑名单”信息库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上道路行驶的工程运输车辆应当持有市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通行证,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放大号牌清晰,同时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从业资格证,运输建筑垃圾还应当随车携带渣土准运证。
第八条工程运输车辆应当“四统一”,即:统一专用号段、统一车身颜色、统一外观标识、统一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第九条工程运输车辆应当在车门两侧喷涂车辆所有人名称,砂石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密闭装置,混凝土运输车辆卸料槽应当安装防撒漏帆布兜。
第十条从事工程运输的车辆、驾驶人变更的,工程运输单位应当到属地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登记备案,其中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还应当到属地城市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市各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做好工程运输车辆管理工作。
市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加强对市区工程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负责工程运输车辆技术状况和驾驶人员资格、作业时间和路段等相关情况备案工作;督促工程运输单位建立、落实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对工程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实行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定期检查车辆安全设施;加强对工程运输车辆驾驶人员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增强其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依法查处工程运输车辆、驾驶人员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定期在公安公共信息网公布工程运输车辆和驾驶人的交通违法情况,供相关职能部门查询、监督。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市区建筑垃圾工程运输车辆监管。加强对建筑垃圾工程运输车辆运输作业情况的监控;接受社会公众对违反有关规定收集、清运、处置建筑垃圾行为的投诉;对违法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及驾驶人依法实施处罚。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市区工程运输单位的内部管理、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车辆技术管理。依法组织市区工程运输单位和运输车辆质量信誉考核及年审工作;根据公安交管、城市管理部门反馈的有关工程运输车辆执法信息,依法对连续违法违章、连续发生责任事故、发生重大责任伤亡事故的运输经营单位、车辆限期整改、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配合相关部门查处超限超载行为;督促工程运输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对市区工程运输车辆在场内作业过程中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
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实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和空气质量指数,建立大气污染预报预警会商机制,及时发布大气质量预警信息。
市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相关安全生产责任制,指导施工单位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建设项目工地围栏内的道路硬化、冲洗设备及保洁人员等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对相关单位违法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并实施不良记录登记。
市发改、经信、工商、质监、卫生、规划、教育、宣传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程运输车辆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各项专项整治活动。通过路面监控、现场执法、卫星定位等手段,依法查处无证运输、超载超速、抛撒滴漏、加高车厢栏板、未实施密闭运输、不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不按规定悬挂号牌、故意遮挡或污损号牌等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容环境和交通秩序。
第十三条市公安交管、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工程运输单位及车辆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查纠、查处定期通报、抄告等信息互通制度,加强对工程运输单位安全生产、车辆行驶秩序的管理,并依法查处工程运输安全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严禁出现卫星定位系统运行不正常、离线情况。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加强工程运输单位安装使用卫星定位系统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可以作为对工程运输单位责任追究的依据,运行信息不全的单位不得进行工程运输。
第十五条建立工程运输单位“重点名单”制度。工程运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重点名单”,依法加强管理:
(一)运输单位驾驶人或车辆每月发生不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遗洒飘散载运物、超速20%(含)以上、超载30%(含)以上、违法停车等重点交通违法记录达到3次(含)以上的;
(二)未落实单位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开展车辆安全技术检查、驾驶人安全培训无相关台帐资料的;
(三)工程运输单位聘请不合格驾驶人或车辆、驾驶人变更未按要求备案的;
(四)工程运输单位车辆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致人死亡重大交通事故的;
(五)其他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工程运输安全管理的行为,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并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保密。
第十七条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在工程运输车辆管理工作中监管责任不落实,玩忽职守,导致事故发生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泰州军分区,驻泰各单位。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