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
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4日
泰州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机动车停车场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服务秩序及其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区停车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和《泰州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区(含医药高新区)范围内的停车场经营(服务)者,提供车辆停放服务收取费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物价局是市区停车场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停车场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市城管、公安、交通运输、住建、规划、消防、工商、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市区车辆停车场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医疗机构、学校等配套设置的机动车停车场,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利用城市公共场地、城市道路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其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中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车辆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住宅小区按规划建设的露天和地下配套停车场、以及利用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用作停车的,其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写字楼等配套停车场和使用非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机动车停车场,其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服务收费不得高于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收费标准。
第五条交通违法被扣押或交通事故被强制拖离现场的车辆应当按照就近停放的原则,停放在依法取得停车服务经营资格的停车场。
对依法扣押的机动车,法定处理期限内的停车费及车辆的保管,由实施扣押措施的单位承担。经告知逾期不接受处理或处理后不及时提取车辆的,自到期或处理结束之日起所产生的停车费用由车主承担。
第六条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按车型实行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道路高于非道路、白天高于夜间、地上高于地下的差别定价政策。
第七条 停车服务收费按区域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
所辖各区(含医药高新区)的停车服务收费区域等级划分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各区城市管理部门确定。
第八条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服务收费按不同车辆类型、不同时段(白天时段为8:00至20:00,夜间时段为20:00至8:00),可以采取计时、计次方式收费,具体收费方式经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一)车型分类:
1.小(微)型车:小轿车,吉普车,核定乘客人数小于等于9人或车长小于6米的小(微)型客车,总质量小于4.5吨或车长小于6米的轻(微)型货车;
2.中型车:核定乘客人数为10—19人或车长大于等于6米小于9米的中型客车,总质量大于等于4.5吨小于12吨或车长大于等于6米小于9米的中型货车;
3.大型车:核定乘客人数为20—45人或车长不小于9米的大型客车,总质量不小于12吨或车长不小于9米的货车。
4.其它型车:
①三轮机动车:包括三轮摩托车(含客、货运车辆)、三轮电动车(含客、货运车辆)、机动残疾人专用三轮车;
②二轮机动车:包括二轮摩托车。
(二)计费单位:
⒈计时收费。计时收费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计时收费管理系统或专用计时收费工具。
①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收费:首次计费单位为1小时,首小时后每30分钟为一个计费单位,不足一个计费单位的按一个计费单位计算,连续累计计时收费。道路停车当日连续停放收费最高不超过10个首小时计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2)
②公共停车场收费:白天时段,首次计费单位为2小时,2小时后每30分钟为一个计费单位,不足一个计费单位的按一个计费单位计算,连续累计计时收费。夜间时段以6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6小时按6小时计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3)
③横越白天和夜间两个时段的,其中夜间时段停放时间未超过3小时(含)的,夜间时段不计费;夜间时段停放时间超过3小时的,分别按白天和夜间时段计费标准累计计费。
⒉计次收费。以车辆停放次数为计费单位。横跨白天和夜间两个时段的,按车辆进入停车场时段的收费标准计费;超过12小时的按白天和夜间两个时段累计计费。
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车辆停车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4。
政府投资的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按道路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包月停车服务收费可由双方按车型协商,在不超过该停车场核定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确定。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停车服务费:
(一)在道路范围内划定的免费停车泊位内停放的;
(二)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执法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执行公务的;
(三)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办理公务的车辆,需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停放的;
(四)机动车进入停车场未超过30分钟(含)的;
(五)出租车在车站、码头等场所的规定位置停车候客的。
第十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申请停车服务收费,应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泰州市区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审批表》(见附件1);
(二)停车场产权证、租赁协议、或其他合法的使用权证明材料;
(三)从事停车经营服务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
(四)城管部门停车场备案手续;
(五)停车场收费员名单及照片(1寸照片2张);
(六)停车场平面简图。
第十一条实行市场调节价停车场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经营者按照市场需求、经营服务成本、兼顾消费者承受能力的原则自主制定。
第十二条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其停车服务收费实行《经营性服务收费登记证》和《收费员证》制度。
(一)价格主管部门对《经营性服务收费登记证》实行年审制度。停车场经营者应在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经营性服务收费登记证》年审手续,未参加年审或年审未通过的,《经营性服务收费登记证》无效。
(二)收费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员证》变更手续,《收费员证》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第十三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车辆停放场所及收费地点醒目位置,按规定设置由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明码标价牌。明码标价牌应标明停车场名称、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服务单位价格咨询电话、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以及免收服务费的对象和范围等事项。明码标价牌的格式详见附件六。
第十四条停车场经营者收取停车服务费应向当事人出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合法票据。利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的服务收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五条停车场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一)擅自提高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的;
(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免收停车服务费的规定而收取停车费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泰州市其他有关机动车停车场服务收费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泰州市区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审批表
2.泰州市市区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2014年版)
3.泰州市市区公共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2014年版)
4.泰州市市区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车辆停放服务收
费标准(2014年版)
5.×××停车场收费标准公示牌(式样)
附件1
泰州市区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审批表
停车场名称 |
停车场地址 |
||||||
经营单位 |
单位性质 |
||||||
面积 |
泊位数 |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营业执照编码 |
停车场等级 |
||||||
停车场设施 |
|||||||
停 车 场 申 请 收 费 标 准 |
计费方式 |
物 价 部 门 审 批 意 见 |
计费方式 |
||||
车辆类别 |
收费标准 |
车辆类别 |
收费标准 |
||||
小型车 |
小型车 |
||||||
中型车 |
中型车 |
||||||
大型车 |
大型车 |
||||||
三轮机动车 (含三轮电动车) |
三轮机动车 (含三轮电动车) |
||||||
二轮摩托车(含二轮电动车) |
二轮摩托车(含二轮电动车) |
备注:此表一式三份:物价、城管部门及停车场经营者各一份。、
附件2
泰州市市区城市道路临时停车
服务收费标准
(2014年版)
|
计时收费标准(元/辆) |
||||||
首小时内 |
首小时后每半小时 |
||||||
道路停车场 |
一级 |
小型车 |
5 |
3 |
|||
中型车 |
8 |
5 |
|||||
大型车 |
10 |
6 |
|||||
二级 |
小型车车 |
4 |
2 |
||||
中型车 |
6 |
3 |
|||||
大型车 |
8 |
4 |
|||||
三级 |
小型车车 |
3 |
1 |
||||
中型车 |
5 |
2 |
|||||
大型车 |
7 |
3 |
备注:1.凡实行计时收费停车场,车辆停放白天时段首小时后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一个计费单位的按一个计费单位收费),连续累计计时收费。道路停车当日连续停放收费最高不超过10个首小时计费额。
2.半小时内免收停车费,停车超过半小时的以进入停车泊位时间进行计时收费。
3.长度超过12米(含12米)的车辆停车费按同车型加收50%。
4.政府投资的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库停车收费按道路停放收费标准执行。
附件3
泰州市市区公共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
(2014年版)
|
计次收费标准(元/次) |
计时收费标准 |
|||||||||
白天时段 (8:00- 20:00) |
夜间时段 (20:00- 8:00) |
白天时段(元/车) (8:00-20:00) |
夜间时段(元/6小时) (20:00- 8:00) |
||||||||
2小时内 |
2小时后 每30分钟 |
||||||||||
公共 停车场 |
露 天 停车场 |
一级 |
小型车 |
5 |
4 |
5 |
1 |
4 |
|||
中型车 |
8 |
6 |
8 |
2 |
6 |
||||||
大型车 |
10 |
8 |
10 |
3 |
8 |
||||||
二级 |
小型车车 |
4 |
3 |
4 |
1 |
3 |
|||||
中型车 |
6 |
5 |
6 |
2 |
4 |
||||||
大型车 |
8 |
6 |
8 |
3 |
6 |
||||||
三级 |
小型车车 |
3 |
2 |
3 |
1 |
2 |
|||||
中型车 |
5 |
3 |
5 |
2 |
3 |
||||||
大型车 |
6 |
5 |
6 |
3 |
4 |
||||||
室内 停车场(含地下) |
一级 |
小型车 |
4 |
4 |
4 |
1 |
3 |
||||
中型车 |
6 |
5 |
6 |
2 |
4 |
||||||
大型车 |
8 |
6 |
8 |
3 |
6 |
公共 停车场 |
室内 停车场(含地下) |
二级 |
小型车车 |
3 |
3 |
3 |
1 |
2 |
中型车 |
3 |
3 |
5 |
2 |
4 |
|||
大型车 |
7 |
5 |
6 |
3 |
5 |
|||
三级 |
小型车车 |
2 |
1 |
2 |
1 |
2 |
||
中型车 |
3 |
2 |
4 |
2 |
3 |
|||
大型车 |
4 |
3 |
5 |
3 |
4 |
|||
其他车辆 |
三轮机动车(含三轮电动车) |
2 |
/ |
/ |
/ |
|||
二轮摩托车(含二轮电动车) |
1 |
/ |
/ |
/ |
备注:1.凡实行计时收费停车场,首次计费单位为2小时,2小时后每半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一个计费单位的按一个计费单位计算,连续累计计时收费;夜间时段按6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6小时按6小时计费)。
2.半小时内免收停车费,停车超过半小时的以进入停车泊位时间按规定收费。
3.长度超过12米(含12米)的车辆停车费按同车型加收50%。
4.包月停车收费在不超过该停车场核定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由双方按车型协商收取。
5.市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停车服务收费按公共停车场停车一级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附件4
泰州市市区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车辆
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2014年版)
车 型 |
收费标准(元/辆.天) |
小型车 |
15 |
中型车 |
20 |
大型车 |
25 |
三轮机动车(含三轮电动车) |
5 |
二轮摩托车(含二轮电动车) |
4 |
备注:1.以零点为界,停放不满24小时按24小时计费;
2.长度超过12米(含12米)的车辆停车费按同车型加收50%。
附件5
×××停车场收费标准公示牌
(式样)
停车场名称 |
||||
价格管理形式 |
||||
计费方式 |
||||
车辆分类 |
收费标准 |
|||
计费单位 |
||||
小型车 |
||||
中型车 |
||||
大型车 |
||||
备注: 1、车型分类: ①小(微)型车:小轿车,吉普车,核定乘客人数小于等于9人或车长小于6米的小(微)型客车,总质量小于4.5吨或车长小于6米的轻(微)型货车; ②中型车:核定乘客人数为10—19人或车长大于等于6米小于9米的中型客车,总质量大于等于4.5吨小于12吨或车长大于等于6米小于9米的中型货车; ③大型车:核定乘客人数为20—45人或车长不小于9米的大型客车,总质量不小于12吨或车长不小于9米的货车。 2、长度超过12米(含12米)的车辆停车费按同车型加收50%。 3、停车30分钟(含)内免收停车费。 4、军车、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执法车免收停车费。 |
收费单位咨询举报电话:
泰州市物价局投诉举报电话:12358
泰州市物价局监制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泰州军分区,驻泰各单位。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