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泰州市推行电梯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推行电梯责任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4日
泰州市推行电梯责任保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电梯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3〕183号)和省质监局、保监局《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电梯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质监发〔2014〕25号)、《关于印发〈江苏省质监局电梯安全监管大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苏质监特发〔2015〕42号)精神,现就全面推行本市电梯责任保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专业经营”的原则,探索将责任保险机制引入公共安全领域的方式和途径,逐步在本市建立起责任保险与安全工作结合的良性互动机制,充分发挥责任保险事前防范和事后补偿功能,落实电梯相关单位安全责任,有效促进公共安全体系建设。
二、投保险种及责任范围
(一)电梯责任保险。在保险期间及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区域范围,对被保险人所有或者使用、管理的电梯(包括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在安装、运行、维保、检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由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附加雇主责任保险。在保险期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保险人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对被保险人聘用的员工,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投保电梯有关的业务工作,遭受意外致伤(残)或死亡,须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予以赔付。
三、工作目标
到 2015年底,确保全市公共场所在用电梯责任保险参保率达80%以上,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在用电梯参保率达50%以上;到2016年底,基本覆盖市区全部在用电梯,逐步建立完善电梯责任保险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形成投保单位持续承受、保险机构持续经营、社会公众长期受惠的良好局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投保范围和主体
(一)投保范围。本市范围内经检验合格的在用电梯和新安装电梯。
(二)投保主体。按照“谁投保、谁受益”的原则,投保责任主体应为电梯产权人、维保单位、检验机构、电梯生产厂家等电梯安全相关单位。
对在用电梯,由电梯使用权人或产权人、电梯维保单位、电梯检验机构按一定比例共同投保,每年投保1次。住宅电梯投保保费比例为2:3:5,非住宅电梯电梯投保保费比例为5:4:1。
对新安装电梯,自2015年6月1日起,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安装单位投保1年期的电梯责任保险。
五、投保方式
本市实行电梯责任保险投保代理人制度。电梯维保单位既是投保义务人,也是投保代理人。在用电梯使用单位应通过签订维保合同的形式,委托电梯维保单位统一办理电梯责任保险投保手续。已落实物业管理单位的居民住宅小区,在用电梯投保事项统一由物业服务企业委托维保单位办理;遇有无法确定使用单位的情形,由当地政府协调明确使用单位,并由使用单位委托电梯维保单位投保电梯责任保险。
电梯检验机构参与投保的方式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六、保费交付
各类型电梯费率、保费基准价格按照省质监局《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电梯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质监发〔2014〕25号)规定及公开招标结果执行。
电梯使用权人或产权人应当承担的保费部分,应在维保合同中进行明确,并在支付维保费用时一并交由电梯维保单位代为缴纳。已落实物业管理单位或者经当地政府明确使用单位的居民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代行使用权人或产权人职责。
电梯维保单位自行承担的保费部分,由其在办理投保时缴纳;同时一次性缴纳受电梯使用权人或产权人委托代缴的相关保费。
电梯检验机构应缴纳保费作为省级政府补贴,由负责承保的保险公司按照实际投保量向省级质监部门提出保费补贴申请,由省级质监部门统一划拨。
拆迁安置房、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单位应设立电梯责任保险投保经费渠道,明确投保经费来源。住建部门要依法积极探索大修理基金的列支方式。
七、工作要求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将电梯责任保险作为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和创新工作抓实抓好,督促建立各部门协调推进机制。
(二)市质监局负责全市电梯责任保险的牵头统筹推进工作,成立电梯责任保险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和推动全市电梯责任保险的实施和推广,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将投保电梯安全责任险列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标。
(三)各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具体落实电梯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研究本行政区域内电梯责任保险的推进措施,指导监督维保单位推行规范化的电梯维保服务和责任保险格式化合同,解决本地区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统计上报年度投保数量信息,确保电梯责任保险的全面实施。
(四)各级住建部门负责本地区物业管理单位投保电梯责任保险工作的宣传发动及业务培训,推动落实居民住宅小区电梯责任保险投保工作,并协助属地政府明确民生保障、拆迁安置类项目的电梯责任保险使用单位。
(五)各级财政、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制定扶持政策,推进电梯责任保险的全面实施。
(六)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行业内电梯使用单位积极投保电梯责任保险,对涉及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必须应保尽保,有效提升抵御安全风险的能力。
(七)保险经纪公司要制定完善电梯责任保险的业务流程、操作细则,并督促共保体执行。建立电梯责任保险承保、理赔业务数据库,专人维护,实时更新。及时汇总分析电梯责任保险进展情况,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依据。指导协助共保体做好日常防灾防损和理赔工作,协调处理有争议的理赔案件。
(八)电梯检验机构要认真履行法定检验机构职责,积极宣传推广电梯责任保险,全面提供应投保电梯基本信息并实时更新。同时,合理编制电梯责任保险政府补贴预算,协助承保保险公司落实结付。
(九)承保保险公司应根据服务承诺,进一步简化、优化操作流程,高效实施电梯责任保险工作。
(十)各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制造单位等相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和保费分担比例,配合落实电梯责任保险投保事宜。
八、工作步骤
(一)宣传启动(2015年5月15日前)。质监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组织电梯安全相关单位及保险经纪公司、中标保险公司等召开电梯责任保险启动会议,宣讲电梯责任保险的相关内容。
(二)投保准备(2015年5—6月)。保险经纪公司组织承保保险公司做好投保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组织投保(2015年7月起)。组织受委托代理的投保人统一缴纳保费。
(四)履约检查(2015年9月起)。保险经纪公司协助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中标保险公司的后续履约管理,对中标保险公司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估,按时向省电梯责任保险推进工作协调小组提交评估报告。
(五)长效管理(2015年11月起)。各相关部门(单位)要认真总结推进电梯责任保险工作经验,构建开展电梯责任保险的长效工作机制。
九、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强化责任。各市(区)政府(含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及市场监管、住建、财政等部门要将推进电梯责任保险作为加强社会管理和推动公共安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投入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
(二)注重宣传,营造氛围。质监、住建等部门和保险经纪公司、承保保险公司要加强电梯责任保险的宣传推广,提升电梯安全各相关单位对电梯责任保险的认识,营造推行电梯责任保险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协调配合,稳步推进。质监、住建部门要加强与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政策、资金支持,稳步推进电梯责任保险工作。保险经纪公司、承保保险公司要积极发挥实施主体作用,按要求做好电梯责任保险工作,努力提高电梯责任保险参保率、覆盖面和理赔质量水平。
(四)强化考核,确保进度。各市(区)政府要制订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工作进度考核计划,并具体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各项既定指标的考核工作。各有关部门、各电梯安全相关责任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不断优化管理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市质监局要牵头做好对各市(区)完成电梯责任保险既定指标情况的考核,努力提高电梯责任保险参保率、覆盖面,稳步推进电梯责任保险工作。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泰州军分区,驻泰各单位。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