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标准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劳动模范(以下简称劳模)是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的优秀代表,关心劳模,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有利于在全社会进一步弘扬劳模精神,营造尊重劳动的浓厚氛围。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标准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2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就调整市以上劳模(含享受待遇者,下同)待遇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市劳模春节慰问金标准
市劳模春节慰问金由每人400元调整为600元。所需资金根据劳模隶属关系,由市及各市(区)财政分级负担,同级工会发放。
二、设立劳模特殊困难帮扶资金
为缓解劳模因本人或家属患病、下岗和子女上学等原因造成的生活困难,以市及各市(区)为单位,设立劳模特殊困难帮扶资金。侧重解决劳模本人因重病、慢性疾病以及自付医疗费用支出较多造成的生活困难。具体标准原则按市劳模总数10%困难面计提,每人标准为 3000元至4000元。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同级工会具体实施帮扶。
三、调整市以上农民劳模荣誉养老补助金
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市以上农民劳模发放农民劳模荣誉养老补助金。省农民劳模荣誉养老补助金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市农民劳模荣誉养老补助金提高到每人每月150元。荣誉养老补助金不计入低保收入,所需资金由劳模所在市(区)财政解决,同级工会发放。全国农民劳模相关补助从中央财政资金统筹解决。
由于我市去年已实行“企业退休劳模地方养老补贴”政策,加上现行的“荣誉养老补助金”,两者之和已超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标准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2号)所规定的省以上企业劳模“荣誉津贴”标准。故我市对苏政办发〔2014〕2号文件规定的“对离退休并保持荣誉的省以上企业劳模”发放荣誉津贴,按我市规定的“企业退休劳模地方养老补贴”加“荣誉养老补助金”政策执行。
市以上劳模的就业、医疗、住房等待遇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