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环境保护
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泰州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0日
泰州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
为加快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着力推进环境质量改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传发〔2015〕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视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环办〔2014〕112号)要求,按照“全面排查、摸清底数,梳理问题、分类处理,认真整改、确保安全”的总体思路,全面深入排查环境风险隐患,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夯实环境保护工作基础。通过采取“限期整改一批、停产整治一批、取缔关闭一批”等措施,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着力防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
二、检查内容
(一)所有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状况。重点检查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石化、化工、冶炼、焦化、造纸、酿造、制药、印染、制革、电镀、铅蓄电池、机械制造、电子制造等行业的工业企业,污水、危废、垃圾、医疗废物等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主要排查治污设施建设运行及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规范化贮存处置情况、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持证(排污许可证或排水许可证)排污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及落实情况。
(二)各类工业园区污染防治情况。主要排查各类园区规划环评执行和环境防护距离落实情况,园区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危险废物处置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达标排放情况,园区环境监测监控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和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化工园区、印染园区、涉重金属园区和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等各类各级工业园区。
(三)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情况。全面排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执行情况等。重点检查未批先建、批建不符、久试未验、未经验收擅自投产、越权审批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情况。全面检查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主要排查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排污口及建设项目取缔情况;二级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排污口及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取缔情况;水源地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落实和演练情况。
(五)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重点检查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等生态红线保护区域。主要排查违规擅自调整生态红线区域范围或功能区情况;生态红线保护区域一、二级管控区内违法违规开发建设活动情况;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和“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六)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清理废除情况。重点检查纠正以“封闭式管理”、“挂牌保护”、“预先报告”、“企业宁静日”等名义限制环保现场执法、阻挠环保突击检查;以加快项目建设为名擅自降低环保准入门槛、违规或越权审批;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以减轻企业负担为名违规减免排污费或者协议收费、定额收费等“土政策”清理废除情况。
(七)重点环境信访化解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情况。重点检查近三年以来群众反复举报投诉的信访案件和长期未得到根治的突出环境问题。主要梳理排查到部、赴省环境信访问题化解情况;环保部和省通报、交办重点环境问题的查处整改情况;媒体曝光重点环境问题查处及整改情况;历史遗留环境问题解决情况。
三、检查方式
本次大检查实行属地负责的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进一步落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和相关职能部门环境保护监管责任。
(一)市政府负责制定工作方案,指导、督促各市(区)人民政府开展大检查;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各地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督查,重点督查环境突出问题、整治任务较重、整改进展缓慢的地区;对检查发现的共性问题提出解决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二)各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细化大检查方案,组织镇(街)、园区管理机构全面开展大检查。各园区管理机构和镇(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工业企业和园区(工业集中区)开展自查,审核汇总大检查情况,报送市(区)人民政府。环保、工业等主管部门要指导园区和镇(街)人民政府做好大检查工作。
(三)各排污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如实填报《环境保护大检查企业自查申报表》,按时报所在地镇(街)人民政府或园区管理机构。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月28日前)
市及各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成立环境保护大检查领导小组,组织制定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全面动员部署,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
(二)企业自查阶段(3月31日前)
采取在当地主要媒体发布公告、向企业直接发放通知等形式,组织排污单位开展全面自查,对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
(三)全面检查阶段(4月1日至10月31日)
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检查范围、检查内容,各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对重点排污单位、各类工业园区(集中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红线保护区域开展全面检查。6月底前完成“土政策”清理废除工作。
(四)督导总结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
市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全市环境保护大检查活动进行督导,并向当地政府反馈督导情况,提出整改指导意见。各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成效进行总结,查找不足,分析原因,研究制定长效管理措施,切实做好检查发现问题整改的跟踪督办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的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加强组织协调,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大检查任务清、责任明。各市(区)对检查发现的环境问题,要列出清单,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宣传发动,营造大检查的浓厚氛围。
(二)加强部门联动。环境保护大检查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合力做好大检查的相关工作,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工商等部门,共同做好违规建设项目的清理工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快淘汰化解落后产能,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住房城乡建设、城管部门要组织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的自查工作;环保部门要做好大检查组织协调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公安、检察、法院和环保部门要以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契机,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和司法的衔接,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
(三)依法从严处理。对没有污染防治设施、防治设施与生产设施不配套或因管理问题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应列出环境问题及违法企业清单,研究提出整改措施、期限和要求,整改结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对检查时新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各地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严肃查处。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法处理。对恶意违法排污行为,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物质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格督查问责。市政府将组成督查工作组,对各市(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各阶段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环境违法案件没有查处到位、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特别是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开展不力、导致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等违法违纪问题,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推动企业守法自律。各地在环保大检查过程中,要向企业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将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等新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宣讲到位,让企业知法守法,切实履行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认真开展自查,主动整改存在的环境问题,及时公开环境管理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六)注重成果应用。各地要充分利用污染源普查、环境统计、排污申报登记等现有环境管理信息,提高大检查工作效率。要通过大检查,进一步完善“一厂一档”(企业基本信息、地理坐标、建设项目情况、污染防治设施情况、现场检查情况、违法行为处理情况等)环境管理基础台帐,建立和完善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保持动态更新。
各地要加强信息统计分析和报送工作,及时公布大检查开展情况和违法案件查处信息,并明确一名联络员专门负责信息报送。各市(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2月26日前将动员部署情况、工作方案和联络员名单,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前将每季度工作进展情况,6月15日前将“土政策”清理废除情况,12月5日前将大检查工作总结报送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潘松岭,电话兼传真:86195629,电子邮件:393033665@qq.com。
附件:1.企业自查申报表
2.园区检查情况表
3.建设项目情况汇总表
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隐患排查情况统计表
5.环境保护大检查情况调度表
附件1
企业自查申报表
(一)企业基本信息
填报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填报日期:
企业名称 | 详细地址 | 组织机构代码 | ||||||||
法人代表 | 环保负责人 | 手机号码 | 固定电话 | 地理位置 | 经度 | |||||
行业类别 | 建厂日期 | 燃料种类 | 消耗量t/a | 纬度 | ||||||
总用水量 t/a | 废水排放量t/a | 有无排污许可证 | 排污许可证编号 | |||||||
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情况 | 应急预案落实情况 (物资储备、演练等) |
(二)建设项目情况
序号 | 建设项目名称 | 项目建设地点 | 项目性质 | 项目现状 | 环评审批机关、文号及时间 | 批复生产能力 | 实际建成生产能力 | 建成投运时间 | 试生产核准机关、文号及时间 | “三同时”验收机关、文号及时间 |
备注:1、项目建设地点为本项目实际建设地址。2、项目性质填写“新建”或“技改”。3、项目现状填写“未建、在建、投产或停产”。
(三)废水排放情况
排污口编号 | 处理设施名称 | 设计处理能力(t/d) | 实际处理能力(t/d) | 废水排放量 (t/d) | 排放 去向 | 主要 污染物 名称 | 排放浓度(mg/L) | 排放标准(mg/L) | 企业自测与信息公开情况 | 备注 | |||
自动监控浓度(mg/L) | 自动监控联网及运维情况 | 有无开展手工自测 | 有无信息公开 | ||||||||||
1 | 化学 需氧量 | ||||||||||||
氨氮 | |||||||||||||
总磷 | |||||||||||||
2 | 化学 需氧量 | ||||||||||||
氨氮 | |||||||||||||
总磷 | |||||||||||||
… |
注:排放去向填写接入xx污水处理厂处理或直接排放xx水体。
(四) 废气排放情况
废气性质 | 排气筒编号 | 废气排放量(m3/h) | 主要污染物名称 | 处理工艺 | 排放浓度(mg/m3) | 排放标准(mg/m3) | 企业自测与信息公开情况 | 备注 | |||
自动监控浓度(mg/m3) | 自动监控联网及运维情况 | 有无开展手工自测 | 有无信息公开 | ||||||||
燃烧废气 | 1 | 烟尘 | |||||||||
二氧化硫 | |||||||||||
氮氧化物 | |||||||||||
2 | 烟尘 | ||||||||||
二氧化硫 | |||||||||||
氮氧化物 | |||||||||||
… | |||||||||||
工艺废气 | 1 | 二氧化硫 | |||||||||
… | |||||||||||
2 | 氯化氢 | ||||||||||
… | |||||||||||
… |
(五)危险废物产生、贮存与处置利用情况
序号 | 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情况 | 危险废物接收情况 (经营单位) | ||||||||||||
危险废物名称 | 危险废物类别 | 环评 产生量 (吨/年) | 实际 产生量 (吨/年) | 上年 贮存量 (吨/年) | 自行利用处置 | 委外利用处置 | 当年 贮存量 (吨/年) | 危险废物名称 | 接收量(吨/年) | 贮存量 (吨/年) | ||||
方式 | 数量 (吨/年) | 方式 | 利用处置单位 | 数量 (吨/年) | ||||||||||
1 | ||||||||||||||
2 | ||||||||||||||
3 | ||||||||||||||
总计 | ||||||||||||||
贮存危废利用处置措施 | ||||||||||||||
危废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数量 不平衡的原因说明 |
注:1.产废单位仅填写“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情况”一栏,经营单位填写全部内容。
2.利用处置方式填写综合利用、填埋、焚烧或其它处置方式。
3.贮存危废处置措施应说明库存危废拟自行利用处置方式或委托利用处置方式和去向。
4.实际产生量+上年贮存量-自行利用处置数量-委外利用处置数量=当年贮存量,不平衡的填写原因说明。
附件2
第_____季度园区检查情况表
序号 | 园区名称 | 基本情况 | 规划环评审批和跟踪评价情况 | 环境保护距离拆迁完成情况 | 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和达标排放情况 | 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运行和达标排放情况 | 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运行和达标排放情况 | 园区清污分流和企业一企一管建设情况 | 应急预案编制和组织演练落实情况 | 环境监测监控设施建设、运行和信息公开情况 | ||||||
园区企业总数 | 通过“三同时” 企业数量 | 试生产企业数量 | 在建企业数量 | |||||||||||||
在产企业数量 | 停产企业数量 | 同意试生产企业数量 | 擅自试生产企业数量 | 有环评审批企业数量 | 无环评审批企业数量 | |||||||||||
备注:园区企业总数=在产企业数量+停产企业数量+同意试生产企业数量+擅自试生产企业数量+有环评审批企业数量+无环评审批企业数量
附件3
第_____季度建设项目情况汇总表
项目总数 | “三同时”执行情况 | 试生产情况 | 在建项目情况 | |||
通过“三同时” 验收项目数 | 未通过“三同时” 验收项目数 | 同意“试生产” 项目数 | 未经同意“试生产”擅自投产项目数 | 通过环评审批 项目数 | 未通过环评审批 项目数 | |
附件4
第____季度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隐患排查情况统计表
序号 | 地区 | 水源地名称 | 水厂 名称 | 取水口所在地(河、湖) | 水源地级别 | 水源地类型 | 日供水量(吨) | 环境违法问题分类情况 | 环境违法问题分类处理处罚情况 | ||||
一、二级保护区 | 一、二级保护区 | 处罚 | |||||||||||
排污口(个) | 违法建设或排污企业数(家) | 排污口取缔数(个) | 关停取缔企业数(家) | 罚款企业数(家) | 处罚金额(万元) | ||||||||
1 | |||||||||||||
2 | |||||||||||||
3 | |||||||||||||
备注:1.水源地级别分为县级以上和乡镇;2.水源地类型分为河流型、湖库型和地下水型。
附件5
第_____季度环境保护大检查情况调度表
地区 | 出动 人员 (人次) | 检查 企业数(家) | 环境违法行为 分类情况 | 环境违法行为分类处理处罚情况 | 本季度完成整改企业数(家) | 备注 | |||||||
违法建设项目 企业数(家) | 违法排污企业数(家) | 责令停止建设 企业数(家) | 责令停产企业数(家) | 责令 限期改正或限期治理企业数(家) | 关停取缔企业数(家) | 处罚 | 移送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数(件) | ||||||
罚款 企业数(家) | 处罚 金额 (万元) | ||||||||||||
合计 |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