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
重点监管乡镇(街道)制度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基本国策,扎实推进用地节约集约,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市政府决定对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混乱、违法违规用地、涉土信访问题突出且纠正不力的乡镇(街道)实行阶段性重点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界定重点监管情形
(一)土地违法重点管理乡镇(街道)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乡镇(街道),列为“土地违法重点管理乡镇(街道)”:
1.单宗违法占用土地面积超过50亩,占用农用地面积超过30亩,或占用基本农田的;
2.项目违法用地被信访举报,经查证属实,单宗占用土地面积超过30亩,占用农用地面积超过10亩,或占用基本农田的;单宗面积虽不超过前述标准,但检查发现辖区内项目违法用地面积合计超过50亩,或农用地面积超过30亩的;
3.存在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督办或通报的重大典型违法用地案件的;
4.信访举报经查实,被市国土资源局列为督办或直接查办案件一年超过2起的;
5.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数据经国土资源部验收后,乡镇(街道)卫片中违法用地总量在该市(区)排名靠前,且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超过15%的。
(二)土地信访重点管理乡镇(街道)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乡镇(街道),列为“土地信访重点管理乡镇(街道)”:
1.出现进京到部或到省政府上访反映涉土信访问题,经查属实的;
2.到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省信访局、省国土资源厅上访反映涉土信访问题,达到个访2次或集访1次的;到市政府集访反映涉土信访问题的;
3.到市信访局、市国土资源局上访反映涉土信访问题,达到个访3次,或集访2次,或大规模群访(20人以上)1次的;
4.出现去信到市级以上反映涉土信访问题,当年度查证属实累计达到5件的;
5.因乡镇(街道)工作不到位,导致群众多次越级上访,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认真执行重点监管程序
(一)预警。对符合重点监管情形的乡镇(街道办),由市国土资源局向其发出预警通知。有关乡镇(街道)在预警通知规定期限内组织纠正到位并得到市国土资源局确认的,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二)确定。未在预警期限内纠正到位的乡镇(街道),市国土资源局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向其发出重点监管对象确认通知,并提出整改要求和完成期限,同时抄送所在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解除。重点监管乡镇(街道)认为整改达标的,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验收申请,所在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对申请乡镇(街道)的整改纠正和息访稳控情况进行初步验收,市国土资源局对初验情况进行复核,确认符合整改要求的,解除重点监管。
三、切实加大整改监管力度
(一)加强重点对象监管
1.强化督办查办。对重点监管乡镇(街道)辖区内的违法用地,除海陵区、高港区、泰州医药高新区境内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直接查办外,其他市(区)境内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视情挂牌督办,责成所在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限期查办,或由市国土资源局直接查办。对“土地信访重点管理乡镇(街道)”辖区内的涉土信访,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处置化解,重大信访由所在市(区)政府(管委会)领导包案负责。
2.暂停相关审批。重点监管乡镇(街道)整改期间,暂停受理该乡镇(街道)新建非农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以及重大项目用地计划“点供”等报件,暂停受理该乡镇(街道)经营性用地上市出让、政府融资平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等。
3.严格责任追究。市政府约谈重点管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市国土资源局约谈重点管理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中心所、分局)主要负责人。整改期限到期后,仍未达到整改目标要求,以及发改、规划、住建和供电、供水等共同监管部门未履行共同监管责任的,由监察机关依据苏纪发〔2010〕10号文件规定,按干部管理权限实行责任追究。
(二)全面落实整改举措
1.消除违法状态。严格准确运用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水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地方政府组织协调下,通过责令限期拆除、依法组织强制拆除、下达行政处罚决定等,有效快速消除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状态。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相关部门应加强配合,确保强制执行工作顺利实施,确保辖区内违法用地年内整改到位率不低于80%。
2.化解信访矛盾。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包案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就地化解涉土初信初访,初信初访化解率不得低于95%。对未能及时化解的涉土信访,各级政府要明确专人负责办结;对疑难信访,实行领导包案制,确保将涉土信访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当地,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大局。
3.健全长效机制。针对土地执法监管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基层的实际,坚持举一反三,不断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要坚持问题导向,勇于改革创新,不断探索土地执法监管,尤其是加强重点乡镇(街道)监管的新思路、新举措、新办法,持续提升土地执法监管水平,努力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用地环境。
(三)落实市(区)主体责任
1.对靖江市、海陵区、高港区、泰州医药高新区辖区内存在2个重点管理乡镇(街道)的,泰兴市、姜堰区辖区内存在3个重点管理乡镇(街道)的,兴化市辖区内存在4个重点管理乡镇(街道)的,由市政府或授权市国土资源局对相关市、区政府(管委会)发出限期整改通知,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
2.整改期间,暂停受理该市(区)有关土地方面的审批。市政府约谈该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市国土资源局约谈该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人。整改期限到期后,仍未达到整改目标要求,由监察机关依据苏纪发〔2010〕10号文件规定,按干部管理权限实行责任追究。
3.对被责令限期整改的市(区)政府,取消其当年参加“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市(区)”、“土地执法模范市(区)”的评比资格。重点管理乡镇(街道)解除的和有关市(区)整改通过验收的,恢复土地方面的有关审批,取消的评优评先资格在下一年度恢复。
四、不断提升国土资源执法监管水平
一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包括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违规用地整改情况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要加强对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切实做到同部署、同督查、同考评。要前移执法监管关口,保障执法监管装备,建立健全违法用地与违法建设一体化综合防控体系。
二是切实强化动态巡查。市国土资源局要从力量配备、执法体制、考评机制、基层建设等方面强化新形势下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各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高质量并规范开展好本区域内土地执法巡查工作,确保辖区内的新增违法用地在初始阶段发现率达到100%、现场制止率达到100%,并及时向同级政府书面报告。
三是切实增强监管合力。各级发展改革、住建、经信、规划、交通等部门以及市政公用、城管、供水、供电等单位要严格执行苏政办发〔2014〕108号文件精神,分别制定实施方案,密切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共同防范违法用地行为发生。根据违法用地行为的发展态势,国土资源部门应商请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适时对当事人开展法制预警。对一旦形成违法事实后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违法用地行为,当地政府要采取综合执法手段及时消除初始违法状态,确保辖区内新增违法用地有效制止率不低于90%。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