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取消名称预先核准
实施名称登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医药高新区工商分局:
现将《关于取消名称预先核准实施名称登记改革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7月24日
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7月24日印发
关于取消名称预先核准
实施名称登记改革的意见
按照国务院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省工商局关于支持泰州实施名称登记改革试点的批复(苏工商注[2015]114号),结合我市实际和泰州市工商登记负面清单制度,制定我市取消名称预先核准、实施名称登记改革意见。
一、 指导思想
放开企业名称库,依托泰州市工商登记负面清单,对负面清单外的名称,取消名称预先核准环节,直接交由企业在网上自主选择、使用,并由企业承担相应责任;对负面清单内需授权使用的名称与企业设立登记合并办理,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名称申请材料;对涉及前置审批和确有核名需求的企业仍按现名称预核程序办理。以名称登记改革进一步推进登记注册便利化。
二、实施范围
申请冠泰州市行政区划名称的各类企业。
三、实施方法
(一)负面清单外的名称网上自主选择使用办法
1、建立名称自主选择使用系统。依托互联网建立企业名称自主选择使用系统(网址:www.tzgsj.gov.cn),系统满足自主生成全市企业名称登记库和“防止重名、近似”、“阻止使用负面清单内禁止类和需经授权使用名称”的功能,即如企业选择同一行政区划内已有企业使用的相同或近似的名称时,网上自动提示“重名、近似,不能使用”,且申请人无法继续进行下步操作程序;如企业选择的名称在负面清单“禁止类”的,网上自动提示“禁止类名称,不能使用”,申请人无法继续进行下步操作流程;如企业选择的名称为负面清单内需授权使用的,网上则自动提示“需提供相关授权材料与企业登记时合并办理”,申请人也无法继续进行下步操作程序。
2、企业自主选择、使用名称。依托上述系统,由申请人自主在网上进行查询、比对和选择,系统对申请的名称进行校验,通过的,申请人可自主选择、使用。申请人自主确定使用后,系统自动将该名称导入企业申请登记内网,并保留名称使用权期限15天。申请人应在名称保留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登记。同一申请人只能选择、使用一个名称。
3、争议处置和名称纠正。各地企业登记机关应建立名称争议评议小组,评议小组由注册、商标、公平交易、法规和法规评审委员会人员组成。对于申请人自主选择使用的企业名称,企业登记机关在设立登记时发现该名称确不适宜的(涉侵权、反动、迷信、黄色、使用最高比较级的名称),登记机关应提醒企业重新选择,申请人有异议的,由名称争议评议小组评议,评议小组半数以上认为可以使用的,企业登记机关应予登记。设立登记后,企业名称因近似产生争议的,争议方可提请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名称争议评议小组评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名称争议评议小组半数以上认为名称不合适或人民法院作出裁决应予纠正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企业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由企业登记机关强制更改企业名称,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依据权责相符原则,各地企业登记机关对登记注册的自主选择名称负责。
(二)负面清单内“授权类”名称使用办法
对在负面清单内需经授权使用的名称或在外网自主选择系统无法通过但确不重名、不侵权、不迷信、不“黄色”、不用最高比较级的,申请人无须另外填写企业名称申请登记表,只需提供相关授权材料,由各地通过工商二版软件报市工商局同意后,与企业设立登记合并办理,如:企业名称中字号使用驰名商标的,或含“华润”、“中石化”等全行业保护类字号的,需提供驰名商标拥有者和“华润”、“中石化”等名称字号所有者出具的授权使用文件;企业名称在同行业中相同或近似的,需提供相同(近似)字号拥有者是该企业直接投资者的证明。
(三)确有核名需求的企业名称处理办法
对需要凭名称核准通知书办理银行开户、验资、或领取前置许可手续的,以及企业自身有核名意愿的,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并核发《名称核准通知书》。
四、几点要求
1、强化认识。名称登记改革是贯彻国家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改革既能极大便利企业名称使用,降减商务成本,又能有效提升企业名称登记效率,降低行政成本,还有利于约束名称登记自由裁量,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2、强化学习。各地要认真学习名称改革的文件、软件,熟悉操作流程,及时解答办事者的咨询,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即时报至市局注册处。市局将对各地的使用情况适时予以通报。
3、强化宣传。各地要在登记窗口统一制作名称自主选择系统使用须知,并运用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类媒体宣传名称自主选择使用系统,扩大知晓度;要在各级登记窗口设置专用电脑,供办事群众自主选择使用,提高使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