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泰州市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9日
泰州市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推进慈善工作深入开展,更好地发挥慈善事业“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的作用,根据《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和《省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年底,慈善理念进一步普及,慈善组织更加完善,慈善资源充分拓展,慈善政策科学配套,慈善行业规范运转,救助成效明显增强,志愿服务广泛开展,评估监管有效落实,基本形成政府推动、社会实施、公众参与、专业运作机制,形成慈善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政府加强和改善民生工作相协调、与社会救助工作相衔接的新格局。
(一)社会捐赠总额占全市GDP的比例达0.2%。
(二)全市家庭参与捐赠或提供志愿服务比例达20%以上,全市登记注册志愿者达到80万人,志愿者每年志愿服务时间平均达到24小时以上。
(三)市(区)建成专业慈善组织2个以上;乡镇(街道)建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慈善组织1个以上;每个社区(村)拥有1家以上登记或备案的救助性慈善组织;50%的企事业单位建立登记或备案的互助性慈善组织;万人拥有公益慈善组织不少于8个。
(四)慈善组织慈善项目信息透明度达到80分以上。
(五)2016年年底前,建立泰州市慈善联合会。
二、工作任务
(一)弘扬慈善文化,积极打造“慈善泰州”。将发展慈善事业纳入泰州文明城市创建和精神文明建设内容,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创建慈善城市,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普及慈善知识,弘扬慈善文化,宣传善人善举,营造乐善好施、扶贫济困、友善互助的良好社会风尚。倡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慈善捐助和慈善活动。
(二)积极鼓励引导,广泛开展慈善活动。每年认真开展“泰州慈善周”活动,确保取得实效。积极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开展慈善活动,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社会捐赠,初步建立起可持续的慈善资源供给体系。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广泛动员干部职工参与以扶贫济困为重点的慈善活动,发挥示范引导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充分发挥优势,动员社会公众为慈善事业捐赠资金、物资和提供志愿服务等。倡导各类企业积极开展企业慈善文化建设,通过捐赠、支持志愿服务、设立基金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鼓励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和宗教场所依法开展各类慈善活动。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通过捐款、捐物、慈善消费和慈善义演、义拍、义卖、义展、义诊、义宣等方式为困难群众奉献爱心。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鼓励金融机构探索设立慈善信托机构。
(三)推行直接登记,加强慈善组织建设。全市慈善类组织实行直接登记,对社区内的慈善组织实施登记备案双轨制。优先发展具有扶贫济困功能的基层慈善组织。各乡镇(街道)登记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慈善组织,具体实施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文化,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社区(村)依法登记或备案的互助性慈善组织,开展社区(村)范围内的扶贫济困互助活动,调查救助需求信息,反映基层慈善工作动态;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社会服务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在本小区内建立慈善互助会;鼓励企业、个人设立以扶老、助残、济困、助学等为目的的公益性专项基金。推动建立联合型慈善组织。鼓励联合型、行业性慈善组织承接政府委托或转移的职能,参与相关规划和政策制订,发挥其联系政府与慈善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支持联合型、行业性慈善组织协调制定行业标准、进行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权益、开展行业监督和评估。
(四)党员干部带头,推进志愿队伍建设。推动党员、干部到社区注册成为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动员社会公众和社会工作者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构建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的志愿服务体系。建立志愿者注册、登记、服务管理制度,探索志愿者评定途径,建立志愿服务与社会责任、个人成长、奖励优惠相挂钩,调动志愿者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中的积极性。
(五)便利捐赠救助,创新发展慈善超市。以社会化为导向,按照市场规律,探索慈善超市、社会捐助站(点)运营的长效机制,科学布局慈善超市,扩大慈善超市网络,创新慈善超市发展模式,建立较为完善的慈善超市救助网络,方便居民捐赠家庭闲置物品,开展经常性捐赠活动,形成政府、经营者、困难群体各方互利多赢慈善救助实体,让普通公众便利捐赠、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救助的阵地。
(六)规范慈善行为,重视慈善组织管理。健全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机构议事规则,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确保人员、财产、慈善活动按照组织章程有序运作。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其他慈善组织的管理成本可参照基金会执行。列入管理成本的支出类别按民政部规定执行。捐赠协议约定从捐赠财产中列支管理成本的,可按照约定执行。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慈善组织不得设立独立账户,慈善资金实行委托管理。慈善组织应当将募得款物按照协议或承诺,及时用于相关慈善项目,除不可抗力或捐赠人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捐赠款物用途。
(七)科学设计项目,增加总量扩大影响。慈善组织应当本着“公益、平等自愿、公开透明、严格自律、有效监督”的原则,科学设计慈善项目,既开展影响力大、广普性的大众慈善项目,也应当结合困难群众实际开展规模小的专项救助项目,既开展输血型的救助项目,也应当开展造血型的扶助项目。支持慈善组织联合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慈善项目合作,增加慈善项目资金总量,扩大慈善影响力,惠及更多困难群众;支持慈善组织开展救助特殊困难群众的中、长期项目,持续帮助困难群众,为他们排忧解难;倡导社会公益组织联合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增强慈善活动的规范性、透明性;鼓励支持有能力的慈善组织兴办公益性医院、学校、养老、残疾康复等社会福利服务机构。
(八)加强沟通协调,健全资源对接机制。建立民政部门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快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教育、住房等救助信息的互联互通。建立和完善民政等部门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衔接机制,形成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信息有效对接。对于经过社会救助后仍需要帮扶的救助对象,民政部门应当牵头整合救助资源,充分发挥救助整体功能,及时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协商,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各有侧重、互相补充。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刊物、网络等载体,发布社会救助政策和慈善服务项目,公开救助信息,畅通救助渠道,便于有需要的社会公众进行求助。
三、监督管理
(一)加大信息公开。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建设慈善组织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公开本级登记和备案的慈善组织基本信息,为本辖区内慈善组织提供信息公开平台。民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慈善事业发展和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相关信息。慈善组织应当通过自身官方网站或批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认可的信息网站进行信息发布,定期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号码、负责人信息、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并向社会公开联系方式,及时回应捐赠人及利益相关方的询问。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慈善组织应对其公开信息和答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和捐赠人或受益人与慈善组织协议约定不得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慈善组织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公开款物募集情况,募捐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1次,募捐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应当及时公开慈善项目运作、受赠款物的使用情况,项目运行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1次,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
(二)加强社会监督。畅通社会公众对慈善活动中不良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慈善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相关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投诉,或向民政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举报。相关政府部门及行业性组织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定,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处理。捐赠人对慈善组织、其他受赠主体和受益人使用捐赠财产有异议的,除向有关方面投诉举报外,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支持新闻媒体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及不良现象和行为予以曝光。
(三)强化政府部门监管。民政部门应当围绕慈善组织募捐活动、财产管理和使用、信息公开等内容,健全并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制度、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制度、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民政部门应当对登记和备案的慈善组织建立年审和抽查制度,以随机抽查方式进行,抽查面每年不少于30%。财政、税务部门应当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社会救助和慈善活动等相关经费接受审计部门监督。其他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民政部门应当对慈善组织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对其批准登记的慈善组织违规开展募捐活动、违反约定使用捐赠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开责任、资助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于慈善组织或其负责人的负面信用记录,予以曝光。对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所在地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以慈善为名组织实施的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和无正当理由拒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捐赠承诺、以诽谤造谣等方式损害慈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声誉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查处。对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协作机制。从2016年起,各级政府应当将发展慈善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作为文明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考核项目。各地应当建立政府牵头,民政、宣传、教育、文化、财政、人社、税务等部门和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社会团体组成的慈善事业联席会议制度,指导、推动全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各级政府应当积极理顺慈善管理体制,健全组织机构。民政部门应当认真履行推动慈善事业发展职责,完善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管机制,协同相关部门及时协调解决慈善事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二)加大宣传力度,建立表彰制度。民政部门、慈善组织应当通过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宣传慈善组织开展的各类慈善活动,宣传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好人好事,宣传慈善事业在服务困难群众、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等方面的积极贡献,传播慈善文化。全市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关心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定期播放慈善公益广告,免费提供慈善宣传专栏,鼓励平面媒体每周免费提供1个慈善宣传专栏,电视新闻媒体每周在黄金时段安排不少于30分钟时间播放慈善公益广告,大力宣传社会各界慈行善举、善人善事和草根慈善,引导社会公众关心慈善、支持慈善、参与慈善,营造全民慈善的良好社会氛围。市政府将建立慈善表彰奖励制度,对为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予以表彰奖励。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慈善事业发展情况,制订并完善评选表彰具体办法,组织实施好评选表彰工作。
(三)落实税收减免政策。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四)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发挥公共财政购买慈善组织服务的导向作用,定期公布政府购买服务清单,将部分公共服务事项和政府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服务事项委托给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承担。加大政府财政资金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力度,广泛开展公益创投活动,使慈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级政府和社会力量可通过实施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为初创期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同等条件下慈善组织享有优先权;开展社会组织评估时,强化以评促建、以评促优,将评估结果与政策性扶持挂钩。
(五)加强慈善人才的培育和管理。加强慈善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和职业教育培训,逐步建立健全以慈善从业人员职称评定、信用记录、社会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推进高等院校开设慈善课程,培养慈善事业发展所需的理论研究、高级管理、项目实施、专业服务和宣传策划等人才,鼓励慈善从业人员学习社会工作知识,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推行慈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促进慈善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