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职能,增强泰州医药高新区发展的内生动力,实现园区内事园内办结,按照“成熟一批,下放一批”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在向泰州医药高新区下放257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第一、二批)的基础上,再次向泰州医药高新区下放7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第三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事项
委托下放事项7项(其中:行政许可5项,其他管理服务事项2项)(见附件1)。本次下放参照向泰州医药高新区下放第一、二批行政审批等事项模式,采用委托下放的方式。
二、工作安排
市各有关部门在公布后15日内与泰州医药高新区完成交接手续,明确工作程序和权责,并报市审改办和市法制办备案。根据泰州医药高新区目前实际承接情况,第三批下放的行政审批等事项中不含市民防局相关事项(见附件2),由市民防局明确专人联系泰州医药高新区,协调相关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办理工作。
三、组织领导
市级部门向泰州医药高新区下放行政审批等事项是简政放权的一项重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市各有关部门和泰州医药高新区要充分认识放权工作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和增强大局意识,把握时间节点,抓紧完成工作衔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第三批放权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1.向泰州医药高新区下放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第三批)
2.市民防局明确专人联系协调的行政审批等事项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4日
附件1
向泰州医药高新区下放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第三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市实施 主体 |
权力类型 |
1 |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核发 |
市公安局 |
其他管理服务事项 |
2 |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核发 |
其他管理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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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加层、装饰装修、改变使用功能等改造设计方案的审批 |
市住建局 |
行政许可 |
4 |
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审批 |
市建工局 |
行政许可 |
5 |
“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的民办高中阶段学校和社会组织申请的非学历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中涉及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的非学历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 |
市教育局 |
行政许可 |
6 |
“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中涉及的“无仓储设施经营和零售经营(不含易制爆品种)” |
市安监局 |
行政许可 |
7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
市司法局 |
行政许可 |
附件2
市民防局明确专人联系协调的行政审批等事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市实施 主体 |
权力类型 |
1 |
拆除、报废、改造和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审批 |
市民防局 |
行政许可 |
2 |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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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许可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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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人民防空工程初步设计、图纸审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等 |
其他管理服务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