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6〕1号),市政府决定对应取消和承接省政府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19项,对应取消和承接省政府下放管理层级的其他行政权力事项2项,现予以公布。
请各市(区)、市各相关部门认真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要及时停止审批,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要及时有序承接,并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附件:1.取消和承接省政府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
目录(共计19项)
2.取消和承接省政府下放管理层级的其他权力事项
目录(共计2项)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9日
附件1
取消和承接省政府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19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备注 |
1 | 本市内跨县(市、区)开展慈善募捐活动许可 | 市民政局 | 《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 取消 | 待省人大修改地方性法规后实施 |
2 | 渔业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位移和改变其他状况的批准 | 省海洋与渔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7号发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3号) | 由县级人民政府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接 | |
3 | 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审批 | 省海洋与渔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国务院令第38号)、《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 | 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接 | |
4 | 建设项目试生产核准 | 市环保局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 | 取消 | 此项我省为其他权力事项 |
5 | 危险废弃物经营许可(颁发、变更、贮存危险废弃物超过一年的批准3个子项) | 省环保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 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承接 | 贮存危险废弃物超过一年的批准委托经营单位属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
6 |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核准 | 省发展改革委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省政府关于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14〕23号) | 由设区的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承接 | 属于“企业投资建设省级管理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子项 |
7 | 调整、变更收费公路交通标志、标线方案许可 | 省交通运输厅 | 《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 涉及普通公路的部分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承接,涉及高速公路部分保留在省级 | 属于“涉及公路管理许可”子项 |
8 | 进口兽药通关单核发 | 省农委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04号令) | 由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承接 | |
9 |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资格许可 | 省农机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农业部令第41号) | 由设区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接 | |
10 |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 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 | 取消 | |
11 |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 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 | 取消 | |
12 | 执业药师注册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 | 由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接 | |
13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部分下放) | 省卫生计生委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81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学检验所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119号) | 除三级医疗机构,港澳台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外商独资医疗机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符合外商投资商业目录)外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接 | 属于“医疗机构准入管理”子项 |
14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含变更、注销、补办)(部分下放) | 省卫生计生委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 除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医疗机构,其他部、省管三级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外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接 | 属于“医疗机构准入管理”子项 |
15 | 医疗机构校验(部分下放) | 省卫生计生委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 除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医疗机构,其他部、省管三级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外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接 | 属于“医疗机构准入管理”子项 |
16 | 外籍用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运载无线电设备入境审批 | 市无管办 | 《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 | 取消 | |
17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 省质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管理部门承接 | |
18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省质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管理部门承接 | |
19 | 专门档案馆或者部门档案馆的设置审核 | 市史志档案办 | 《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 | 转为内部管理事项 | 参照省级部门实施 |
附件2
取消和承接省政府下放管理层级的其他权力事项目录(共计2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备注 |
1 |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防护的设计审查 | 省民防局 |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由设区的市级人防主管部门承接 | |
2 | 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备案 | 市物价局 | 省物价局、省卫生厅《江苏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费〔2005〕213号) | 取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