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5〕151号)精神,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要求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权益,争创安全发展示范城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贯彻落实和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配套法规规章,作为“十三五”期间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的重点内容,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系列主题活动,为我市创建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巩固安全生产法治基础。
(二)及时修订安全生产制度文件。各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应当全面清理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不相适应的制度文件,分析和研判本地区、本行业特点和安全形势,及时、有针对性地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相关制度。事故调查不能止于责任追究,对事故暴露出的制度漏洞和缺陷,应当在事故结案后立即启动制修订工作。
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三)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切实做到安全生产责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和应急救援到位。全面实施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告知、公开承诺和述职质询点评等制度。全面落实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安全总监配备制度,并在其他有条件的行业企业进行推广。建立以班组为网格单元的全员排查治理隐患工作机制,严格排查事故隐患,完善风险排查、评估、预警和防控机制,重点行业领域的企业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中介机构或聘请专家为其提供隐患排查等服务。加强风险预控管理,按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深化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和风险较大作业场所安全管理规范化创建,通过“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等措施,促进企业本质安全。建立安全生产全员参与管理制度,重要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制订应当听取职工代表、一线职工的意见。企业负责人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接受职工评议和质询。加大对“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宣传力度。
(四)强化党委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各地应当认真贯彻省、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规定,全面建立党委、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施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建立完善与干部任用相结合的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强化对各级党委、政府履责检查和履职考核。建立实施安全生产巡查制度,重点对各地政府安全生产职责履行和重点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等进行巡视检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每年至少巡查两次,并形成巡查报告报市委、市政府。
(五)完善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职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安全必须管职业卫生”的要求,修订《泰州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依法界定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职责,形成工作合力。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做到“六落实”,即落实“党政同责”,落实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落实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督促职责,落实制订本行业领域“三项清单”(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清单、企业隐患排查清单)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制度。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组织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情况。
(六)加大事故调查处理和挂牌督办力度。根据“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按照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对典型的一般事故,可由泰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直接挂牌督办。对性质严重的一般事故、1次造成2人死亡的事故、有较大社会影响事故的调查,由泰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实行挂牌督办或提级调查,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完善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制度,所有事故都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结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立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机制,各市(区)政府在事故结案1年应当对整改落实情况组织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完善安全监管执法工作机制
(七)突出监管执法重点。各市(区)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风险分级管控预防性机制,根据辖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分级分类确定重点监管的开发区(园区)、乡镇(街道)。对全市城市建设、燃气管线、电力设施(线路、电缆等)、地下管廊等重点隐患和危化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金属冶炼、船舶修造等重点行业的企业和涉有限空间、涉氨制冷、涉粉尘作业的企业以及职业病危害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各市(区)、各有关部门应当对本地区、本行业高危企业分布情况和近5年来事故发生情况排查梳理,确定重点对象,纳入重点监管调度范围,实行动态管理。
(八)突出隐患排查治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有关规划建设、设计环节的安全把关,从源头上防止隐患产生。企业应当切实履行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建档、治理、通报、销号等制度,对发现的隐患做到整改方案、资金、时限、责任和防范措施“五落实”。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属地和行业管理原则,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督办制度,分层分级分类督促监管范围内的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重大隐患按有关规定实施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分级挂牌督办;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应当依法采取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处罚措施,直至关闭退出。督促企业加强生产经营场所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防止职业病发生。督促企业加快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建设,“十三五”期间,实现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对全市所有企业的全覆盖。
(九)创新完善监管执法方式。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明查暗访、“双随机”检查等监管执法机制。规范乡镇(街道)及开发区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积极推行符合条件的乡镇(街道)和各类经济开发区开展委托执法。推行安全生产网格化动态监管机制,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覆盖到全市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乡村、社区。
(十)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安全生产承诺、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诚信评价管理、诚信报告和执法信息公示等制度。依托泰州市“一网两库一平台”(即诚信泰州网、泰州市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泰州市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泰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企业诚信信息资源共享,与企业信用评级、专项资金扶持、证券融资、银行贷款、品牌创建、评先评优等挂钩。“十三五”期间,全市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和违法信息库,并纳入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依法对失信企业进行惩戒约束。
(十一)加快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实施“互联网+安全监管平台”建设,公安(消防)、交通运输、住建、安监、市场监管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快建立行业动态安全监管网络系统,构建行业内、部门间相联系的安全监管、应急救援信息化共用共享系统支撑平台和保障体系。逐步实现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标准化、职业卫生管理、企业诚信体系、教育培训、应急救援等信息的共建共享。
(十二)推进联合执法和司法衔接。健全由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和实施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各参与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承担相应监管责任,执法中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需要向相关部门移交问题的要及时移交。2017年,实现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全覆盖。加强司法衔接,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安全生产案情通报机制,联合制定有关行政执法案件移送程序规则、证据标准等规章制度。对逾期不履行安全生产行政决定的,要依法强制执行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推动建立事前惩罚机制,强化监管执法,曝光一批重大隐患,惩治一批典型违法行为,通报一批“黑名单”,取缔一批非法违法企业,关闭一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企业。
(十三)运用市场机制服务安全监管。全面推进用人单位和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在长途客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领域继续实施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推动危险物品、建筑施工、金属冶炼、交通运输、船舶修造等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推动公共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共责任保险。建立健全市、市(区)、乡镇(街道)三级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和服务机制。深入研究有利于发挥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作用的政策和措施。支持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组织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参与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安全管理和技术服务;采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式,鼓励专家参加安全检查、安全诊断,加快形成改善公共服务、促进安全生产的合力。
四、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
(十四)建立权力责任清单。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以清单方式依法明确每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和责任,制定工作流程图,及时向社会公开。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进一步取消或下放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优化行政审批办理流程,制定完善事中和事后监管办法,确保依法行政。
(十五)全面实行监督检查计划。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级分类监督管理的要求,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及落实主体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各自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状况、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计划要求,编制具体监督检查方案,明确监督检查区域、内容和重点。健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完成情况的考核奖惩制度,实现按计划监督检查的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制度,对同类事项进行一体化执法,降低执法成本。
(十六)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细化明确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以及查封、扣押、取缔和上限处罚等执法决定的具体情形、时限、执行责任和落实措施。明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严格限定和规范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各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作出安全生产执法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执法行为审议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依法规范执法程序和自由裁量权。
五、提升监管执法保障能力
(十七)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各市(区)政府应当依法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队伍作为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建立专业化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设立和配备符合行业安全监管工作需要的机构和人员。各类开发区(园区)应当根据《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14〕137号)精神,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人员配备相关要求。积极开展乡镇(街道、园区)安全监管星级创建活动。2016年底前,各市(区)政府应当完成市(区)、乡镇两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目标,配齐办公设施、执法车辆、移动执法终端、现场监督检测设备、防爆取证设备等执法装备和安全防护、应急救援等设施装备。2018年底前,实现业务岗位专业监管执法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
(十八)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培训工作,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和继续教育制度。所有人员都要经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对在岗人员每年轮训一次。鼓励安全监管干部报考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职业资格,在职攻读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专业学历和学位。定期开展市、市(区)两级安全监管执法技能比武,提升执法水平。
(十九)加强基础保障工作。以争创安全发展示范城市为主线,认真编制实施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以基层网格化、监管信息化、乡镇规范化、企业标准化“四化”融合为抓手,不断提升基层基础保障能力和水平。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协调衔接,确定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约束性、评价性指标和具体措施,推动我市在“十三五”时期,全面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能力、科技装备、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等重点工作。扎实推进泰州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综合基地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监测平台建设。各市(区)、各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政府机构职能安排相关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好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岗位津贴。逐步提升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泰州市级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额度不低于1000万元,各市(区)不低于500万元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度提高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用足用好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二十)营造良好安全监管执法环境。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等为由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设置障碍。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主动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地应当进一步畅通隐患、事故举报监督渠道,健全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加大奖励力度,鼓励社会各界对安全生产建言献策、加强监督。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通报曝光违法行为,强化警示震慑。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文化工作,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提升群众安全意识,营造依法治安氛围。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强化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关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干部,营造有利于开展工作的环境。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认真开展监督检查,促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措施的落实,重大情况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