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590元/人.月提高到610元/人.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靖江市、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泰州医药高新区和农业开发区实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由590元/人.月提高到610元/人.月;泰兴市、兴化市由不低于470元/人.月调整到不低于520元/人.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国民党宽大释放人员生活补助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资金来源按原渠道列支。
二、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5%确定。
(一)城市“三无”对象供养标准为:靖江市17880元/人.年、泰兴市16440元/人.年、兴化市15130元/人.年、海陵区17140元/人.年、高港区16760元/人.年、姜堰区16610元/人.年、泰州医药高新区16860元/人.年。
(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为:靖江市8830元/人.年、泰兴市8030元/人.年、兴化市7620元/人.年、海陵区8940元/人.年、高港区8360元/人.年、姜堰区7920元/人.年、泰州医药高新区8180元/人.年。
(三)孤儿集中供养标准为:靖江市1950元/人.月、泰兴市1900元/人.月;分散供养标准为:靖江市1300元/人.月、泰兴市1350元/人.月、兴化市1350元/人.月、海陵区1300元/人.月、高港区1300元/人.月、姜堰区1300元/人.月、医药高新区1300元/人.月。
三、相关要求
(一)各地应当将政府设立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规范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确保特困人员按供养标准“应养尽养”、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落实到位。
(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制度,重点完善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的申请、评议、公示、审核、复核、审批等程序,建立标准调整、动态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统计、信访受理等机制。
(三)建立和完善定期核查制度,以信息化建设为抓手,提高从人社、房管、公安、住房公积金、税务、工商、金融监管等居民公共信息管理部门获取相关家庭及个人资产真实状况信息的能力,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机制,进一步增强低保、特困供养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严肃性。
(四)最低生活保障与特困人员供养不得重复享受。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