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泰州市开放型经济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2日
泰州市开放型经济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实现创新发展、融合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市政府签订开放型经济目标责任书的市(区)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园)区(包括靖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兴经济开发区、兴化经济开发区、姜堰经济开发区、海陵工业园区、泰州港经济开发区、黄桥经济开发区,下同)。
第三条 开放型经济工作考核(以下简称考核)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 对各市(区)(含泰州医药高新区,下同)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利用外资;
(二)对外贸易;
(三)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
(四)服务外包。
对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园)区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公共财政预算收入;
(二)工业一般纳税人开票销售收入;
(三)自营进出口;
(四)实际利用外资;
(五)新开工亿(10亿)元以上项目数;
(六)净增高新技术企业数。
具体考核内容见附件1、2。
第六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最终考核总得分等于各项考核得分相加。
第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以下两个等级:
(一)60分以上为合格;
(二)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八条 市商务局根据本市开放型经济工作情况,制定年度开放型经济工作目标考核细则。
第九条 市(区)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园)区应当对照开放型经济工作目标任务和考核细则,于次年1月20日前向市商务局报送相关数据和佐证材料。
第十条 在考核结果合格基础上,市政府按名次排序设置“开放型经济工作目标考核先进市(区)”、“开放型经济工作目标考核先进开发(园)区”一、二、三等奖各2名。
第十一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处理。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各市(区)开放型经济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2.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园)区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附件1
各市(区)开放型经济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计分方法 |
利用外资 (50分) | 1.实际利用外资额 (40分) | 得分=(本年实绩/本年目标×系数+总量贡献率)×40, 最高分55分 |
2.外资发展状态 (10分) | 得分=(本年实绩/上年实绩)×10,最高分15分 | |
对外贸易 (35分) | 3.自营进出口额 (20分) | 得分=(本年实绩/本年目标+总量贡献率)×20,最高分30分 |
4.外贸发展状态 (15分) | 得分=(本年实绩/上年实绩)×15,最高分20分 | |
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 (10分) | 5.外经营业额 (6分) | 得分=(本年实绩/本年目标)×6,最高分6分 |
6.对外投资项目数 (4分) | 得分=(本年实绩/本年目标)×4,最高4分 | |
服务外包 (5分) | 7.服务外包执行额 (3分) | 得分=(本年实绩/本年目标)×3,最高分6分 |
8.新增外包企业数 (2分) | 得分=(本年实绩/本年目标)×2,最高分4分 |
注:1.系数根据本年各市(区)实际利用外资目标分档确定;
2.总量贡献率=各市(区)本年实绩/全市本年实绩
附件2
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园)区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指标 | 计分方法 |
公共财政预算收入 (10分) | 单项得分=单项基准分×(本年实绩/本年目标×0.7+本年实绩/上年实绩×0.3),单项得分不超过该项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