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市区城市社区工作者职业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州市市区城市社区工作者职业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加强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和社区治理需要,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素质优良、能力突出、群众满意的职业化、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全面提高社区治理与服务水平,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治理与服务的意见》(苏发〔2017〕24号)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全面加强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的意见(试行)》(苏组发〔2017〕7号)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纳入职业化管理的城市社区工作者的配备、选拔、培养、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区成立社区工作者服务中心,隶属同级民政部门管理,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负责牵头实施社区工作者职业化建设,指导社区工作者日常管理工作。社区工作者由街道(乡镇)统一实施日常管理,社区统筹使用。 第二章 基本职责、职数设置及选拔任用 第四条 社区工作者履行下列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的决定,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做好党的建设工作,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协调推动驻区单位开展共建活动,积极支持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开展社区便民利民服务、社区公益项目、慈善活动和志愿互助服务; (四)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精心做好服务工作,接受群众监督; (五)协助党委政府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 (六)组织社区居民对进入社区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驻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服务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物业等服务单位在社区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 (七)按照社区事务准入规定,完成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纳入职业化管理的社区工作者职数核定应当以社区规模、人口数量为主要依据,综合考虑管理幅度、居民构成、辖区单位数量等因素,遵循精简高效、合理设置,实施总量调控,保持适度规模的原则,按照下列要求核定、配备: (一)2000户及以下的,至少配备6名;2000户以上的,每增加500户,增加配备1名; (二)社区党委(党总支)设委员5至7人,社区党支部一般设委员3至5人。社区居委会设委员5至9人。鼓励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委员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与居委会主任一般应当“一肩挑”;实行专兼职相结合,党组织和居委会兼职委员不纳入社区工作者职业化管理; (三)社区一般按照1名社区党组织书记(一般兼任居委会主任),2名专职副书记(社区党组织书记与居委会主任分设的只配1名),1名居委会专职副主任,若干名普通社区工作者的“4 +N”模式设置社区工作者岗位。 纳入职业化管理的社区工作者职数由各区组织、民政部门具体核定,核定总职数和实际数量每年1月份报市民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街道(乡镇)、社区一律不得超职数配备。社区工作者队伍应当形成比较合理的年龄与能力结构。 第六条 纳入职业化管理的社区工作者以公开招聘、选任的方式配备。严把人选德才素质关,特别是严把政治关,真正把坚持党的领导、热心群众工作、能力素质较强的人员吸收到社区工作者队伍中来。 (一)公开招聘。各区按照“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开招聘一般应当按照公布招聘事项、报名、笔试、资格复核、面试、体检、考察、公示、聘用等程序进行。街道(乡镇)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招聘申请,各区民政会同组织、人社部门制定招聘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并向市有关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各街道(乡镇)、社区不得自行聘用; (二)选任。依法选举或者任命产生的社区“两委”委员,经各区组织、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职业化管理。 第七条 经各区组织、民政部门审核同意,街道(乡镇)可以视情推荐部分社会退休人员,依法定程序选举为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委员,人员数额不超过“两委”委员总数的25%。 第三章 教育培养 第八条 构建社区工作者教育培养体系。将社区工作者教育培训纳入人才培养规划,健全市、区、街道(乡镇)分级负责、联动实施的培养体系,实施初任培训、岗位培训、日常教育培训等各类培训,培训要注重实用有效,突出现代城市社区工作理念、服务意识、服务能力培养,做到学以致用、学以致新、学以致远。社区工作者每年培训累计不得少于7天。 第九条 大力推进职业资格培训。适应社区工作者职业化需求,逐步建立健全职业资格培训与聘任制度。鼓励未取得职业资格的社区工作者参加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 积极开展服务能力培训。按照“全科社工”培养的要求,组织开展服务技能培训、多岗位轮岗锻炼、服务技能大比武等形式多样的活动,全方位提高社区工作者服务群众的技能本领,培养“一专多能”的社区工作“全科人才”。 第十一条 畅通多元挂职锻炼渠道。有计划选派综合素质好、有培养潜力的优秀社区工作者,到上级机关部门“上挂”或者先进发达地区“外挂”,学习先进经验,开阔工作视野,提升管理服务能力。 第四章 待遇保障 第十二条 薪酬待遇。纳入社区工作者职业化管理的人员实行结构化薪酬制,薪酬主要由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绩效工资和职称工资四部分组成。其中,基本工资与本人岗位等级相对应,职务工资与本人职务层次及任职年限相对应,绩效工资依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职称工资与本人获得的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相对应: (一)基本工资,按照不低于泰州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确定基数,随岗位等级晋升而调增; (二)职务工资,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和副职分别按照泰州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4%、2%享受,每满5年分别增加1%、0.8%、0.6%。职务晋升后,原职务工资高于新任职务起点工资的,按照不低于原职务工资水平高定一档; (三)绩效工资,由各区按照称职者不低于泰州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5%确定,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应当拉开档距,不称职不享受绩效工资; (四)职称工资,按照取得的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初级、中级、高级分别按照泰州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6%、10%确定。 纳入职业化管理的社区工作者薪酬计算的基数,实行动态调整,由市组织、民政、财政等部门另行安排。 依法当选的社区“两委”委员且全日制参与社区工作的社会退休人员,经各区组织、民政部门核定,任期内按照“社区副职最高岗位等级基本工资的20%再加绩效工资”的标准发放工作补贴。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依法为纳入职业化管理的社区工作者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福利待遇。纳入职业化管理的社区工作者享有体检、带薪年休假、继续教育等福利待遇。其中,体检参照所属街道(乡镇)机关工作人员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纳入职业化管理的社区工作者辞职、离职或者被辞退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工资和缴纳保险金等。 第十六条 纳入职业化管理的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所需经费主要由各区政府统筹解决。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规范合同管理。社区工作者服务中心与纳入职业化管理的社区工作者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社区工作者初次就业的,试用期为12个月;非初次就业的,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继续使用;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纳入职业化管理的社区工作者退休年龄为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到龄后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九条 加强职业管理。建立社区工作者岗位与等级相结合的职业晋升制。根据社区工作者的任职岗位、社区连续工作年限、受教育程度、相关专业水平等综合因素,确立社区“两委”正职、副职和工作人员三类岗位共十八级的等级序列,形成较为完整的职业发展体系。具体办法由市组织、民政、人社、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严格岗位管理。街道(乡镇)、社区应当明确社区工作者岗位职责,严格落实AB岗、错时上下班、坐班值班、节假日轮休、分片包块、上门走访、服务承诺、结对帮扶、代办服务等各项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严肃在岗管理。强化社区工作者专职专用,街道(乡镇)、区各部门(单位)未经组织、民政部门同意,不得借调社区工作者;社区工作者不得跨区调动。 第二十二条 健全档案管理。社区工作者服务中心建立社区工作者档案,完善档案信息,加强档案管理。社区工作者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劳动合同、学习和工作经历、岗位调整、薪酬待遇、绩效考核、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情况。 第六章 考核激励 第二十三条 社区工作者在社区工作期间实行年度考核制度,由社区工作者服务中心、街道(乡镇)党(工)委组织实施,具体考核办法由各区组织、民政部门制定。 考核以社区工作者的岗位职责、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其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和群众满意度。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社区工作者续聘解聘、奖励惩戒和调整岗位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建立社区工作者激励机制: (一)强化政治激励措施。加大从优秀社区工作者中发展党员、选拔人才的力度,积极推荐参加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选举和劳动模范评选; (二)拓宽职业发展空间。加大面向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定向招录公务员和招聘街道(乡镇)事业单位人员力度,加大优秀社区党组织书记比照享受事业单位人员待遇力度,注重把连续任满两届、表现优秀、群众公认度高的社区党组织书记选拔到街道(乡镇)领导岗位; (三)完善表彰奖励机制。市组织和民政部门每年联合开展“十佳社区工作者”、优秀社区工作者评选活动,加强宣传表彰,适当进行奖励,提高社区工作者社会认同度和职业荣誉感,营造重视、关心、支持社区工作者队伍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五条 社区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法违规违纪或者严重违反社区工作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或者居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连续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四)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六)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或者经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七)连续两年年度考核等级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三年年度考核等级为“基本称职”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由社区党组织提出,街道(乡镇)党(工)委研究同意,提请社区工作者服务中心实施。 纳入职业化管理的社区党组织成员、社区居委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法依规免职或者履行罢免程序后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纳入职业化管理的社区工作者,是指城市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管理服务站等专职从事社区党建、社区治理,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公开招聘或选任,与社区工作者服务中心签订劳动合同的全日制工作人员。 有关部门在社区配置的其他工作人员经相关程序后可以逐步纳入社区工作者职业化管理。 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社区工作者职业化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以结合各自实际,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泰州市社区工作者职业化管理暂行办法》(泰政规〔2011〕8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