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年12月25日(星期二)上午9:30
媒体:中央、省级媒体,泰州市主要新闻媒体,以及部分网络媒体。
主持人:市法制办副主任施志斌
嘉宾: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钱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杨歆。
新闻发布会现场
参会媒体
市法制办副主任施志斌: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
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2018年9月2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查批准了《泰州市电力保护条例》,《条例》将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使全市人民更好了解《条例》内容。今天,我们邀请了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钱刚先生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杨歆先生到会,发布《条例》制定及实施的相关情况。
首先,请市人大常委会钱刚主任介绍《条例》的立法背景、制定过程和主要特色。大家欢迎。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钱刚: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同志们:大家上午好。
《泰州市电力保护条例》将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更好地宣传《条例》,进一步扩大《条例》的社会知晓度,引导公众提高认识、形成共识,推动《条例》贯彻实施。现我就《条例》的立法背景、制定过程和《条例》的主要内容及特色,向大家做一个介绍。
一、《条例》的立法背景和意义
电力是企业生产、人民生活不可或缺的基础能源,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基本保障,关系千家万户,涉及各行各业。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市工业用电和居民用电需求不断增加,特别是2015年我市开展“项目大突破”以来,全社会用电量和最高用电负荷迅速增长,平均增幅分别达10%和13%。2017年全社会用电量达274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4.3%,增速全省第一,电力对我市高质量发展和转型升级的助推作用愈发凸显。同时,我市境内还建有全国首座交流1000千伏、直流800千伏特高压电站和目前全国最先进的发电企业等重要电力设施,这些设施的安全运行事关上海及整个华东地区的电力供应。但与此同时,影响电力发展和安全运行的干扰因素也日渐增多,突出表现为电力建设时常受阻,电力设施屡遭破坏,用电事故时有发生等。加之,目前虽然国家层面有一部《电力法》,国务院颁布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相关部委和省人大也制定了电力方面的法规规章,但总体上,这些法律法规制定较早(如电力法1995年制定,距今近24年)且较为原则,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电力保护工作的需要。因此,为切实有效地解决我市电力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了《泰州市电力保护条例》。这部《条例》,为我市电力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标志着我市电力保护工作进一步走上法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有利于促进我市电网安全、持久、稳定运行,满足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用电需求。可以说,其意义是现实的也是深远的。
二、《条例》的制定过程
2018年1月2日,经市委同意《泰州市电力保护条例》确定为我市2018年立法项目。随后,市政府启动了《条例》起草工作,成立了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起草工作领导小组。
3月28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条例(草案)》。
4月24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初审《条例(草案)》。初审后,市人大积极开展条例的调研论证和修改完善工作,先后召开座谈会、论证会10余次,收集各类意见建议300多条,在此基础上,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条例》做了15次全面修改。
7月20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召开全体会议统一审议了《条例》;7月31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条例》进行研究;8月1日,市委常委会讨论并原则同意《条例(草案修改稿)》。
8月15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
9月21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从今年1月立项着手起草到获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共历时8个多月。在此期间,我们相关新闻媒体,及时发布《条例(草案)》征求社会意见,围绕《条例》作了不少宣传报道,为《条例》顺利出台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也借此机会,向你们表示感谢!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及特色
《泰州市电力保护条例》是全国新获得立法权的设区市和我省设区市中制定的第一部电力保护地方法规。《条例》坚持以上位法为依据,注重彰显立法的示范性引领性,重点围绕构建电力保护工作机制、完善电力保护体系、平衡电力保护各方权益等内容进行制度创新。
《条例》共七章四十六条:第一章总则,主要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及相关部门和电力企业的职责等做了明确。第二章电力建设保护,主要规定了电力设施布局规划的编制、变更程序,强调电力工程与其他公共工程之间相衔接,并对住宅小区配电工程建设管理等做了规定。第三章电力设施保护,主要对电力设施保护范围、电力设施保护区和电力设施保护的禁止行为等方面内容做了进一步细化和补充。第四章电能保护,主要强化了供电企业的服务义务,突出了对用户特别是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的管理。第五章应急管理,细化了编制、执行有序用电方案和电力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程序和要求。第六章法律责任,主要对前面章节规定的禁止行为制定了相应罚则。第七章附则,规定一些专业用语的含义和《条例》的施行时间。
《泰州市电力保护条例》主要有以下三点特色:
一是填补立法空白,创制性推进保护工作
《条例》针对电力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创新法规规定,填补立法空白,构建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和电力企业为责任主体电力保护体系。《条例》顺应电力技术发展潮流,将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设施、港口岸基供电装置、充换电站(桩)等新型电力设施纳入保护范围。针对电力工程建设中时常遭遇抢建、抢种进而恶意索赔的现象,《条例》从事前预防的角度,创设电力企业开展电力设施用地和通道的巡查、报告制度,做到“早发现、早处理”。为填补电力线路保护区方面的立法空白,《条例》新设了对1千伏以下非绝缘架空电力线路和800、1000千伏特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的规定。《条例》还将电能替代、房屋拆迁中电力设施保护、剩余电流末端保护装置管理、电力需求响应、重要电力用户的用电安全保护等上位法未涉及的内容纳入保护范畴,力求消除“盲区”,实现保护“全覆盖”。
二是创新工作举措,针对性解决保护难题
电力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电力建设、生产、运行以及供应与使用各个环节。《条例》从关键节点入手,创新保护措施,破解保护难题,进一步规范电力保护工作。在电力建设方面,系统规定电力设施布局规划的编制主体、编制要求和变更程序,强调不得阻碍电力设施建设单位的人员和车辆、机械、设备、器材进入现场。在电力设施方面,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实施的十一项危害电力设施行为作了禁止规定;对本市范围内孔明灯的生产、销售和燃放进行全面禁止,从源头上消除孔明灯对电力运行造成的安全隐患;明确不得新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高杆植物,有效化解“树线矛盾”。在电力运行方面,强调供电企业应当开展用电安全检查,保障电网运行安全和供用电秩序;要求剩余电流保护等末端保护装置与用户受电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规定用户不得擅自调整分时计费电能表时段、时钟,不得变造、伪造变压器铭牌容量参数。
三是坚持权责统一,系统性保障各方权益
电力属于垄断性商品,长期以来强化电力企业义务、维护各方权益的呼声不断。民有所呼,法有所应,《条例》着重对三组利益关系进行平衡,做到权利义务统一,有效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平衡电力企业与社会公众之间的权益。一方面,强化电力企业保障用电安全的责任,运用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保证电源、电网和负荷的动态平衡;另一方面,明确社会公众的配合协作义务,不得妨碍、阻止电力企业对电力设施的巡查、维护、抢修等。平衡电力企业与其他公共事业主体之间的权益。要求各类公共设施的建设单位按照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和设计规范预留电力通道,同时强调电力线路跨(穿)越河道、公路、铁路的,应当符合防洪、交通运输等相关标准和要求,保证公共设施之间相互协调,彼此相容。平衡供电企业与用户之间的权益。规定供电企业科学实施维修方案,减少停电次数,缩短停电时间;建立电力服务平台,明确电力企业抢修到达时间,减少用户停电损失;设立用户投诉机制,明确答复处理意见的时限。要求电力用户依法履行用电安全管理责任,对自身所有或者管理的电力设施的安全负责。
目前,《泰州市电力保护条例》已经在泰州人大网站、泰州日报上全文公布,市人大常委会正在督促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大法规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以上是我对《条例》制定情况的简要说明。谢谢大家。
市法制办副主任施志斌:
刚才钱刚主任详细介绍了《条例》诞生的背景、过程,并就《条例》的主要内容及特色作了具体解读。法规的生命在于实施,《条例》在接下来的实施过程中有哪些需要特别注意的规定,是大家较关心的问题,下面请市政府法制办杨歆主任就这一问题作具体介绍。大家欢迎。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杨歆: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同志们,大家好。
现在我向大家着重介绍《泰州市电力保护条例》实施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主要问题。
《泰州市电力保护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立足我市实际,对上位法作了补充完善,进行了一系列制度创新。在贯彻落实该《条例》过程中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一、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要依法履行管理责任
为加强对电力保护的领导和监督管理,《条例》科学构建电力保护工作机制,明确了各方“责任田”。一是,第四条明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电力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电力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并将电力保护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二是,明确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的电力保护监管责任,同时强调发改、公安、规划等相关部门应依照职责分工,做好电力保护工作,另外《条例》中就电力设施布局规划的编制、孔明灯管理等内容,还进一步规定了规划、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三是,明确电力企业的主体责任,规定电力企业是电力建设、生产、运行安全和供用电秩序的责任主体。我们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条例》要求,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制定工作措施,抓好落实,并在种好各自“责任田”的基础上,打好组合拳,形成工作合力,把《条例》贯彻执行到位。
二、社会公众要严格遵守《条例》的规定。
《条例》针对电力建设、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保护举措,明确了一些禁止实施的行为。如,在电力建设方面,为保证电力设施顺利建设,《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了不得阻碍建设单位的人员和车辆、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等四项禁止从事的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在电力设施保护方面,《条例》第十八条对十一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作了规定,这些行为在我们日常生活中还是比较常见的,特别是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垂钓,组织、经营垂钓活动;在电力线路附近放风筝;在电缆竖井中堆放杂物、易燃物易爆物等,今后这些行为都要杜绝,这不仅仅关系电力安全,更关系人的生命安全。另外,针对孔明灯等带有明火,且不可控的空中漂移物,对电力设施及整个公共安全造成的隐患,《条例》第十九条对孔明灯的生产、销售、燃放作了全面禁止,希望全社会自觉遵守,发现有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要及时向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举报。 在电能保护方面,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条例》第二十七条要求电力用户安装和正确使用用电保护装置。第二十九条明确用户不得擅自调整分时计费电能表时段、时钟,不得变造、伪造变压器铭牌容量参数,这些都属于窃电行为。同时,《条例》中的义务性禁止性规定,多数在法律责任部分设置了相应的处罚,这些禁止行为都是“带电”的,一旦违反不仅会面临《条例》中规定的罚款等处罚,并且相关违法信息还将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三、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据《条例》规定公正严格执法。
为增强法规执行的刚性,《条例》设置了法律责任一章。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执法部门要依据《条例》规定,依法查处电力违法行为。一是要严格高效执法,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充分发挥法律震慑作用。特别是关于孔明灯的问题,公安、城管、工商部门要按照《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加强执法,要借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经验做法,深入基层,发动群众。二是要依法公正执法,认真研究法律责任条款,针对不同违法行为准确适用处罚规定,特别是《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和三十七条,要明确实施行政处罚的先决条件是“责令更正,但当事人拒不更正”;另外,现条文已经根据行为危害程度,设置了200-500、1000—5000和2000—10000元等幅度的罚款,具体执法中要严格控制自由裁量权,避免滥用处罚权。三是要联动执法,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建立执法工作联动机制,按照《条例》规定乡镇街道和园区要积极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电力保护工作,电力企业配合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提供专业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同时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依法委托相关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上下联动、协调配合,保证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这部《条例》是根据我们泰州实际对上位法(主要是电力法、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作的补充、细化,为我们地方开展电力保护工作增添了法律依据。但绝不能,因为有了这部条例,就抛开上位法。在这部《条例》中未规定的内容,仍然要依据上位法执行。
以上就是我对《条例》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所做的简要说明。谢谢大家。
市法制办副主任施志斌: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我们不安排提问了,如需了解更详细情况,请在会后向两位负责同志做深入采访。
希望各新闻单位在宣传报道时,认真做好今天发布内容的宣传、阐释、解读,为《条例》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