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城市水系规划(修编)》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1日
泰州市城市水系规划(修编)
第一章 总 论
第一条 为适应泰州行政区划调整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推进解决城市发展面临的水系萎缩、水环境恶化、水管理薄弱等重大水问题,科学指导城市水系治理,统筹安排城市水系建设,促进生态环境面貌改善,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编制《泰州市城市水系规划(修编)》(以下简称《规划》)。
第二条 《规划》为城市水系的治理、保护、管理及水事活动提供技术依据,是进行河湖管理、保护、开发的控制性依据,是城乡发展、产业布局及基础设施等涉水活动的规划引导和管理依据,也是今后城市分区规划、园区布局规划中涉水专题规划的编制依据。
《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总体规划中水系专题的深化和细化。在本规划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建设活动,在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的同时,必须符合《规划》的规定和要求。
第三条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水利工作方针,以保护和改善城市水环境为目标,以落实水系空间要素为基础,以加强水系治理与管理为抓手,通过“引、连、疏、活、绿、游”等综合措施,不断提高城市水系在防洪排涝、水资源供给、生态调节、航运旅游、景观文化等方面的功能,为服务泰州“四个名城”建设提供更加坚实的水系基础。
第四条 规划原则
(一)以人为本、服务民生;
(二)尊重自然、人水和谐;
(三)保护优先、生态治理;
(四)全面规划、统筹兼顾;
(五)依法治水、科技创新。
第五条 规划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7.《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
8.《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
9.《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10.《泰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11.《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二)规范标准
1.《城市水系规划导则》(SL431—2008)
2.《城市水系规划规范》(GB50513—2009)
3.《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范》(SL201—2015)
4.《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5.《河湖生态修复与保护规划编制导则》(SL709—2015)
6.《河湖生态环境需水计算规范》(SL/Z712—2014)
7.《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16453—2008)
8.《水利风景区评价标准》(SL300—2013)
(三)相关规划
1.《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国办函〔2017〕20号)
2.《姜堰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苏政复〔2012〕2号)
3.《泰州市姜堰区溱潼镇总体规划(2016—2030)》(苏政复〔2016〕126号)
4.《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苏政复〔2003〕29号)
5.《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苏政发〔2013〕113号)
6.《泰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泰政发〔2016〕35号)
7.《泰州市水利发展“十三五”专项规划》(泰政办发〔2017〕39号)
8.《泰州市区水利现代化规划》(泰政发〔2012〕225号)
第六条 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包括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及其行政代管范围,面积约1567平方千米。
第七条 规划基准年和水平年
(一)规划基准年:2015年;
(二)近期水平年:2020年;
(三)远期水平年:2030年。
第八条 规划目标。总体目标:围绕建设“强富美高”新泰州的经济社会总体发展目标,以及适应城市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建立“布局合理、综合治理、有效保护、科学管理”的水系可持续发展体系。河湖与滨水空间关系得以协调建立,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水生态系统稳定性大大增强,水景观和水文化建设惠享全市人民,河湖管理更加科学规范,保障城市水系长远发展的体系基本建立,实现“人文水乡、宜居名城”的城市水系建设愿景。
(一)近期目标(2020年):适应泰州市“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初步完善骨干水系格局,河湖连通性有一定改善,城市水面率有一定提升;生态护坡建设比例不断提高,河湖健康水平持续上升;城市水景观总体架构基本建立,滨水景观建设与单元功能较好契合;初步建立具有泰州特色的水文化体系,起步部分重要水文化节点的建设;不断完善水系管理体制机制,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
(二)远期目标(2030年):水系支撑和保障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基本建成水安全、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水景观、水文化相互协调的水系综合保障体系,水系发展与城市建设、交通、文旅、绿地等功能契合。新科技在水系治理中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强,河湖健康程度进一步提高。基本建立现代化的水系管理体制机制。水系作为泰州“人文水乡、宜居名城”的重要组成要素和城市宣传名片。
第二章 水系分级规划
第九条 分级对象
泰州城市水系由河流、沟渠、湖泊、湿地和其他水域构成。水系分级对象包括规划范围内镇级及以上河道,以及中心城区与小城市(溱潼镇、蒋垛镇)镇区的镇级以下河道。
第十条 分级原则。以上一轮水系规划河道分级成果为基础,综合考虑河道的自然规模、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程度、历史文化价值等因素,结合运行管理需要,将规划范围内河道分为一~四共4个级别。
(一)一级河道:一类以列入《江苏省骨干河道名录》中的流域性河道、区域性骨干河道、重要跨县和重要县域河道为主,影响范围一般涉及全市,如泰州引江河、新通扬运河、南官河等;一类以与城市历史、文化、生活关系密切且水面较大的河道为主,如凤城河等。
(二)二级河道:以市、区骨干河道为主,影响范围一般涉及整个区或跨越两个及以上的区,如苏红河、许庄河、运粮河等。
(三)三级河道:以市、区一般河道为主,跨镇骨干河道为辅,是一、二级河道的重要支河,发挥连接一、二级河道及辅助引排的功用,影响范围一般限于某个区或相邻乡镇,如前进河、穿心港、军民河等。
(四)四级河道:一类以镇级河道为主,是各乡镇内主要的引排水河道,影响范围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乡镇,如北港河、北沙中沟、集成中沟等;一类以中心城区和小城市建成区范围内镇级以下的河道为主,如东玉带河、西玉带河、中市河等。
第十一条 河道分级。根据分级原则,将规划范围内656条河道划分为一~四共4个级别。
(一)一级河道共22条,分别为泰州引江河(含送水河)、茅山河、卤汀河、南官河、泰东河、凤城河、凤凰河、俞西河、西干河、两泰官河、盐靖河、姜溱河、中干河、西姜黄河、东姜黄河、新通扬运河、老通扬运河、周山河、生产河、南干河、宣堡港、古马干河,规划河道总长434.5千米;
(二)二级河道共24条,分别为永丰河——周梓中沟——张马中沟——田河中沟——团结中沟一线、吴楼中沟、凌家港、前进河(大泗)、老东河、太平中沟、苏红河、苏陈河、红旗河、张甸支河、龙叉港、黄村河、葛港河、新洪河、运粮河、大伦河、红桥河、白米河、小港河、乐园河、许庄河、中心港、蔡圩河、文胜河,规划河道总长209.7千米;
(三)三级河道有68条,分别为幸福河、仲院河、丰产河、大寨河、跃进河、老生产河、红旗河(姜堰)、运东河、李秀河、张东河、葛庄河、张白河、东林河、南中心河、王石河、北中心河、西港河、跃进河、时庄河、汤河、新河、胜利河、拜官河、军民河、叶溱河、四支河、许陆河、四横河、东姜溱河、潼头河、西冯大河、杨庄河、麒麟大河、龙江河、九里沟、罡宫河、北星河、社道河、盐河、大寨河(九龙)、七里桥河、九里桥河、茶庵桥河、前进河、大冯河、扬子港、向阳河、翻身河、老永丰河、赵泰支港北段、赵泰支港南段、双庆河、大寨河(苏陈)、翻身河、先锋河(含院庄引河)、罡门东大河(界河)、界沟河(界河)、北星河、五里河、孔庄河、穿心港(北)、穿心港(南)、马厂中沟、官沟中沟、同兴港、盘头中沟、王营中沟、周潘中沟,规划河道总长335.1千米;
(四)四级河道共542条,规划河道总长1194.6千米。
第十二条 水系总体布局。以现状水系格局为基础,从加强水系引排能力出发,结合引水调水、区域排涝、水环境改善、水文化水景观建设等功能要求,进一步拓展并完善市区骨干水系脉络,构建“两线分三区、八纵织八横”的水系总体布局。
(一)两线分三区:以老328国道和江平路控制线为北、南两条分界线,将规划范围分为里下河地区、通南高沙土区和通南沿江圩区等三个水系分区。
(二)八纵织八横:选取在防洪除涝、引水调水、航运交通、景观旅游等方面功能突出的河道,兼顾水系在平面空间上的相对均衡性,选择南北向和东西向各八条河道,形成八纵织八横的骨干河网布局。
1.八纵
(1)泰州引江河;
(2)卤汀河——南官河;
(3)泰东河——老东河——凤凰河——永丰河——周梓中沟——张马中沟——田河中沟——团结中沟;
(4)苏红河——苏陈河——红旗河——西干河——南干河——两泰官河;
(5)龙叉港——黄村河——葛港河;
(6)姜溱河——中干河;
(7)新洪河——朱家涵河——西姜黄河;
(8)红桥河——白米河——东姜黄河。
2.八横
(1)新通扬运河;
(2)老通扬运河;
(3)周山河;
(4)鸭子河;
(5)乐园河;
(6)许庄河;
(7)宣堡港;
(8)古马干河。
第三章 水域控制规划
第十三条 水域控制总体要求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本着尊重自然、兼顾历史的原则,对城市水面进行严格保护和恢复,协调滨河城市功能单元建设需要,使城市水面总体达到《城市水系规划规范》(GB50513—2009)提出的适宜水面率要求。
第十四条 河道间距控制
(一)建成区河道。根据《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姜堰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泰州市区排水工程专项规划(2012—2020)》等,泰州中心城区排水采用雨污分流制,建成区降水充分利用地形,就近排入附近水体。考虑雨水管网布置要求,河道间距一般在1.0千米左右。
(二)非建成区河道。规划范围内非建成区大多为农用地,种植各类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泰州作为重要的粮食生产基地,农田灌排要求较高。为提高引水排水效率,兼顾地块整平和开发利用需要,非建成区河道间距一般控制在1.5千米左右。其中里下河地区水网稠密,河道间距可基本维持现状;通南高沙土地区水网稍疏,土质砂性较重,河道易淤积失水,可适当加密河道间距。
(三)总体要求。规划3级及以上河道,河道位置较为固定,间距一般不再进行调整。规划4级河道不满足间距控制要求的,通过新开、沟通等措施,尽可能因地制宜调整河道间距。
第十五条 河口宽度控制
现状河道断面规模满足规划标准的,维持现状并不得缩减;确需调整和改变河道断面规模的,需确保等效过水断面及滞蓄容积满足规划要求,确保不削弱河道行洪、滞蓄能力,不减少整体水面积。
第十六条 水系连通控制。为进一步提高水系连通性,提高引水排水能力,规划新开、沟通、拓浚河道共83条,总长134.74千米。
(一)海陵区
1.七里桥河向南新开1.37千米至老通扬运河;
2.沟通周桥河等四级河道19条,共新开河道16.99千米。
(二)高港区
1.沿蔡圩中沟向东沟通沿线沟塘,东接张马中沟、徐庄中沟、利民中沟至两泰官河,共新开河道4.66千米;
2.沟通张马中沟、田河中沟、团结中沟一线,北接周梓中沟,南至文胜河,共新开河道2.00千米;
3.太平中沟向南新开2.70千米接范雅中沟;
4.吴楼中沟向北新开0.53千米至凤栖湖,向南新开0.77千米至凌家港;
5.沟通王港河等四级河道13条,共新开河道16.90千米。
(三)姜堰区
1.红旗河向南新开2.70千米至周山河;
2.西港河向北新开1.44千米至周山河,向南新开0.66千米至生产河;
3.老生产河向西新开3.50千米至东林河;
4.南中心河向东新开0.60千米至西姜黄河;
5.四支河向西新开2.90千米至马宁河;
6.葛庄河向南新开0.60千米至张白河;
7.北中心河向西新开2.40千米至葛港河;
8.沟通埂沟河等四级河道27条,共新开河道62.90千米。
(四)医药高新区
1.沟通河港引河、乐园河一线,新开河道3.25千米;
2.向阳河向东开4.42千米至老通扬运河;
3.小港河向东新开0.70千米至秧田河;
4.沟通西景河等四级河道5条,共新开河道3.70千米。
(五)农发区
1.东圩环圩河向西新开0.24千米至东圩纵二河、向东新开0.32千米至东圩纵四河;
2.东圩横三河新开1.00千米沟通东西段;
3.东圩河横四河向西新开0.45千米至东圩纵一河;
4.沟通秋雪湖景区至西圩纵二河,新开河道1.50千米。
第十七条 湖荡面积控制。为进一步提高城区水面率,满足城市滞蓄水面及清水活水需要,规划新建湖泊7座、扩容湖泊10座,新增湖泊面积约11350亩。
(一)新建湖泊。新建龙窝湖,面积2000亩;新建老通东湖,面积500亩;新建老通西湖,面积500亩;新建中心湖,面积800亩;新建太平湖,面积1200亩;新建梅花湖,面积1200亩;新建蒋东湖,面积1800亩。
(二)湖泊扩容。扩建龙溪港,面积由1600亩至2000亩;扩建北湖,面积由1200亩至1500亩;扩建西大泊,面积由230亩至500亩;扩建夏家汪,面积由480亩至500亩;扩建秋雪湖,面积由300亩至500亩;扩建龙凤湖,面积由160亩至500亩;扩建君越湖,面积由120亩至500亩;扩建天德湖,面积由400亩至600亩;扩建天禄湖,面积由500亩至1500亩;扩建凤栖湖,面积由700亩至1200亩。
第十八条 河道断面控制要求
(一)河底高程控制要求
1.一级河道中,是流域或区域性骨干河道的,河道标准按照流域或区域性水利规划要求控制;是重要景观河道的,按河道景观生态要求控制。
2.二~四级河底高程一般控制在:里下河地区-1.5~0.0米(新通扬以南河道可适当抬高),通南高沙土地区-0.5~0.0米,沿江圩区-1.0~0.0米。
(二)河道过水断面控制要求
1.新开、拓浚河道断面不得小于上下游河道断面;
2.需修建护岸的河段,河道两侧护岸的间距一般不小于梯形断面时相应最高水位时的水面宽度;
3.受城市开发建设等因素限制,拓宽河道确实有困难的,可采用矩形断面或等截面确定河口宽的办法,尽量不缩小河道断面尺寸;
4.在“八纵织八横”河道上建设跨河建筑物时,宜采用桥梁跨河型式,保持过水断面不小于河道断面并留有富余;
5.在“八纵织八横”以外的河道上修建跨河建筑物时,应优先采用桥梁跨河型式;如采用涵闸型式,应满足河道行洪和排涝要求,并确保工程运行和管理需要。
第十九条 适宜水面率控制。根据城市自然环境、经济社会发展趋势、水土资源量、现状及历史水面率等情况,结合超前性和可达性原则,综合确定规划范围内适宜水面率如下:
(一)总体水面率。不计长江水面的情况下,近期适宜水面率预达值为14.3%,远期适宜水面率预达值为14.9%;计算长江水面的情况下,近期适宜水面率预达值为15.5%,远期适宜水面率预达值为16.0%。
(二)分区远期水面率。里下河地区远期适宜水面率预达值为16.6%、通南高沙土地区远期适宜水面率预达值为13.1%、沿江圩区(不含长江)远期适宜水面率预达值为18.8%。
(三)中心城市和小城市远期水面率。中心城区西片远期规划水面率预达值为13.6%、中心城区东片远期规划水面率预达值为8.9%、溱潼镇远期规划水面率预达值为20.3%、蒋垛镇远期规划水面率预达值为7.5%。
第四章 河湖管理规划
第二十条 河湖空间管控范围。根据《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湖泊保护规划》《泰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要求,确定河湖管理范围。
(一)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青坎(含林带)、迎水坡、两岸堤防及护堤地(背水坡堤脚线外不少于10米)。
(二)无堤防的河道,市、市(区)级河道管理范围为河道及两侧河口线外不少于10米,乡镇级河道管理范围为河道及两侧河口线外不少于5米,村庄河道管理范围为河道及两侧河口线外不少于3米。
(三)里下河湖泊管理范围按省水利厅勘定的界线确定。
第二十一条 河湖管理控制要求
(一)禁止事项
1.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以下事项:损毁闸坝、泵站、护岸、排水渠系等河道工程及机电设备、水文水质监测和测量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坑、埋葬、建窑等行为;在行洪、排涝、送水河道内种植高杆植物和设施影响行水的建筑物、障碍物、鱼罾鱼簖堆放、倾倒或掩埋垃圾,向河道中倾倒泥土、排放泥浆;在河道内清洗装贮有毒有害的车辆、容器;盗伐、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其他对河道工程正常运行、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和水环境造成影响的活动。
2.在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擅自打井、钻探、爆破、开采地下水资源、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确需从事上述活动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3.禁止围湖造地,禁止在河道和湖泊内圈圩养殖。禁止擅自填堵河沟塘坝等水域。确需填堵的,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等效等量原则就近兴建替代工程或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禁止擅自填堵、占用或拆除河湖故道、旧堤和原有防洪工程设施。确需填堵、占用或拆除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开发利用管理
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和从事相关活动,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及设施,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取土、弃置砂石或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开发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建设单位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前,必须取得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涉及航道、渔港等工程的,还需经交通、农业等相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取水许可管理
规划范围内所有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农业抗旱、保障工程施工安全临时、消除对公共安全或利益危害等5类应急取水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四)排污口设置管理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文件进行审批。经批准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应当达标排放。
第二十二条 河长制管理要求
(一)严格水资源管理。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严格考核评估和监督,合理确定重大建设项目布局,严格水功能区管理监督,严格控制入河入湖排污总量。
(二)加强河湖资源保护。依法制定河湖保护管理规划,科学划定河湖功能区划。加强河湖岸线利用管控,强化岸线保护和集约节约利用。加强水域资源保护。开展湖泊渔业综合治理。严格河湖采砂管理,坚决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加大水生生物资源多样性保护和修复力度。
(三)推动河湖水污染防治。落实《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明确河湖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强化源头控制,坚持水陆兼治,统筹水上、岸上污染治理。
(四)开展水环境综合治理。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深入推进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加强河湖水环境综合整治,建立健全水环境风险预警机制。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开展干线航道洁化绿化美化行动。推进水美乡村、生态名城建设。
(五)实施河湖生态修复。强化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有序实施退圩退田退养还河还湖工程,大力推进河湖水系连通工程建设。科学调度管理河湖水量,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本流量。强化水林田湖系统治理,加强生态保护网建设,强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加强河湖湿地保护。
(六)推进河湖长效管护。明确河湖管护责任主体,落实管护机构、管护人员和管护经费,保障河湖工程安全。推动河湖空间动态监管,建立河湖网格化管理模式,强化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开展河长制信息平台建设,为河湖保护管理提供支撑。
(七)强化河湖执法监督。加强河湖管理执法能力建设,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定期会商、联合执法机制,推进流域综合执法和执法协作。强化执法巡查监管,建立案件通报制度,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对重大水事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严厉打击涉河涉湖违法犯罪活动。
(八)提升河湖综合功能。统筹推进河湖综合治理,保持河湖空间完整与功能完好。根据规划安排,推进流域性河湖防洪与跨流域调水工程建设;实施区域骨干河道综合治理,构建格局合理、功能完备、标准较高的区域骨干河网;推进河湖水系连通工程建设,改善水体流动条件;加固病险堤防、闸站,提高工程安全保障程度。
第二十三条 河湖精细化管理
(一)按照“一河一册”的原则,组织编制精细化管理工作指导手册,制订相应工作标准,统一各类资料的管理、制订、记载格式,逐步建立系统、全面、规范、量化的管理标准体系。
(二)推行流程化管理,加强过程控制。重点针对过程控制运用、过程检查、设备评级、过程观测、维修养护和经费管理等专项工作,编制相应的作业指导书,明确工作内容、标准要求、方法步骤、工作流程、注意事项、资料格式等。
(三)建立完善的目标管理考核制度、问题整改与反馈机制,形成常态化的工作业绩考评机制,落实奖惩激励措施。完善管理岗位设置,明确岗位工作职责、岗位工作标准和考核要求,将管理责任具体化。
第二十四条 河湖管理能力建设
(一)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要求,科学设置岗位;全面提升人才队伍水平,优化人才结构;建立健全教育培训体系,提高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加大人才培养资金投入,保障人才队伍建设。
(二)加强管理经费投入。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全面落实好公益性、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基本支出和维修养护经费,逐步加大水利工程管理经费的投入。鼓励符合条件的市、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间接融资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建设,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增加水利建设信贷资金,多渠道增加水利投入。
(三)改善管理技术和设备。改进完善水利工程的管理条件和设施,对水闸、泵站、堤防、河道等管理机构的管理条件和管理水平进行评估,按照适应现代化管理的要求,完善日常管理、巡查监测等相关管理设备、设施。
(四)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建设由骨干网、区镇网、部门网和接入网构成的水利信息网系统,并实现省、市、区及各部门之间的无缝对接;建立功能更全、整合更广的河湖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河湖管理信息化;建设以河湖基础信息管理、建设管理、运行管理、巡查、监管、考核、公众参与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管理平台。
第五章 水系治理规划
第二十五条 饮(备)用水源地保护
严格执行长江永安洲永正水源地、引江河、南官河、中干河等饮(备)用水源地的保护要求。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不得设置与供水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禁止设置油库;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和网箱养殖活动;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限制城镇和村庄建设。
第二十六条 地下水保护
全面推行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研究建立超采区地下水水位控制标准和管理措施,以地下水位控制作为地下水开采控制的依据。
加强地下水源涵养和保护,开展地下水超采区修复治理。建立健全地下水动态监测和监督管理体系,组织开展地下水调查评价,加大地下水保护力度。
第二十七条 水环境改善措施
加强污染源治理。建立“源头控制——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的全过程处理体制,严格杜绝污染物入河,提高污染源处置水平和技术,避免二次污染。
提高引水稀释能力。里下河地区通过自引自排,必要时通过自引抽排解决活水问题;通南地区以长江为补水水源,以自引为主,抽引为辅,同时利用泰州引江河、送水河、南官河、古马干河等引水口门对区域进行活水。
第二十八条 水生态修复措施
根据不同地形、水流特征,结合近年来河道生态修复的实践经验,采用原位湿地净化、生物活化微曝、复合型生态浮岛、推流曝气、植被缓冲带、生态护坡等多种措施,综合修复河道水生态系统,美化河道景观,提高河道水质,提升河道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多样性。
第二十九条 生态护坡建设。根据河道岸坡的水文、地质、水体流动、植被覆盖等情况,结合生态护岸建设的经济性与美观度,综合确定河道的具体断面形式。
(一)对于坡度缓或者腹地大的河段,考虑保持自然状态,配合多种类植物种植,形成错落有致的湿地景观,可采用植物入水驳岸。
(二)对于较陡的坡岸或冲蚀较严重的河段,可采用人工砌筑和自然生态相结合的驳岸形式。
(三)对于防洪要求较高、腹地较小的河段,在必须建造重力式挡土墙时,可采取台阶式分层驳岸型式。
(四)对于防洪和景观要求高的河段,可采用浆砌块石驳岸,但要注意和生态透水驳岸的组合运用。
(五)对于景观要求高、腹地大、坡岸缓的河段,可采用卵石滩驳岸。
第三十条 水景观建设布局。根据水系特点和城市功能区不同,通过“延、增、扩”等方式,形成“一轴两线四带八圈”的水景观空间格局,将全市孤立、分散的水景观尽可能地联结成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赋予水系更多的观赏功能。
(一)一轴。泰东河-老东河-凤凰河-永丰河-周梓中沟-张马中沟-团结中沟一线。即利用溱潼、凤凰河两大国家级水利风景区,南延北拓形成贯穿市区南北、横跨里下河通南两大水系的城市中心景观轴。
(二)两线。老通扬运河与周山河两条横跨城市中心的景观线,为连接原城市中心城区与姜堰中心城区的重要景观纽带。
(三)四带。指长江水生态保护带、泰州引江河清水带、南官河生态景观带、中干河人文景观带。
(四)八圈。指规划范围内面积较大的八个湖荡形成的水景观圈:凤城河、喜鹊湖、天德湖、凤栖湖、天禄湖、龙窝湖、秋雪湖、夏家汪。
第三十一条 水景观功能区划。根据各河湖的自然特征、地理区位、滨河空间利用情况等不同,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旅游规划等对滨河区域功能定位的要求,将规划水系分为六个功能区。
(一)绿色防护型景观功能区。主要位于工业比较集中、污染排放较为严重的工业区,水景观功能以河岸绿化为基础,突出生态与环境保护。规划以九里桥河、周山河、西干河(先锋河)、鸭子河、乐园河、许庄河(起凤河)、南干河、两泰官河、赵泰支港、宣堡港等作为示范河道建设。
(二)生活休憩型景观功能区。主要位于人们生活聚居的住宅区附近,水景观功能以观赏、娱乐和养生为主,且以有一定的空间建设健身平台为佳。规划以老东河、大寨河(海陵)、扬子港、翻身河、凤凰河、小港河、秧田河、大寨河(高港)、永丰河、前进河、界牌中沟、周梓中沟、太平中沟、张马中沟、利民中沟、范雅中沟、古马干河等作为示范河道建设。
(三)商务休闲型景观功能区。主要位于商业发达、商业设施齐全的商业区和中心商务区,水景观功能以休闲、娱乐和服务为主,定位为商务休闲型景观功能区。规划以凤城河、向阳河、蔡圩中沟等作为示范河道建设。
(四)旅游观赏型景观功能区。主要位于区域内自然景观、人文景物较为集中的风景区,水景观功能以旅游、观光游览和休闲度假为主,定位为旅游观赏型景观功能区。规划以泰州引江河、新通扬运河,以及凤凰湖生态旅游区、现代农业示范园区、高港农业生态园等范围内的河道作为示范建设。
(五)自然原生型景观功能区。主要位于郊区等其他开发程度相对较低的区域,水景观功能将结合当地的自然风光特色,以原生态、自然、旅游为主。规划以里下河湿地保护区内河道进行示范建设。
(六)历史文化型景观功能区。主要位于城市现存的历史遗址区域,水景观功能以挖掘历史文化内涵、重现历史文化景观为主。以南官河、老通扬运河、草河、稻河、文胜河、凤城河、西市河、东市河、玉带河、渔行水村及长江大桥东西两侧沿江段作为示范河道建设。
第三十二条 水景观建设要求
(一)水景观工程的布置应该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对各区域功能的划分情况,因地制宜布置水景观工程的主题和特色。
(二)水景观工程的设计要注重保持和恢复水系的自然形态,要因地制宜结合地方特色。避免水系的渠道化和硬质化,避免建成整齐划一、千篇一律的水景观。
(三)水景观绿化工程要引入其它物种的时候,应该尽量利用乡土物种,减少引进名贵植物数量,避免园林化倾向。
第三十三条 水文化建设框架。重点建设“四带四圈”共八个现代水文化建设区。
(一)四带。引江河现代水文化带、周山河人文水文化带、南官河历史水文化带、中干河——西姜黄河人文水文化带。
(二)四圈。凤城河水文化宣传圈、溱潼水文化展示圈、天禄湖水文化交流圈、凤栖湖水文化教育圈。
第三十四条 水文化建设要求
(一)水文化工程建设应该突出水利和文化主题,要结合其他工程与建筑物统筹考虑,在有限的区域内适当建设,不宜效仿其他景观建设工程进行过度园林化设计。
(二)水文化工程建设要结合水景观功能区划及定位,对于历史水文化遗产,应该重点加强保护与宣传。
(三)应努力发掘新的文化观念,开创新的文化形式,运用新的文化技术,因地制宜、有所创新地开展现代水文化工程建设,避免千篇一律的程序化设计。
第六章 规划实施意见
第三十五条 水系治理是一项系统性、专业性、持续性的工程,需建立全市统筹、部门联动、分级负责、长期推进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确保取得实效。
第三十六条 切实加强长效管理在水系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严格按照“河长制”工作的相关要求,落实河道长效管理的各项措施,确保治理成效。
第三十七条 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建议下一阶段细化河道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开发边界等参数,与城市交通、城建、文旅等其他功能边界协调统一,优化水系空间布局,提高水系治理和保护能力。
第三十八条 重视宣传引导,运用群众喜闻乐见、当下流行的方式,宣传水系治理与保护的经验和做法,增强公众对水系保护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水系、保护水系的良好氛围。
第七章 规划实施效果评价
第三十九条 综合效益评价
规划工程的实施,可明显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完善城市生态功能、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社会影响,其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显着的。
第四十条 环境影响评价
《规划》是今后一段时间内我市水系治理的指导性文件,规划工程对改善我市水生态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但规划工程在建设过程中也会带来局部性的短期不利影响,给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一些不利,需精心组织实施、优化补偿措施,确保不利影响降至最低。
第四十一条 环境缓解和补偿措施。通过环境缓解和补偿措施,可将不利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
(一)坚持科学发展。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利益,推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保护生态环境。
(二)落实环保政策。严格执行“三同时”管理制度,严格工程建设和环境监管,积极采用自然生态的措施实施水系治理工程。
(三)加强监测保护。对规划实施可能影响的重要生态环境保护区要加强监测和保护,及时掌握环境变化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影响重要生态环境保护区的规划项目,应优化项目布局和选址,依法落实保护要求。
(四)强化风险管理。针对可能发生的重大环境风险问题,要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和风险应急管理措施。
第八章 工程建设规划
第四十二条 工程建设总体要求
(一)根据规划总体原则,考虑水系的功能、定位、位置及重要程度等,结合城市防洪排涝、生态景观规划、城市绿地规划、交通航运规划等,统筹实施。
(二)担负重要防洪任务的河流必须首先满足行洪安全要求,合理设计河道断面、护坡护岸形式,同时考虑与水环境保护、水景观建设和水文化打造等要求的协调,实现城市水系良性循环。
(三)规划工程分为河道疏连工程、湖泊扩容工程、生态护岸工程、水景观提升工程、水文化打造工程、信息化系统工程等六大类。
第四十三条 河道疏连工程。新开和沟通河道135千米,疏浚河道2040千米。
第四十四条 湖泊扩容工程。新建湖泊7座,扩建湖泊10座。
第四十五条 生态护岸工程。新建和加固生态护岸2194千米,新建和改造绿化岸坡2080万平方米。
第四十六条 水景观提升工程。建设“一轴两线四带八圈”水景观工程。
第四十七条 水文化提升工程。建设“四带四圈”水文化工程。
第四十八条 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共享平台、应用系统和决策调度系统工程。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