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出台最新修订的《泰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相比原《办法》,有三点变化:
一是提高了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征收住宅房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计算(原标准为1000元)。
二是提高了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第一奖励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和房屋合法建筑面积500元/平方米(原标准为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而第二奖励时段则分别是3%和300元/平方米(原标准为200元/平方米)的标准。
三是提高了最低补偿标准。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评估价值低于21万元的,按2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偿(原标准为13万元);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55平方米的标准指定安置一套住房,55平方米不结算差价,超过55平方米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各区政府规定的价格标准结算房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