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泰州市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服务能力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州市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服务能力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增加社会救助服务能力,守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民政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意见》(民发〔2017〕153号),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编办、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苏民助〔2018〕1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社会救助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交由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 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坚持下列原则:
(一)政府主导原则,发挥政府在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中的组织领导、制度设计、财政保障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绩效评估和全过程监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提升社会救助服务成效;
(二)市场导向原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将市场机制引入社会救助服务供给,构建公开、公平、高效的救助服务供给体系,推进简政放权、政事分开和管办分离;
(三)质量为本原则,把服务质量放在重要位置,建立科学的质量评价机制,避免因单纯追求“价低者得”而损害服务质量,确保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好、更高质量的救助服务;
(四)便民惠民原则,立足满足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基本需求,综合利用社会资源,增进部门协同,优化救助程序,方便困难群众,打通民生保障“最后一公里”,使各项惠民救助政策走到群众身边。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医药高新区管委会是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以下统称“购买主体”),民政部门是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的主体(以下统称“实施主体”)。
第五条 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以下统称“承接主体”)主要包括:
(一)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
(二)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划入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法人;
(三)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对于现阶段市场能够提供但无法形成有效竞争的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可以采取大额项目分包、新增项目另授等措施,有针对性地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为政府购买服务培育多元承接主体,促进建立良性的市场竞争关系。
第六条 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六)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通过年检或者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购买主体根据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购买主体应当保障各类承接主体平等竞争,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化歧视。
第三章 购买内容和购买流程
第八条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社会救助服务主要包括事务性工作和服务性工作两类(具体项目详见附件):
(一)事务性工作,主要包括基层经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服务时的对象排查、家境调查、救助对象自理能力评估、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财产公证、绩效评价、救助信息管理和核对系统运维、课题研究、救助对象信息采集、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等工作;
(二)服务性工作,主要包括对社会救助对象开展的照料护理、康复训练、送医陪护、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跟踪巡防等服务。
依法应当由政府直接承担的行政管理性事务,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救助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防止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虚化和公共资源闲置。
第九条 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编制购买计划:实施主体根据本级政府工作部署、部门预算安排、本单位工作实际等情况,合理确定购买项目,将社会救助服务纳入财政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年度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项目预算计划,明确具体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标准和相关要求,与部门预算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二)公布购买信息: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项目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项目的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信息;
(三)确定承接主体: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采购限额以下的,根据采购单位制定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自行组织采购;
(四)签订购买合同:承接主体确定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与所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和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实施主体应当将购买合同在政府采购交易系统内及政府采购网上公示,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五)督促合同履行:实施主体应当加强购买项目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项目的实施进度,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协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
(六)购买项目验收: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社会救助服务事项后,实施主体应当及时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完毕应当将验收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按照约定向承接主体支付服务费用。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十条 购买主体应当充分发挥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结合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安排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支出。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从市、市(区)既有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者社会救助资金等预算中统筹安排,按照不低于上年度民政社会救助资金的2%标准确定。
按照前款规定安排的购买社会救助服务费用不足的,由市(区)财政予以安排。
本条第一款所称民政社会救助资金,是指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与临时救助资金之和。
第十二条 购买主体应当严格资金管理,根据实际需要,逐步加大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资金投入力度,扩大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范围。
第十三条 实施主体应当依法公开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加强购买服务项目全过程监管,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承接主体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第十四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建立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台账,主动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五章 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
第十五条 推动跨部门救助事项的业务协同,依托现有政务大厅,在乡镇(街道)层面普遍设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或者结合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转办(介)社会救助申请事项,建立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理等制度,不断优化工作流程,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救助服务事项、服务范围、对象数量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市(区)、乡镇(街道)两级开展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所需工作人员,科学整合市(区)、乡镇(街道)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并按照下列标准合理配备乡镇(街道)民政工作管理服务人员:
(一)人口不足5万人的乡镇(街道),民政管理服务人员不少于3名;
(二)人口超过5万人的乡镇(街道),民政管理服务人员不少于4名。
按前款规定,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不足的,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予以解决。鼓励社会力量承担相关工作,由其向市(区)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或者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派遣工作人员。被派遣人员原则上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优先考虑具有社会工作教育背景或者取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人员。
第十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困难排查、发现报告,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公示监督,救助对象动态管理、信息报送,救助政策咨询、宣传引导等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切实增强村(居)民委员会社会救助协理能力,所需费用在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经费中列支:
(一)建立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的聘任条件由所在市(区)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可以在村(居)民委员会中聘请一名委员兼任,也可以聘请专人担任;
(二)将社会救助协理工作纳入网格化社会治理,将村(居)民委员会社会救助协理工作纳入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完善网格职责清单,实行费随事转;
(三)培育社区互助型社会组织,充分发挥老干部、老教师、老党员、老战士、老模范等乡贤作用,成立社会救助互助会,以村(社区)为单位开展社会救助服务,市(区)民政部门根据工作量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八条 加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依托政府统一的政务网络和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加快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用共享。加快推进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提高救助审批部门甄别核实申请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的能力。各市(区)民政部门应当确保救助信息更新及时准确。
第十九条 市、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教材开发和日常业务培训,采取政策解读、专家授课、经验介绍、案例分析、互动参与等形式,切实增强基层工作人员对社会救助政策的理解和把握,培养社会救助骨干人才。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泰州市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目录
附件
泰州市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目录
工作类别 | 项 目 | 服务对象 |
事务性工作 | 社会救助申请对象排查 | 低保、特困、临时救助(因病、因灾、因祸急难救助对象)、低保边缘人群(支出型贫困对象)等 |
社会救助对象家境调查 | ||
社会救助对象自理能力评估 | ||
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 ||
社会救助对象财产公证 | ||
社会救助绩效评价 | 民政部门 | |
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和核对系统运营维护 | ||
社会救助课题研究 | ||
社会救助对象信息采集录入 | ||
社会救助政策宣传 | 经办人员、困难群众 | |
社会救助业务培训 | 经办人员 | |
服务性工作 | 社会救助对象社会融入 | 低保、特困、临时救助(因病、因灾、因祸急难救助对象)、低保边缘人群(支出型贫困对象)等 |
社会救助对象能力提升 | ||
社会救助对象心理疏导 | ||
社会救助对象关爱互助 | ||
社会救助资源链接 | ||
社会救助对象照料护理 | 特困人员 | |
社会救助对象康复训练 | 低保家庭中残疾人 | |
社会救助对象送医陪护 | 特殊困难的救助对象 | |
支出型贫困家庭跟踪巡访 | 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家庭、重病患者家庭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