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严格落实企业环境治理主体责任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严格落实企业环境治理主体责任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的意见
随着“专家治厂、科学治污”活动的深入开展,企业环保意识不断增强,企业环境管理水平也得到了逐步提高。但是,一些企业环境治理主体责任不落实、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基础工作不扎实、污染治理设施不配套且运行不到位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为严格落实企业环境治理主体责任,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绿色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泰发〔2018〕16号)和市政府《关于推行“专家治厂、科学治污”的指导意见》(泰政发〔2018〕51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指导和督促企业完善环境治理责任体系,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加大环境污染治理投入,强化教育培训,不断增强企业环境责任意识,规范企业环境行为,提高企业环境管理的专业性、科学性、规范性,切实落实企业环境治理主体责任。
二、主要目标
从2019年起,用两年左右的时间,推动全市所有排污企业完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规范污染治理行为,建立健全环境管理技术档案,落实环境管理机构和人员,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增强企业环境保护守法意识,提升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水平,实现企业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完善企业环境保护责任体系
(一)落实企业实际控制人环境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企业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对企业的生态环境保护负第一责任,在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保障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在总量范围内达标排放、规范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杜绝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接受执法检查等方面履行企业领导责任。
(二)明确企业各级环境管理人员的责任。企业分管环境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协助第一责任人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职责,其他各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环境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及其人员对企业的环境管理工作实施综合管理,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环境管理工作负责。
(三)构建分层分级的企业环境管理责任体系。企业环境管理责任体系应当涵盖各部门、各层级和各生产环节,明确有关协作、合作部门责任,企业内部签订环境保护责任书。明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将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责任逐一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一个人,构建形成厂部、车间、生产班组三级环境管理网格体系。做好相关部门和各个环节之间环境管理责任的衔接,确保责任无盲区、管理无死角。
四、健全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一)加强环境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持续深化“专家治厂、科学治污”,建立环境管理人员培训制度。加大企业环保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分层分类对企业人员进行环保业务培训,全面提升企业人员的环保素质、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业务能力,重点培养中高端环保技术人才。定期组织学习环境保护的新政策、污染防治的新技术及环境应急处置新方法等。
(二)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标准化水平。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台账制度。企业环境管理档案应当分类按年装订,资料台帐整齐,管理规范,排污许可证齐全,自行监测记录连续完整,指标符合环境管理要求,能反映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全面情况。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各项制度应当作为企业基本管理制度,纳入环境保护管理档案,在日常生产中落实到位。各项环境管理制度、考核机制统一上墙公示。重点排污企业应当作出环保信用承诺,签署环保信用承诺书,积极主动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三)加强企业环境管理信息公开。建立环保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发布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全市重点排污企业主动及时公开企业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情况等信息。积极推行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建立和完善企业与生态环境部门的沟通协调制度。进一步健全企业环境保护信用体系,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政府和金融机构信用信息平台,使环境守信企业在市场准入、公共服务、贷款授信等方面得到更多优惠和便利,让失信企业受到多重限制和惩戒;培育环保信用评级社会机构,逐步实现信用评级由生态环境部门主导到向社会机构主导的转变。
(四)完善企业清洁生产管理制度。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实施清洁生产,使用清洁能源,倡导水资源循环利用和废物交换利用,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从源头开始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加快现有企业清洁能源替代步伐,重点行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五、规范企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
(一)加大企业环境治理设施投入。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环保设施投入,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环境安全的工艺、设备,提高环境安全保障水平;严防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造成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确保污染防治、生态保护、风险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强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管理。企业应当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并与主管部门联网,确保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对自动监测设备的运维和管理负主体责任,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长江沿线所有化工生产企业、化工仓储、化工码头及长江干流缓冲区2公里内的工业排污企业安装整合视频监控设施并与主管部门联网。全面推广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实现污染治理设施用电实时监控,提升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规范运行水平。开展企业水平衡测试,全面掌握取水、用水、耗水、排水数量,全过程监控排放去向,杜绝偷排等违法行为,保障水环境安全。
(三)完善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制度。企业在厂区显着位置设置环境保护公示牌。建立污染治理设施各工段功能卡,在设施现场上墙公示,自动监控室、废水废气排放口等按规定格式设置标识牌。建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评估制度,确保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治理设施的技术参数指标、处理污染物所需要的工艺、配备的药剂物品种类及使用量、设施运行操作规程应当按照规定格式上墙公示。运行记录真实反映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企业按照规范要求及内容填写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账。污染治理设施应当定期维护并进行登记,出现故障时应当及时排除,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按照统一规范要求填写日常巡查记录,全面、真实反映巡查情况,及时纠正巡查中发现的问题。
(四)加强环境应急管理。认真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开展环境风险评估、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及时编制、修订、报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和演练。较大及以上等级环境风险企业应当开展环境安全达标建设及“八查八改”工作。建设事故应急池、清污分流、雨污切换、总排口闸阀,地面防渗等设施。加强应急物资管理,足额储备各类应急物资。
各地、市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督促企业切实履行环境治理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提升区域环境质量,确保环境保护各项规定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