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州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推进泰州中心城市建设,不断完善城市功能,全力打造江苏高质量发展中部支点城市,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8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19〕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含建制镇)各类建设项目配套费的征收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105元/平方米的标准征收,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面积为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按照规定减免配套费:
(一)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建设项目,全额免收;
(二)国防军事设施项目,全额免收;
(三)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项目,全额免收。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项目,减半征收;
(四)义务教育学校的建设项目,全额免收;
(五)独立建设的公办幼儿园建设项目,全额免收;
(六)经批准属环境污染搬迁项目的原建筑面积部分,全额免收;
(七)市政公用、城市绿化建设项目,全额免收;
(八)工业项目,全额免收;
(九)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全额免收;
(十)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文件规定或者市政府专项批准可以减免的其他建设项目,按照规定减免。
根据前款规定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变更,不符合减免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补缴配套费。
第五条 项目建设主体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持下列材料到负责征收的部门缴纳配套费:
(一)项目立项手续;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市、区按照下列规定权限实施配套费征收:
(一)市立项的项目由市住建部门负责征收;
(二)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医药高新区立项的项目,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确定的部门负责征收。
第七条 配套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城市道路、桥隧、给排水、园林绿化、道路照明等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及政府批准的其他用途。住建部门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本级配套费年度使用计划并报本级政府批准,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00〕22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生效之日前配套费已缴纳的建设项目,仍按照泰政发〔2000〕22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