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科技创新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州市科技创新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市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自主创新,推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升创新能力和产业链水平,以科技创新催生新发展动能,为推进产业强市、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市科技创新奖,奖励在科技领域进行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及在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创造显着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三条 市科技创新奖设一、二、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一等奖每届不超过5项,每项完成人员不超过9人;二等奖每届不超过15项,每项完成人员不超过7人;三等奖每届不超过30项,每项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上述各类奖项无符合条件的,可以空缺。
第四条 市科技创新奖的评审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泰州市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科技局局长任副主任,市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市科技创新奖的评审工作;
(二)颁布市科技创新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和工作程序;
(三)审定市科技创新奖的评审规则和评审结果;
(四)提请市政府批准市科技创新奖;
(五)研究解决市科技创新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市科技创新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申报市科技创新奖的项目,应当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的成果,或者本市单位和个人为第一完成单位(人)的合作研究开发成果。
第八条 申报市科技创新奖的科技创新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技术发明、技术开发、社会公益、重大工程中,取得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上的重要创新,在项目申报两年前完成主要技术应用并且经济社会效益显着、为泰州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二)聚焦重大产业科技创新需求,围绕我市先进制造业体系建设,自主创新成果提供的核心知识产权必须已授权;
(三)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对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有重大科学性发现,提供的代表性论文论着应当公开发表两年以上;
(四)实施医疗卫生、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公益类社会公共事业项目中取得重大发现、重要理论突破或者重要方法创新,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且研究成果具有明确的应用前景,对提高泰州科技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第九条 申报市科技创新奖的项目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者完成单位、完成人员有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前不得参加评审。
第十条 同一技术内容不得重复申报市科技创新奖,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各类市级科技奖励,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市科技创新奖。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市科技创新奖评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通知。由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相关网站、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二)提交申报。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单位和个人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报各市(区)科技局(医药高新区科教局)或者其他经市科技局认可的单位审核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报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三)资格审查。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确定通过审查的项目名单和专业分类;
(四)专家评审。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按照项目专业分类,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专家组成专业评审组进行评审;
(五)结果核实。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审意见,对推荐拟获奖项目进行核实,提出拟获奖项目候选名单,报市评审委员会;
(六)综合评价。市评审委员会根据初评及公示结果,对专业评审组推荐拟获奖项目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审定结果,确定拟奖励名单和奖励等级;
(七)审议公示。审定结果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其他主要媒体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八)批准公布。综合评价结果公示及异议处理结束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市科技创新奖由市政府颁发。
企业获奖项目,根据《泰州市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办法》(泰政发〔2020〕15号)计算积分,按照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非企业获奖项目,一等奖每项奖金5万元,二等奖每项奖金3万元,三等奖每项奖金1万元,奖励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评审委员会委员、专业评审组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与市科技创新奖参评项目或者项目完成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市评审委员会及专业评审组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情况及相关内容依法严格保守秘密。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创新奖的,视情况采取撤销奖励、追回奖金等措施予以处理,并将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组织或者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取消评审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