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昨天召开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泰州市职工医保补充保险试点方案》正式出台。7月1日起,市区将先行实施职工医保补充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对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住院产生的政策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支付。
3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全面建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
近年来,我市职工医保待遇逐步提升,参保人员看病就医负担不断减轻,但随着疾病谱的改变和医疗技术的发展,医疗费用呈增长趋势,2019年我市参保人员住院政策范围内医保基金平均支付比例为84%,个人仍需承担部分费用。
市医疗保障局副局长张国祥表示,职工医保补充保险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一种补充保险,这是我市在巩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已取得的重要成果的基础上,着眼于群众医疗保障这一重要民生问题的一次制度创新,有利于进一步减轻参保职工医疗费用负担,促进医疗保障事业公平可持续发展。
据了解,职工医保补充保险今年先行在市区(含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医药高新区)试点实施,市区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均应当按照本方案参加补充保险,2021年全市全面实施。
补充保险以个人缴费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划拨的方式共同筹集资金,筹资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120元,其中,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缴纳60元/人,职工医保大病统筹基金(含累计结余)划拨60元/人。
参保人员缴纳的补充保险费用,由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7月份从参保人员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中一次性全额扣缴,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每年7月底前一次性缴纳;大病统筹基金(含历年结余)7月底前按照标准划拨至补充保险账户。
“采取这一做法,既体现了个人缴费义务,又不会加重个人负担”,张国祥介绍,补充医疗保险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的补充与延伸,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进一步优化个人账户功能,促进医疗保障资源合理配置,契合当前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方向。
参保人员按时足额缴纳补充保险费用后,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使用政策范围之外的医疗必需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等的费用,由补充保险基金支付40%,在一个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补充保险支付给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8万元。
异地安置、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的参保人员,按照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到外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本方案规定的医疗费用,待遇与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相同;其余参保人员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报销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
新参加职工医保或续保的人员,补充保险待遇与职工医保待遇同步享受。参保人员因停保、退保或者其它原因停止医疗保险关系、停止享受职工医保统筹待遇的,补充保险待遇同步停止,当年缴纳的补充保险费不予退还。职工医保统筹待遇恢复的,补充保险待遇同步恢复。
“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比,职工补充医保重点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外难以解决的临床必需、疗效精准的贵重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张国祥表示,补充保险的建立实施将有效解决职工有病不敢医、有药不敢用的切肤之痛,有利于缓解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就医压力,帮助其提高生活、生存质量。
值得一提的是,补充保险并不是所有医保政策范围外的费用都予以保障,一些为满足参保人员某些特定需求而并非医疗必需的项目费用不纳入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