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我市举行《泰州市河长制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我市河长制工作实现了从“有章可循”到“有法可依”的跨越。
市河长办常务副主任、水利局局长葛志晖介绍,2017年以来,我市在省内率先全面推行河长制,推进河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市各级河湖的面貌不断改善、人民群众的幸福感明显增强。但仍然存在基层河长履职成效不明显、河道管护不到位、污染物违法违规入河等问题,制约河长制工作向纵深推进。制定《河长制工作条例》,以法治的刚性弥补制度的弹性,可以在法制层面进一步固化河长制工作成果。
《条例》共五章三十三条,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立足点,加强制度设计,彰显示范引领,特色亮点颇多。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钱刚介绍,河湖治理管护涉及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条例》坚持整体考量,细化各方职责。《条例》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明确了市、县、乡级总河长和市、县、乡、村四级河长的工作职责。
注重系统思维,优化工作机制。《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要求,市河长制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完善河长制信息化系统,实行河湖治理管护信息共享,为实施河长制工作以及相关行政管理提供信息化服务。该要求打破了部门和区域藩篱,避免“各人自扫门前雪”,实现上下联动、联合作战,形成“握指成拳”的工作合力。
河长制有成效、见长效,关键要靠一套高效完备的工作机制。《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河湖治理管护工作”,进一步推动河长制工作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此外,第三十条规定了“市、县级市(区)河长制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完善河长制工作考核制度,根据河湖重要程度、治理管护难度等,实行差异化考核评价”,以此来增强河长制工作的刚性约束。
公众参与是做好河长制工作的重要环节。充分发挥和调动群众力量,让群众成为河湖治理管护的监督者,成为《条例》的一大特色。《条例》第二十条提出,“各级河长巡查责任河湖可以采取联合巡河、智能巡河等方式开展,并听取河湖沿岸村(居)民意见,如实记录巡查情况”;第二十二条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湖的义务,有权对河湖治理管护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据介绍,《条例》制定前期,有关方面广泛征求意见,做到开门立法,围绕各方提出的200多条修改意见,进行了12轮全面修改。
全面推行河长制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有效破解治水难题,保障国家水安全的重要制度创新。葛志晖表示,下一步,市河长办将进一步夯实《条例》实施基础,推动实现责任更实、内容更细、协同更强;进一步浓厚实施氛围,进行全方位、多渠道、多角度的集中宣传;进一步落实实施要求,开展《条例》执法检查,查问题、找短板、促提升,确保《条例》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