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凤城英才计划”教育人才引进培育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州市“凤城英才计划”教育人才引进培育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加强教育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共泰州市委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教育优先优质发展的意见》(泰委〔2021〕2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办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公办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包括教育教学研究机构、教师发展机构、教育信息化机构等)人才引进、培育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市(区)成立教育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其教育部门。
第二章 人才分类
第四条 根据教育行业特点和我市教育现状,教育人才分为领军人才、紧缺人才、骨干人才、优秀毕业生四类。
第五条 领军人才分为以下四个层次:
(一)第一层次主要包括: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教育部最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培养对象,省级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第一层次培养对象等;
(二)第二层次主要包括: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教育系统最高层次培养对象,省级以上名师工作室(或者同等级别)领衔者,省级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第二层次培养对象等;
(三)第三层次主要包括:省特级教师,省教学名师等;
(四)第四层次主要包括:设区市级名教师(校长)、特级教师(校长、班主任),设区市级以上名师工作室(或者同等级别)领衔者,设区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第三层次培养对象等。
第六条 紧缺人才是指根据教育发展需求,急需引进的学科类、管理类人才或者具有某方面特殊才能的专业技术人员(如学科奥赛教练、职业技能大赛金牌教练等)。
第七条 骨干人才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省特级教师后备人才;
(二)市级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教坛新秀;
(三)市(区)级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教坛新秀。
第八条 优秀毕业生是指引进的研究生,且从本科阶段起均为“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毕业。
第三章 人才引进
第九条 引进的第一、二层次领军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第三层次领军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第四层次领军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引进的紧缺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第十条 根据教育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由用人单位提出人才引进计划,经所属教育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才办备案。引进教育人才的程序一般为发布信息、本人申报、单位推荐、资格审查、招聘考试、专家评议、审批公示等。
第十一条 从泰州市外引进的教育人才,按照下列规定发放相应的“购房券”。
(一)领军人才:第一层次每人发放60—100万元“购房券”,第二层次每人发放40万元“购房券”,第三层次每人发放30万元“购房券”,第四层次每人发放20万元“购房券”;
(二)紧缺人才:根据教育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评审确定的结果,发放10—60万元“购房券”;
(三)优秀毕业生:硕士研究生每人发放14万元“购房券”,博士研究生每人发放20万元“购房券”。
第十二条 对引进的领军人才、紧缺人才和优秀毕业生,还可以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的方式确定协议年薪制,协议年薪30—50万元。具体方案由用人单位提出,报教育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第十三条 为引进的各类教育人才设立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实行“专岗专用、人退岗收”。
第四章 人才培育
第十四条 在全市中小学教师中培育一批精于教学、善于管理、专于研究、勤于指导的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力的教育人才。
第十五条 建立泰州市教坛新秀、泰州市教学能手、泰州市学科带头人、泰州市特级教师(校长、班主任) 选拔和培养机制,每两年培育泰州市教坛新秀500人、泰州市教学能手300人、泰州市学科带头人200人、泰州市特级教师(校长、班主任)50人。
第十六条 分层分级培训,实行任务式培养、动态化管理。泰州市特级教师(校长、班主任)、省特级教师后备人才、市级学科带头人等的培养培训以市教育部门为主;其他市、市(区)级教育人才的培养培训以市(区)教育部门为主。
第十七条 建立市、市(区)级名师工作室,探索和研究教育教学改革中的重大课题和热点、难点问题,带动青年教师专业成长。
市级名师工作室分为学科类和管理类,三年为一个周期,各工作室由领衔人及工作室成员组成。
第十八条 根据实际需求,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可以返聘65周岁以下的退休教育人才(校长、教师和教研员等),加强教育教学管理,开展以课堂教学为主的讲学和教研等活动,指导、培育优秀年轻教育人才成长,提升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水平。
第五章 考核奖励
第十九条 对获得相应荣誉称号的教育人才,经考核认定后,按照年度发放人才奖励:
(一)领军人才:第一层次每人每年8万元,第二层次每人每年6万元,第三层次每人每年5万元,第四层次每人每年2万元;
(二)紧缺人才:对应人才类别,按照考核结果奖励;
(三)优秀毕业生: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1万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2万元。
第二十条 对骨干人才,在培养周期内经考核按照下列规定发放人才奖励:
(一)省特级教师后备人才每人每年8000元,市级学科带头人每人每年6000元、教学能手每人每年4000元、教坛新秀每人每年2000元;
(二)市(区)级学科带头人每人每年4000元、教学能手每人每年2000元、教坛新秀每人每年1000元。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教育教学相关奖项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获得国家和省级教学成果奖、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的,获奖当年按照1:1标准给予配套奖励;
(二)获得泰州市级教学成果奖、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一等奖的奖励8000元,二等奖的奖励6000元;
(三)获得省、市级教学基本功奖的,省级一等奖8000元、二等奖6000元,市级一等奖6000元、二等奖4000元。
第二十二条 市级名师工作室每年安排3万元以上专项经费,其中15%为领衔人指导费,其余部分用于工作室购买图书资料、聘请专家、组织活动等。
第二十三条 退休返聘的教育人才(校长、教师和教研员等),根据工作岗位和工作量大小,确定相关待遇,待遇标准参照同层次、同岗位在职人员收入水平考核发放;特别优秀的可以“一人一策”。
前款规定的教育人才待遇由教育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评审认定,所属教育部门考核。
第二十四条 各类教育人才考核奖励发放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各类教育人才对照考核标准进行自评,报所在单位初审;
(二)教育人才所在单位将通过初审的相关材料报所属教育部门集中考核;
(三)教育部门将考核结果报同级人才办备案;
(四)用人单位按照人才办确认的备案结果发放考核奖励。
一次性奖励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由获奖者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初审,经所属教育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才办备案。
名师工作室考核由所属教育部门负责实施,考核结果报同级人才办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资金在市、市(区)人才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引进人才“购房券”和一次性奖励按照就高标准执行,同一项目不重复奖补;人才奖励按照所申请人才类别考核奖励,每人限报一项。
第六章 人才管理
第二十六条 教育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会议制度,适时研究解决人才引进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党委组织部门负责教育人才工作的协调指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教育人才薪资标准的审核和岗位设置,财政部门负责教育人才所需经费保障,教育部门负责教育人才引进培育管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教育部门加强教育人才建设工作的规划和指导,建立健全信息数据库,完善工作激励机制,强化绩效考核和动态管理。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大力宣传人才引育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目标任务,充分展示教育人才引育成果,在全社会营造尊重人才、人尽其才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作为人才引进培育管理的主体,应当认真做好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搭建发展平台,落实配套政策,对各类教育人才严格实行目标管理。
各类人才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取消其相应经费补贴和人才奖励,直至解除聘用合同,并按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一)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严重不足的;
(二)未能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既定工作目标任务的;
(三)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或者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
(五)违反师德师风规范或者违法、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当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制定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