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级机关物业服务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mobile99365365_365bet正网注册_best365彩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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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级机关物业服务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01-08 16:17 浏览次数:
        • 文 号:泰政办发〔2022〕57号
        • 发文日期:2022-12-15

        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泰州市市级机关物业服务采购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州市市级机关物业服务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过“紧日子”要求,控制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降低机关运行成本,进一步规范市级机关物业服务采购工作,提高服务保障标准化、专业化和均衡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0号)等规定,结合市级机关物业服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机关物业服务采购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级机关,是指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党政机关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是指为保障机关正常运转提供的物业综合管理、卫生保洁服务、秩序维护及安防管理服务、设备设施维护管理等,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第三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市级机关物业服务采购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一)负责研究制定市级机关物业服务管理政策文件;

        (二)负责制定市级机关物业服务采购费用定额标准目录;

        (三)负责市级机关物业服务采购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依法处理市级机关物业服务采购违法行为。

        第四条  市级机关采购物业服务,应当遵循厉行节约、保障基本、质优价廉、务实高效的原则,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  市级机关采购的物业服务,应当属于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涉密政府采购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9〕39号)执行。

        第六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市级机关物业服务采购费用定额标准目录,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机关正常运行需要、办公楼(区)管理要求等情况,对费用定额标准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市级机关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市级机关物业服务采购费用定额标准目录采购物业服务;确因办公需要采购市级机关物业服务采购费用定额标准目录外物业服务的,应当向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确定。

        第八条  市级机关采购物业服务的,应当编制采购预算,报送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市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实施采购。

        第九条  市级机关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将物业服务合同报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物业服务转包给第三方。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以下事项:

        (一)物业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和质量标准;

        (二)物业服务的计价方式、价格和结算方式;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四)有关保密、安全、节能等管理要求;

        (五)其他依法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建立服务台账,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任务,保证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效果。

        第十一条  市级机关物业服务所需的保洁工具及耗材、保安装备及物业服务人员工作制服等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提供。

        第十二条  市级机关按照合同约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履约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协调解决服务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定期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支付物业服务费。

        第十三条  市级机关应当建立物业服务采购及管理台账,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开展绩效评价,合理高效使用财政资金。

        第十四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通过组织专项检查、市级机关互查等方式,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情况进行监督评价。监督评价结果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管理。

        第十五条  市级机关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学校、医院、公共场馆等相关单位物业服务费用定额标准根据实际另行确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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