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决策部署,自2021年7月1日起,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根据《泰州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泰政办发〔2020〕57号)和国家、省级划转文件规定,市税务局起草了《关于明确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现将《关于明确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大众意见建议,您可在2022年6月23日之前将意见或者建议通过邮寄信件、传真或者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 通信地址:泰州市司法局行政法规处 邮政编码:225300 传 真:0523-86839191 电子邮箱:tzzqyj@126.com(“泰州征求意见”首字母) 附件1:关于明确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关于明确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解读.docx 泰州市司法局 202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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