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4日上午6时30分左右,春晖初中新建工程现场发生1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1.4万元。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泰州市人民政府授权,9月5日,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泰州市公安局、总工会、住建局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泰州市纪委监委(委派城投集团纪委办公室)参加,对这起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聘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事故进行技术鉴定。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专家论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情况及管桩进场情况 项目名称:春晖初中新建工程,工程地点:位于春晖路以东、兴泰南路以西、老通扬河以南、梅兰东路以北区域内。 建设单位:泰州高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施工总包单位: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规模:占地面积53289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4559平方米,新建教学楼建筑面积11284平方米,实验楼建筑面积8738平方米,行政楼建筑面积1980平方米,图书馆建筑面积1494平方米,大报告厅建筑面积1103平方米,小报告厅建筑面积402平方米,食堂及风雨操场建筑面积4741平方米,辅助用房建筑面积290 平方米,地下室建筑面积14527平方米。 事故发生时,项目还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现场未施工。2022年7月,江苏坤汇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勇看到春晖中学即将动工,并得知需要汤始建华建材销售(江苏)有限公司的专利管桩,提前与汤始建华建材销售(江苏)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订购相关管桩,并与泰州鸿吉鑫运输有限公司签订了驳货合同。驳货合同约定:泰州鸿吉鑫运输有限公司确保驳货过程安全,相关车辆和人员具有相应证书;驳货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事故由泰州鸿吉鑫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二)事故单位情况 泰州鸿吉鑫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吉鑫公司),略。 (三)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现场勘验和调查发现,事发汽车起重机型号:中联牌ZLJ5350JQZ30H,行驶证号牌:苏M216**,有效期至2023年6月,所有人:鸿吉鑫公司。汽车起重机驾驶兼操作员许某春,领取有泗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放的Q2(限流动式起重机)证件,证件编号:321284198303021811,有效期至2025年8月。 。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8月4日上午6时左右,鸿吉鑫公司负责人许某喜带蒋某虎和许某春来到工地,准备将管桩(约15米长,6.5吨重)从货车上卸下,蒋某虎负责清点数量和测量管桩尺寸,许某喜负责挂钩指挥,许某春负责操作汽车起重机。6时25分左右,许某喜在绑扎好一根管桩后离开现场,许某春看管桩已绑扎好就起吊该管桩,管桩刚被吊起就向货车驾驶舱方向发生偏移,管桩头撞到了站在管桩与驾驶舱空隙处(空隙约30公分)的蒋某虎。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拨打120电话,后120救护车将伤者送往泰州市中医院抢救,当天9时左右,蒋某虎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 2.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51.4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起吊操作人员在没有指挥、未确认管桩质心确保起吊稳定性的情况下进行起吊,且没有提醒蒋某虎离开管桩端头,管桩起吊后发生偏移,撞击到蒋某虎。 (二)间接原因 1.未制定安全工作制度和起重作业计划。《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第11.1条规定“安全工作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h)与起重作业无关人员的安全”和第11.2条规定“所有起重作业计划应保证安全操作并充分考虑各种危险因素”,鸿吉鑫公司起重作业未按照规定制定相关制度和工作计划,没有考虑和消除起吊作业过程中相关人员站在载荷旁的危险因素。 2.未认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教育。鸿吉鑫公司对起重机司机等人员进行了培训并记录,但没有对蒋某虎等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没有告知其相关作业的危险因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春晖初中新建工程“8·4”一般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人及处理建议 1.许某春,汽车起重机司机,在没有指挥、未确认管桩质心确保稳定性的情况下进行起吊,未提醒相关人员离开管桩端头,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进一步侦查处理。 2.许某喜,鸿吉鑫公司主要负责人,没有按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组织并实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起吊时没有确保与起吊无关人员保持安全距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二)事故责任单位及处理建议 鸿吉鑫公司,未按照规定组织制定安全工作制度和起重作业计划,没有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告知其作业中的危险因素,鸿吉鑫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鸿吉鑫公司,要从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健全完善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作业人员的风险教育和安全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加强现场作业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制止员工违章作业行为,进一步规范员工的操作行为,自觉抵制违章行为。 泰州市政府“8·4”一般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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