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13日7时50分左右,姜堰区华港镇顺华机械厂在搭建钢结构厂房施工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54万元人民币。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泰州市人民政府授权,2022年9月5日,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泰州市公安局、总工会、住建局、海陵区应急管理局派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泰州市纪委监委(委派海陵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对这起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聘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事故原因进行技术鉴定。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专家论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和个人基本情况 1.姜堰区华港镇顺华机械厂(以下简称:顺华机械厂,华港镇目前隶属于海陵区),略。 2.魏某扣、姚某,自然人,两人合作从事钢结构等制作、安装工作。 3.景某俊,汽车起重机驾驶员,死者景某扣之子。 (二)工程情况 2022年7月,顺华机械厂负责人姜某顺与魏某扣、姚某口头商定,由魏某扣、姚某负责为顺华机械厂制作并安装钢结构厂房。工程采用包工的方法,由顺华机械厂购买钢结构材料,魏某扣和姚某负责制作、安装,双方结算方式按实际面积每平方80元计算。双方于2022年8月1日补签了《建房合同》,顺华机械厂由姜某顺之子姜某华代签合同,魏某扣和姚某以“华港民建队”(未取得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据两人介绍,该名称为华港民间建筑队的意思)名义分别在合同上签字。据魏某扣介绍,工程总价款约9万元。 8月上旬,魏某扣和姚某组织人员制作完成钢结构,姚某联系景某俊,请景某俊到现场帮忙吊装钢结构建材(因景某俊自有一辆汽车起重机,且双方以前有过多次合作),并要求景某俊带几名工人到工地现场帮忙安装。双方未签订协议,根据以往惯例,口头约定汽车起重机使用一天1200元,人工每人每天300元,工程结束后,按实际用工情况结算。 (三)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该钢结构工程位于顺华机械厂北侧,厂房南北长约40m,东西宽约30m,高度约10m,事故发生时已完成主体搭建,工人坠落时正站在离地面约10m的钢结构房顶天沟上作业。据现场人员介绍,事故发生时正使用汽车起重机将卡车上的岩棉瓦吊到钢结构房顶,死者施工时佩戴了一个红色的安全帽,未佩戴安全绳。运货卡车勘验时已驶离现场。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8月13日上午7点左右,魏某扣、姚某带工人到现场施工,当天魏某扣、景某俊和景某扣三人负责将卡车上的岩棉瓦吊到房顶,景某俊在汽车起重机驾驶室操作起吊,魏某扣站在卡车上负责岩棉瓦挂钩(每次吊装6块,每块岩棉瓦约100kg),景某扣站在房顶南侧的天沟上,负责将岩棉瓦堆放放整齐并卸下挂钩,景某扣使用对讲机指挥景某俊操作起吊。 7点40分左右,三人正在吊装第二辆卡车上的岩棉瓦,在吊装第三吊时,景某俊将吊臂升到屋顶(大约11m),并根据景某扣指挥向南侧移动,此时景某扣正站着最南侧西边第三根立柱上的水槽,卡车上魏某扣听见景某扣大声叫“停”,立即抬头向上看,当时岩棉瓦正被吊到景某扣站的位置,然后就看见景某扣从房顶坠落到地面。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魏某扣、景某俊、姚某立即下到地面开始抢救,并拨打了“120”,期间,景某俊、姚某等人开面包车送往医院,在里华加油站将景某扣移到救护车后送至泰州市中医院(新)抢救。上午11时左右,景某扣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54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钢结构作业过程中,未设置悬挂安全带的设施、安全网等安全防护设施,施工人员未配戴安全带在钢结构屋顶上作业时不慎坠落。 (二)间接原因 1.魏某扣、姚某,不具备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以个人名义非法承揽工程项目;进行吊装、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时,未制定作业方案;未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工人不正确使用安全带的行为。 2.顺华机械厂,工程项目发包前,未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将建筑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魏某扣和姚某;未对施工现场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姜堰区华港镇顺华机械厂“8·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人及处理建议 1.景某扣,安全意识淡薄,高处作业时未按要求使用安全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 2.魏某扣、姚某,不具备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以个人名义非法承揽工程项目,进行吊装、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时,未制定作业方案;未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工人不正确使用安全带的行为,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侦查。 (二)事故责任单位及处理建议 顺华机械厂及其经营者姜某顺,未按规定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将建筑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未对施工现场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建议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顺华机械厂和姜某顺分别处以罚款。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顺华机械厂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工程建设活动,严格规范建筑工程发包行为,加强工程项目发包的资质审查,以及对施工现场的统一协调管理,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2.海陵区华港镇政府,要加强事故警示教育及宣传工作,督促、指导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规范生产建设活动,加强对各类施工现场的检查巡查力度,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行为,特别是要加强对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的检查,确保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避免事故的发生。 泰州市政府“8·13”一般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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