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1663/2015-05431 | 分 类 | 建设用地结果审批 国土资源、能源 批复 |
发布机构 | 市国土局 | 发文日期 | 2015-11-13 |
文 号 | 时 效 |
泰国土资〔2015〕地转字第40号
泰州市国土资源局转发省政府关于泰州市
2015年度第5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我局拟报的(泰)地呈字〔2015〕第9号《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及附件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经省人民政府于2015年10月20日批准(苏政地〔2015〕588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我局拟定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将寺巷镇小寿村耕地2.9782公顷、园地0.4246公顷、其他农用地0.5323公顷,大寿村耕地0.8372公顷、其他农用地0.0180公顷,小王村耕地2.6216公顷、其他农用地0.1272公顷,大王村耕地0.0132公顷,新华村耕地1.3166公顷、园地0.0257公顷、其他农用地0.1145公顷,合计集体农用地9.0091公顷(其中耕地7.7668公顷、园地0.4503公顷、其他农用地0.792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我局拟定的征收土地方案,将寺巷镇小寿村四个组及村集体10.1358公顷(其中一组园地0.0665公顷、建设用地0.8130公顷,二组耕地1.9016公顷、园地0.3581公顷、其他农用地0.0757公顷、建设用地2.6643公顷,三组耕地0.4768公顷、其他农用地0.1261公顷、建设用地1.8072公顷,四组耕地0.5998公顷、其他农用地0.0933公顷,村集体其他农用地0.2372公顷、建设用地0.0639公顷、未利用地0.8523公顷),大寿村二组耕地0.8372公顷、其他农用地0.0180公顷及村集体建设用地0.0061公顷,小王村二个组2.7488公顷(其中七组耕地0.7192公顷、其他农用地0.0210公顷,八组耕地1.9024公顷、其他农用地0.1062公顷),大王村三组耕地0.0132公顷,新华村六个组及村集体3.3682公顷(其中四组耕地0.3223公顷、建设用地0.0338公顷,五组耕地0.0116公顷、其他农用地0.0202公顷、六组耕地0.0207公顷、其他农用地0.0483公顷,二组耕地0.0742公顷、园地0.0257公顷、建设用地0.3255公顷,七组耕地0.0383公顷,八组耕地0.8495公顷、其他农用地0.0129公顷、建设用地0.3973公顷、村集体其他农用地0.0331公顷、建设用地0.4647公顷、未利用地0.6901公顷),合计集体土地17.1273公顷(其中耕地7.7668公顷、园地0.4503公顷、其他农用地0.7920公顷、建设用地6.5758公顷、未利用地1.5424公顷)征收为国有。
三、本次共批准建设用地17.1273公顷(其中转用农用地9.0091公顷、征收土地17.1273公顷),请你区按呈报的土地开发利用规划用于村镇建设,认真落实补充耕地方案;切实按照法律规定,督促相关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拟定的方案,及时兑现补偿费用,妥善安排原土地使用者的生产生活,确保农民群众利益不受侵犯,保障农民群众的长远生计;并督促有关部门按照此批复做好项目用地的组织实施和跟踪管理。
四、本批复不作为用地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依据,必须按项目依法办理供地手续,并及时做好供地的备案工作。
201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