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1634/2015-04626 | 分 类 | 政策文件解读 综合政务 文秘工作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信访局 | 发文日期 | 2015-07-28 |
文 号 | 时 效 |
为帮助广大参保单位和职工了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有关政策规定,现依据政策规定,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相关政策进行解读。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能享受哪几方面的待遇?
答:如果您依法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那么您将可以享受到以下待遇:
1、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终生均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缴费时间越长,缴费基数越高,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待遇就越高。而且,养老金水平将随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物价水平的提高而提高。
2、遗属待遇。退休人员因病去世其遗属还可以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3、其他待遇。参保人参保期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病去世,遗属可以领到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和个人帐户余额;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缴费满15年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综上所述,如果您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那么将您的基本生活将得到保障。
二、参保人员可以重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吗?
答: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只能享受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不得重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对参保人员已建立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按以下原则清理规范:未重复缴费的,对多个帐户进行转移归集;有重复缴费的,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保留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三、跨地区流动就业人员退休时,应如何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答: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都能明确在一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参保人员退休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支付养老待遇;对参保人员退休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的,区分三种情况确定:第一种情况是,参保人员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确定由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负责支付养老待遇;第二种情况是,参保人员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确定由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负责支付养老待遇;第三种情况是,参保人员在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都不满10年的,确定由其户籍所地负责支付养老待遇。
四、 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何作用?
答: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指社保机构根据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为每个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含2006年6月30日及以前企业缴费中按规定比例划入部分)和利息,作为养老金计发、退还个人账户余额的依据。个人帐户按人社行政部门每年公布的基本养老保险利率计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不得提前支取。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没达到退休年龄死亡后没有办理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的,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五、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是什么?
答:职工、个体参保人员应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一)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个体参保人员达到规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
(二)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
(三)缴费年限15年以上。
六、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哪些因素确定?养老金计发有哪几个部分组成?
答: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帐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退休人员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七、退休人员如何进行资格认证?退休人员冒领养老金怎么处理?
答:退休人员每年4-5月份到所在的居委会进行领取养老金的资格认证,未进行资格认证的将停发养老金。待资格认证后恢复并补发养老金。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由退休人员服务中心发函到退休人员所在的居住地进行资格认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以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追究冒领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由法院判决处罚并追回骗取冒领的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