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1659/2017-01795 | 分 类 | 部门文件 财政、金融、审计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审计局 | 发文日期 | 2017-03-30 |
文 号 | 时 效 |
本局各处室、市城审处:
现将《泰州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审计局
2017年2月28日
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审计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其他局领导对本人分管领域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成员为办公室、法规处、监察室等本局各处室负责人。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对本局政务公开工作做全局指导和统筹谋划,研究制定工作制度,研讨审定工作计划及方案,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第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承办领导小组工作会议,扎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统筹协调和管理监督工作。各处室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承办单位,对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承担首要责任,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核负责。
第五条 根据政府信息所涉及事项的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形式。
第六条 对符合下列要求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市审计局职能及机构设置情况,主要包括市审计局职能、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等机构设置情况。
(二)审计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三)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内容。
(四)审计业务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审计执法依据、统计数据、向市人大常委会所作审计工作报告、审计结果公告、已办结的审计移送案件情况等。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各处室在制作政府信息时,应当按照“谁制作、谁初审、谁负责”的原则,预先进行保密审查,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对于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对拟不公开的规范性文件,报批前应先送办公室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查。各处室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代拟稿时,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相关处室应当将拟公开信息经办公室审核,报请局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对外公开。
各处室获取的第三方制作的信息,原则上不予主动公开。如需公开,应当从第三方授权发布的、已经公开的渠道获取。
第八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局门户网站发布信息。
(二)编发《审计结果公告》。
(三)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或者其他相关会议。
(四)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九条 对各处室起草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在决策前充分采用专家、媒体座谈等会议方式,扩大公众参与,广泛听取意见,增强审计工作透明度。同时,对拟公开的信息,应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强化舆情监测处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等。
第十条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本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时,申请人可以从市审计局门户网站下载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信息用途说明材料。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和编号,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形式要求和用途说明等。
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局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申请人如有代理人,需要提供代理人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邮寄或当面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第十三条 对依申请公开事项,一般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接收申请。办公室接收依申请公开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申请。办公室对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局领导审批后,对符合申请要求的,转送承办处室;对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对申请进行更改、补充,并说明理由。
(三)转送承办处室。办公室根据申请内容和局领导批示,将申请转送相关处室承办;涉及多个承办处室的,由办公室牵头,其他处室配合办理。
(四)承办处室办理。对拟提供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认为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答复意见。
(五)法规处复核。承办处室将草拟的答复意见送法规处复核,法规处签署复核意见。
(六)办公室审核。办公室对法规处复核后的答复意见,从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纪律和要求进行审核,并根据法规处复核同意的答复意见,按照统一格式和用语编制《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若法规处、办公室对承办单位答复意见提出不同意见的,由办公室会同承办单位、法规处三方沟通协商。
(七)审核签发。信息公开答复,一般由相关局领导或局长审定后签发。
(八)办理答复和归档。办公室向申请人提供《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办理归档手续。
第十四条 依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市审计局现有的,不需要进行汇总、加工、分析或重新制作。局相关处室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上述政府信息进行保密等方面的审查。
(一)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内部管理信息和过程性信息,以及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
(二)对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必要时可以提请市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审定。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一般不得公开。但本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三)对不能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报市保密局确定。
第十五条 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时,办公室及相关处室应当根据以下情况,作出答复。
(一)政府信息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三)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政府信息依法不属于审计职责权限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六)申请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或申请人未提供相关有效证明(说明)材料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六条 办公室及相关处室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合法形式提供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七条 对于特殊情形,办公室及相关处室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应当准许并登记备案。
(二)申请人同时申请公开两个以上政府信息的,可以分别答复也可以合并答复。
(三)同一申请人就同一政府信息多次提出公开申请的,已经依法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重复办理。
(四)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如果申请人次较多且可以为公众知晓,可以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范围。
(五)对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致使无法向其提供书面答复的,应当记录相关情况,并留存相关材料。
(六)对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无法联系或者不予回复的,应当记录相关情况,并将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情形,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公室及相关处室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申请人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更改、补充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之日起计算答复期限。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相关局领导同意后,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办公室及相关处室办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按规定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收取成本费用的标准按市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办公室应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在局门户网站公布,并及时动态扩展更新、开展定期审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监督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公开时间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在局门户网站公布上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的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
第二十二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市纪委驻市审计局纪检组负责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认为本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申请人认为市审计局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局对复议和诉讼中发现的信息公开工作相关问题应当及时纠正。
第二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附件:1.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批单
2.市审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内部环节办理流程图
3.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附件1
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批单
审定签发(局长或分管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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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处室: |
法规处: |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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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经办人: |
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办理日期: |
办理日期: |
办理日期: |
此申请,办公室于 月 日收到, 月 日转交承办单位 。办公室跟办人: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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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容): 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年第 号 (申请人及主要申请事项) |
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
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
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的规定,各环节办理时间如下:办公室受理、
承办单位办理、法规处审核、办公室审核分别为1、4、2、2个工作日,局领导
签发为3个工作日。
2.承办单位提出公开信息意见前,应征求局保密办意见;对拟公开的信息可能涉
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附件2
市审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内部环节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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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电子邮件、邮寄或当面方式提交申请
否 是
附件3
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编号: 年第 号
答 复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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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 我局于 年 月 日收到了您(单位)要求获取 的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现答复如下:
特此告知。 谢谢您对审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泰州市审计局办公室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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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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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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