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16330/2017-03740 | 分 类 | 市政府办文件 工业、交通 其他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发文日期 | 2017-06-29 |
文 号 | 泰政办发〔2017〕100号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泰州市工业经济工作目标考评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9日
泰州市工业经济工作目标考评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制造业大会、市第五次党代会以及市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大会精神,推动我市工业经济加快创新转型发展,确保全年工业经济工作目标圆满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二、考评内容
设经济运行、项目建设、技术创新、两化融合、节能降耗、其他等六大类26项指标。具体考评内容及分值设定见附件1。
三、考评计分
考核采取百分制,分为季度考核和年终考核。
(一)季度考核计分
1.权重: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考核权重分别为10%、5%、5%、10%。
2.依据:根据市经信委下达的季度目标任务和季度考核办法,按实际完成情况考核确定每季度得分。主要考核: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征收期工业一般纳税人开票销售、规模以上企业实现利润、工业投资、亿元以上项目新开工数、亿元以上项目竣工数等指标和市委、市政府布置的阶段性重点工作。
3.季度考核得分:一季度得分×10%+二季度得分×5%+三季度得分×5%+四季度得分×10%。
(二)年终考核计分
1.权重:年终考核权重为70%。
2.依据:根据市政府与各市(区)(含泰州医药高新区,下同)签订的2017年度工业经济目标责任书,按完成实绩确定目标责任书指标完成情况得分,根据认定的符合加分条件事项确定加分项得分。
3.年终考核得分:(目标责任书指标完成情况考核得分+加分项得分)×70%。
4.具体计分办法见附件2。
(三)总得分计分
总得分=季度考核得分+年终考核得分
四、考评奖励
按考评总得分排名,设一等奖2名,二等奖2名,对在考评排名5—7名中总得分100分以上的市(区)设目标完成奖。对获奖的市(区)予以表彰和奖励。
五、组织领导
2018年1月20日前,市各有关部门应将各市(区)相关指标完成实绩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报市经信委,涉及加分项目由各市(区)经信委(医药高新区发改委)向市经信委提出申请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市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把数据审核关。市经信委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认真组织考评工作。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附件:1.2017年度工业经济目标考评内容及分值设定
2.2017年度工业经济目标考评计分办法
附件1
2017年度工业经济目标考评内容及分值设定
类别 | 指标名称 | 分值设置 |
经济运行 | 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可比增幅 | 6 |
征收期工业一般纳税人开票销售 | 8 | |
净增开票销售5亿元以上重大增长点净增开票销售额 | 6 | |
工业企业入库税金 | 6 | |
规模以上工业利润 | 4 | |
三大战略性主导产业产值 | 3 | |
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率 | 3 | |
净增规模以上企业数 | 8 | |
项目建设 | 工业投资增幅 | 4 |
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占工业投资比重 | 5 | |
亿元以上项目新开工数 | 3 | |
亿元以上项目竣工数 | 5 | |
新增机器人 | 4 | |
技术创新 |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数 | 2 |
新增通过省级鉴定新技术新产品数 | 1 | |
新增列入省重点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数 | 1 | |
两化融合 | 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企业数 | 4 |
网上对标评估企业数 | 2 | |
市级以上两化融合试点企业数 | 2 | |
软件业务收入增幅 | 2 | |
节能降耗 | 低端低效产能退出 | 2 |
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率 | 8 | |
完成化工整治专项行动计划 | 5 | |
其他 | 新增省、市管理创新优秀企业数 | 2 |
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担保额 | 2 | |
降低企业运行成本 | 2 |
附件2
2017年度工业经济目标考评计分办法
一、目标责任书指标完成情况计分
(一)经济运行类指标计分
1.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可比增幅完成年度目标得基本分,每超目标1个百分点加0.5分,每低目标1个百分点扣1分。
2.征收期工业一般纳税人开票销售、工业企业入库税金、规模以上工业利润、三大战略性主导产业产值完成年度目标得基本分,增幅每超目标1个百分点加0.5分,增幅每低目标1个百分点扣1分。
3.净增开票销售5亿元以上重大增长点净增开票销售额计分公式为:单项得分=(完成年度净增量目标企业数/目标数×20%+净增开票销售实绩/净增开票销售额目标×80%)×基本分。
4.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率完成年度目标得基本分,每低于上年1个百分点扣1分。
5.净增规模以上企业数完成年度目标得基本分,每超目标1个企业加0.2分,未完成目标不得分。
(二)项目建设类指标计分
1.工业投资增幅完成年度目标得基本分,每超目标1个百分点加0.2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
2.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占工业投资比重完成年度目标或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同比增幅达到全市平均增幅得基本分,未完成年度目标且增幅低于全市平均的,每低于年度目标1个千分点扣0.2分。
3.亿元以上项目新开工数完成年度目标得基本分,每多1个项目加0.1分,每少1个项目扣0.5分。
4.亿元以上项目竣工数完成年度目标得基本分,每多1个项目加0.1分,每少1个项目扣0.5分。
5.新增机器人完成年度目标得基本分,每多1台加0.1分,每少1台扣0.5分。
(三)技术创新类指标计分
1.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数完成年度目标得基本分,每超目标1个企业加0.2分,每低于目标1个企业扣0.5分。
2.新增通过省级鉴定新技术新产品数完成年度目标得基本分,每超目标1个企业加0.1分,每低于目标1个企业扣0.5分。
3.新增列入省重点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数完成年度目标得基本分,每超目标1个产品加0.1分,每低于目标1个产品扣0.2分。
(四)两化融合类指标计分
1.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企业数完成年度目标得基本分,每超目标1个企业加0.6分,低于目标1个企业扣2分。
2.网上对标评估企业数按完成目标的比例得分。
3.市级以上两化融合试点企业数完成年度目标得基本分,每超目标1个企业加0.3分,低于目标1个企业扣0.5分。
4.软件业务收入完成年度目标得基本分,增幅每超目标1个百分点加0.1分,每低于目标1个百分点扣0.2分。
(五)节能降耗类指标计分
1.低端低效产能退出完成年度目标得基本分,未完成目标不得分。
2.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率指标完成年度目标得基本分,降幅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0.5分,未完成目标不得分。
3.完成化工整治专项行动计划按专项考核办法计分。
(六)其他指标计分
1.新增省、市管理创新优秀企业数完成年度目标得基本分,每超目标1个企业加0.2分,每低于目标1个企业扣0.5分。
2.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担保额完成年度目标得基本分,每超目标1个百分点加0.1分,每低于目标1个百分点扣0.2分。
3.降低企业运行成本完成年度目标得基本分,低于年度目标按比例得分。
二、加分事项计分
(一)创新创优加分
1.当年每新认定1个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等国家及部委命名或授牌、通过1个国家两化融合贯标评定企业、首创1件中国驰名商标加1分。
2.每新认定1个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省两化融合示范区、省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省服务型制造示范(培育)企业、省级重点物流基地、省级重点物流企业、省智慧物流示范企业、省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省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省新型工业化基地等省政府及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命名或授牌的加0.5分。
(二)当年每新竣工1个投入5亿元、10亿元、20亿元以上工业项目分别加0.5分、1分、2分。
(三)每新增1个销售过1亿元的软件企业加1分、过5000万元的软件企业或上年销售已过5000万元且当年销售增幅超过50%的软件企业加0.5分。
(四)当年每新增1个境内外上市企业加2分;每新增1家在“新三板”挂牌企业加1分。
(五)当年每新增1个荣获“中国质量奖”的工业企业加2分;每新增1个荣获“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工业企业加1.5分;新增1个荣获“省长质量奖”的工业企业加1分。
(六)当年完成市交船舶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目标任务的加1分。
三、有关事项说明
(一)本年实绩数据来源
1.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及增幅、规模以上工业利润、三大战略性主导产业产值及增幅、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率、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率、工业投资及增幅、净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以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为准。
2.征收期工业一般纳税人开票销售、固定资产抵扣额进项税、净增开票销售5亿元以上重大增长点净增开票销售额以国税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3.工业企业入库税金以国税部门、地税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4.亿元以上项目新开工数、亿元以上项目竣工数、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数、新增通过省级鉴定新技术新产品数、新增列入省重点推广的新技术新产品数、新增省、市管理创新优秀企业数、低端低效产能退出、完成化工整治专项行动计划、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担保额、软件业务收入、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企业数、网上对标评估企业数、市级以上两化融合试点企业数以市经信委提供的数据为准。
(二)当年发生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情形的,或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予以一票否决。
(三)单项得分最高不超过本项基本分的130%。相关扣分都以扣完本项基本分为止。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