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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441706/2017-00287 分 类 政策文件解读 安全生产监管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安监局 发文日期 2017-07-13
        文 号 时 效
        关于《泰州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市安监局 发布日期:2017-07-13 00:00 浏览次数:次 字体:[ ]

          一、修订背景

          修订《泰州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泰办发〔2006〕53号)(以下简称原《实施办法》)主要基于三点考虑:一是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的要求。近几年,国务院和省政府相继出台的一系列关于安全生产的文件都对“一票否决”制度作出明确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需要我们结合实际尽快对原《实施办法》进行修订,抓好上级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二是适应安全生产新形势的需要。原《实施办法》自2006年施行以来,对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面对新常态新形势,原《实施办法》的部分内容无法适应形势发展和安全监管需要,同时还存在覆盖范围不够广泛、结果运用不够科学等问题。三是进一步强化目标导向的需要。近年来,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可控,但安全生产基础依然薄弱,事故隐患依然大量存在,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去年,全市发生两起较大事故和一起有较大影响的事故;今年5月23日又发生一起道路交通较大事故。需要进一步强化目标导向,推动各市(区)及市有关部门树牢红线意识,严格监管执法,坚决防范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

          二、修订过程

          我局自2016年9月开始文件修订前的相关调研,10月完成文件初稿在局内部进行多次研讨;11月,组织各市(区)安监局和市有关部门进行意见征求,在充分吸收反馈意见的基础上对文件进行修改,于12月初形成了修改稿。2017年2月,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再次进行修改;3月,我局将文件提交市法制办审核,并根据市法制办修改意见进一步完善;5月,市法制办书面征求了各市(区)和市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在认真研究并吸收相关意见建议基础上最终形成了《实施办法》(送审稿),并于6月10日和6月12日分别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通过。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16条。第1-4条明确了《实施办法》的主要依据、适用范围、实施单位和总体原则。第5-8条分别明确了实施“一票否决”的具体情形及其结果运用。其中具体情形分为6类:即发生较大或有较大影响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亡人责任事故或被列入市级以上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的;结果运用分为2类:即“否决考核年度内安全生产专项类评先评优资格”和“否决考核年度内所有包含安全生产考核要素的各类评先评优资格”。第9-11条,对逃避“一票否决”的单位和个人的追责以及监督部门的责任作出规定,同时设立了其他“一票否决”情形的兜底条款。第12-14条,根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阐述了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定义及其等级划分,对“有较大影响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包含的具体情形进行了界定。第15-16条,对实施日期等辅助性内容作出规定。

          《实施办法》回答了“发生事故有什么惩罚”的问题,进一步扩大“一票否决”适用范围,更加清晰地界定了“一票否决”的具体情形,同时创新“一票否决”结果运用,实行分类分级,更加严谨适度、科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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