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16330/2017-03787 | 分 类 | 市政府文件 公安、司法 议案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发文日期 | 2017-08-22 |
文 号 | 泰政议〔2017〕8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市人大常委会:
《泰州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草案)》已于2017年8月13日经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根据《泰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特提请审议,并授权杜荣良同志到会作说明。
市长:史立军
2017年8月22日
泰州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草 案)
第一条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消除火灾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市区包括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医药高新区。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者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管辖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实施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烟花爆竹的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教育、卫生计生、国土资源、气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等部门和供销合作社,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烟花爆竹燃放的宣传工作,重大节假日期间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烟花爆竹燃放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燃放的公益宣传,引导市民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燃放规定。
学校应当将烟花爆竹安全燃放作为学生安全教育内容,纳入安全教育教学课程。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教育。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村(居)民烟花爆竹燃放安全宣传,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春节、元宵节、重大活动等期间的安全巡查,劝阻违规燃放行为。
第七条 市区下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海陵区、医药高新区:森园路以南、海军大道以北、吴洲路(向南延伸经南官河至海军大道)以东、春兰路(向南经兴泰公路连接东风快速路至海军大道)以西形成的区域;
(二)姜堰区:天目路以南、溱湖大道、双登大道以东、328国道以北、东海路以西形成的区域;
(三)高港区:环港大道以南、港口路以北、南官河以东、高港大道以西形成的区域。
逢重大庆典和节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确需在前款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焰火燃放许可申请。
第八条 本条例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的下列地点周边五十米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展览馆、纪念馆、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等公共场所;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三)幼儿园、学校、医疗机构、敬老院、儿童福利院;
(四)高层建筑;
(五)大型百货商店(场)、集贸市场、风景区、公园、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
(六)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及车站、码头、高架道路沿线、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军事设施保护区;
(七)加油站、加气站等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和场所,输气(油)管线、架空电力线和邮电通讯、有线广播线下,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限制,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中考、高考期间;
(二)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重污染天气预警以市、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发布的为准;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限以环境保护和气象部门确定的为准;
(三)重大活动保障期间:重大活动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为准。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发展实际和管理需要,逐步扩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地点,并向社会公告后实施。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时段以外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燃放专业燃放类产品的,应当具备大型焰火燃放专业资质。
第十三条 烟花爆竹燃放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清理燃放残留物。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宾馆、酒店等单位对其市容卫生责任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负有管理、安全、清扫等责任。
第十四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宾馆、酒店经营者应当承担下列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责任:
(一)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提示;
(二)向举办婚庆、生日、庆典等庆祝活动的消费者事先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三)对在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从事婚庆、生日、庆典等礼仪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下列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责任:
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二)不得代服务对象购买、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或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对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举报,相关职能部门查证属实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中(高)考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按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宾馆、酒店,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相关义务的,由公安机关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提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履行告知、劝阻或者报告义务,致使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对宾馆、酒店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婚庆、生日、庆典等礼仪服务的经营者,代服务对象购买、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负有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