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1653/2018-00278 | 分 类 | 部门文件 工业、交通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交通运输局 | 发文日期 | 2018-01-31 |
文 号 | 有 效 性 |
第一条 为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确保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交通行业执法和行业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公示的范围:
(一)交通行政执法主体的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国家、省出台的交通法律、法规、规章及交通规范性文件;市交通主管部门以及交通行政管理机构依法制定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三)具有行政许可实施权的单位应当公布本单位实施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收费标准、办事程序和实施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监督部门、投诉救济渠道;
(四)具有行政处罚权力的单位应当公布本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项目、依据、实施主体、标准、程序、结果、执法监督部门和投诉救济渠道;
及规章规定的应当公布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市场信息;
(五)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信访、已申请公开的途径;
(六)依法应当公开的以及行政执法单位认为可以公开的其他交通行政执法信息。
第四条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自颁布后30日内应当进行公示。
第五条 各单位对申请人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的有关证照、批准文件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及时进行公示。
第六条 各单位对修改、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及时进行更新。
第七条 行政相对人对本办法规定的公示范围内所有内容都可以进行查阅、复印或下载。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为查阅提供尽可能的方便。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公示制度,明确责任人员专门负责公示内容的收集、整理。
第九条 依据本办法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1)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公开;
(2)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3)在办公场所公示栏或触摸屏公示、印制办事指南;
(4)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十条 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