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1639/2018-10637 | 分 类 | 政策文件解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住建局 | 发文日期 | 2018-11-23 |
文 号 | 时 效 |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8]49号)等文件精神。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市区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分四大部分,从培育市场主体、增加房源供应、加大政策扶持、加强市场监管等方面提出了19条具体措施。
一、培育租赁市场供应主体
根据住房租赁投资时间长、见效慢的特点,《意见》提出,要培育多元化的租赁市场供应主体,基本形成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专业化的住房租赁市场供应主体。《意见》从国有企业(规模化)、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租赁一体化)、中介机构(托管服务)、个人(规范合同关系)等四个方面提出相关要求,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坚持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等企业在住房租赁市场中的主体作用,并注重发挥国有企业对住房租赁市场的稳定器、压舱石作用。
二、增加租赁住房房源供应
为解决目前住房租赁市场需求增加与供给不足的矛盾,《意见》通过增加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有序开展租赁住房建设、盘活闲置用房、完善公租房保障体系等四种途径增加租赁住房房源供应。增加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方面,优先安排一定比例专项用于租赁住房建设;开展租赁住房建设方面,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总量、空间布局等,合理配置土地、资金等资源,明确规定配建条件;盘活闲置用房方面,合理改造闲置国有厂房、商办用房,居家水、电、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完善公租房保障体系方面,加大住房保障货币补贴力度、扩大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覆盖面、完善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制度,形成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通过落实税收优惠、放宽预售门槛、调整预售资金监管比例、提供金额支持、放宽公积金条件、实现租购同权等多种措施,加大对租赁市场的支持。其中第十四条规定,租赁住房可以落实,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居住地城镇居民同城待遇。其随迁子女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接受义务教育。
四、加强租赁市场监管
为提供全方位的便捷的租赁信息服务,及时披露租赁住房供应总量、租赁人口、租金等信息,提升住房租赁总体管理水平,《意见》指出,通过建立健全租赁登记备案、自持房源管理、信用体系建设、房屋安全管理等措施,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同时,通过强化部门职责,开展违法违规租赁行为整治,建立住房租赁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