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部门文件 市mobile99365365_365bet正网注册_best365彩票关于印发《泰州市mobile99365365_365bet正网注册_best365彩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通知 mobile99365365_365bet正网注册_best365彩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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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441649/2018-10462 分 类 部门文件 财政、金融、审计 通知
        发布机构 市mobile99365365_365bet正网注册_best365彩票 发文日期 2018-11-02
        文 号 泰财法〔2018〕10号 有 效 性

        市mobile99365365_365bet正网注册_best365彩票关于印发《泰州市mobile99365365_365bet正网注册_best365彩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mobile99365365_365bet正网注册_best365彩票 发布日期:2018-11-09 16:32 浏览次数:

        本局各处室(单位):

        为深入推进法治财政标准化管理,进一步构建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行政执法运行机制,从严规范财政行政执法行为,切实增强行政执法决定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更好地维护财政部门行政执法权威和对外服务形象,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正当诉求与合法权益,现制定《泰州市mobile99365365_365bet正网注册_best365彩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两依”工作具体实践,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泰州市mobile99365365_365bet正网注册_best365彩票       

                                                                                                                   2018年11月2日        

         

         

         

         

         

         

         

         

         泰州市mobile99365365_365bet正网注册_best365彩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法治财政标准化管理,进一步构建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行政执法运行机制,从严规范财政行政执法行为,切实增强行政执法决定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更好地维护财政部门行政执法权威和对外服务形象,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正当诉求与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泰州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局行政执法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局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本局对行政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所有执法环节进行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的活动。文字记录是指以文字、符号、图表等形式进行的记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记录。音像记录是指以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的记录,可以采用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和视频监控等音像设备进行记录。

        第三条  本局通过市法制办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获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为执法记录的主体。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全面、及时、关联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应当按规定进行文字记录,可以同时进行音像记录。本办法要求进行音像记录的执法事项,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进行文字记录时,应优先使用现行统一、规范、标准的执法文书;相关执法行为确无相应文书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现行的相关文书予以记录。进行音像记录时,行政执法人员应以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晓的方式进行记录,必要应予以告知,禁止秘密、掩藏记录设备。

        第六条  本局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性能先进、设备配备与履职需要相适应的基本原则,配置音像记录设备。各执法机构要定期做好执法记录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七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局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八条  本局各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文书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  启动程序阶段的记录

        第九条  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本局办公室应当对申请的登记、受理情况以及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一次性补正申请材料、出具书面凭证或者回执情况等进行记录。

        本局办公室可以在接收申请的地点安装电子监控系统,实时记录登记、受理、办理过程。

        第十条  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本局执法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执法流程规定的程序启动行政执法。

        第十一条  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行政执法机关决定启动或者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记录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基本情况、投诉或者举报的内容及时间、记录人情况、投诉或者举报的处理及告知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  调查取证阶段的记录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文字记录,并制作相应的行政执法文书:

        (一)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编号、执法证件出示及回避权告知情况;

        (二)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证人情况;

        (四)调取书证、物证等情况;

        (五)抽样取证情况;

        (六)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情况;

        (七)委托法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论证情况;

        (八)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及当事、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情况;

        (九)其他应当记录的调查取证(核查)活动内容。

        依法需要听证的,应当记录听证告知情况、申请情况及组织听证情况。

        相关行政执法文书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捺指印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记录中予以载明。

        第十三条  本局各执法机构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应当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应当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第四章  审查决定阶段的记录

        第十四条  本局各执法机构应当记录承办人员初审意见、专家论证意见、法制审核意见及相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等。

        承办人员的初审意见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事实以及证明事实的证据、适用的法律规范、拟决定的内容和裁量的理由等。

        需要专家论证的,应当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者专家意见书,记载专家意见、身份及日期等,并由专家签名。

        需要法制审核的,应当记载审核意见、审核日期等,并由审核人员签名。

        需要集体讨论的,应当记载讨论情况、讨论日期等,并由参加讨论人员签名。

        相关负责人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记录批准意见和批准日期,并签名。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事实以及证明事实的证据;

        (三)适用的法律规范;

        (四)决定内容;

        (五)履行的方式和时间;

        (六)救济的途径和期限;

        (七)行政执法机关的名称、印章与决定日期;

        (八)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行政执法决定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应当说明决定的理由。

        第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记录以下内容: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依据和理由;

        (二)告知、听取并复核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三)当场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情况;

        (四)对行政执法决定的执行情况;

        (五)向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备案情况;

        (六)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事项,各执法机构应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章  送达执行阶段的记录

        第十七条  本局各执法机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时,应当记录送达情况,留存行政执法文书的副本和送达凭证。

        第十八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记录送达文书名称、送达时间和地点,并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或者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盖章。

        第十九条  留置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记录留置事由、留置地点和时间、送达人等,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盖章,并采用拍照或者录像等记录送达过程。

        第二十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采用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方式,记录邮寄送达的行政执法文书名称与文号,并留存邮寄送达的凭证、回执等。

        第二十一条  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记录委托或者转交的原因、送达人情况、签收情况等内容,并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指印、盖章。

        第二十二条  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记录采取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载体及日期,并留存公告。

        采取张贴公告方式送达的,还应当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记录送达情况。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各执法机构应当对当事人履行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责令改正的,应当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四条  各执法机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对催告情况、申请情况、强制执行结果等内容进行文字记录。

         

        第六章  记录的保存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文字记录应按统一格式进行填写。填写时应采用黑色水笔进行书写,书写内容要清楚、工整,一般不允许涂改,有涂改的部分必须经当事人摁手印确认。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在专用计算机上保存,按照执法机构名称、执法人员信息、案由及案件当事人等项目分类存储,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检索等工作,定期做好整理归档。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或者损坏、天气情况恶劣、电量或者存储空间不足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相关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二十八条  存储音像记录时,对拟作为行政执法案件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应当制作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各执法机构应当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一案一卷”的原则,将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的行政执法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整理归档,按照时间顺序编排装订所有记录,形成行政执法案卷。

        行政执法案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卷封面;

        (二)案卷目录;

        (三)立案报告(或申请书);

        (四)调查笔录;

        (五)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六)当事人提交的有关材料

        (七)听证材料;

        (八)对行政执法相对人作出的各类行政执法文书及送达回证;

        (九)作出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程序和流程记录及相关材料;

        (十)行政决定执行情况相关材料;

        (十一)案卷封底;

        (十二)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所有案卷材料应当使用原件,没有原件的应使用复印件并附加说明。

        以音像方式记录的内容应当将其以U盘、光盘等载体形式归入案卷,或者以书面文字形式载明其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或者本单位专用存储器中的存储位置,并将有关记录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录音内容等文字说明归入案卷。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案卷按照《泰州市mobile99365365_365bet正网注册_best365彩票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泰财法〔2011〕9号)的规定管理。

        第三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记录是保障本局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中履行举证责任的依据,各执法机构应当配备一名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工作责任心强的专职(兼职)记录管理人员,负责本处室的执法记录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行政执法记录,必须办理申请查阅手续,当场查阅,不得随意带出、复制、损坏。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阅行政执法记录的,本局应当根据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局法制机构为行政执法记录的监督检查机构。

        第三十五条  法制机构要定期对执法记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督促执法机构及时整改。

          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听取本办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二)开展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检查;

        (三)受理公众投诉、举报;

        (四)将行政执法全过程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法治财政标准化管理考核;

        (五)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故意损毁、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影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影像资料和案卷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影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不按规定储存或者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的;

        (七)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法制机构定期通报执法记录的使用、管理情况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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