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1663/2018-04374 | 分 类 | 建设用地结果审批 国土资源、能源 批复 |
发布机构 | 市国土局 | 发文日期 | 2018-02-24 |
文 号 | 有 效 性 |
泰国土资〔2018〕地转字第18号
泰州市国土资源局转发省政府关于泰州市2017年度第12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海陵区人民政府:
我局拟报的(泰)地呈字〔2017〕第24号《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及附件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经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1月22日批准(苏政地〔2018〕99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我局拟定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将京泰路街道凌窦社区耕地24.2774公顷、其他农用地1.5073公顷,十里铺社区耕地9.9338公顷、其他农用地0.4254公顷,合计集体农用地36.143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我局拟定的征收土地方案,将京泰路街道凌窦社区三个组及村集体26.2790公顷(其中五组耕地6.6628公顷、其他农用地0.3812公顷,六组耕地6.8964公顷、其他农用地0.1710公顷、建设用地0.4226公顷,七组耕地10.7182公顷、其他农用地0.9551公顷,村集体未利用地0.0717公顷),十里铺社区二个组10.3592公顷(其中一组耕地9.4192公顷、其他农用地0.3657公顷,二组耕地0.5146公顷、其他农用地0.0597公顷),合计集体土地36.6382公顷(其中耕地34.2112公顷、其他农用地1.9327公顷、建设用地0.4226公顷、未利用地0.0717公顷)征收为国有。
三、本次共批准建设用地36.6382公顷(其中转用农用地36.1439公顷、征收土地36.6382公顷),请你区按呈报的土地开发利用规划用于村镇建设,认真落实补充耕地方案;切实按照法律规定,督促相关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拟定的方案,及时兑现补偿费用,妥善安排原土地使用者的生产生活,确保农民群众利益不受侵犯,保障农民群众的长远生计;并督促有关部门按照此批复做好项目用地的组织实施和跟踪管理。
四、本批复不作为用地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依据,必须按项目依法办理供地手续,并及时做好供地的备案工作。
2018年2月24日